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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商标、专利、版权与知识产权实务动态

近期发布

外国申请人委托美国注册专利代理人办理专利事务
2026年7月19日

本文为本站 7 月 12 日《7月20日起,USPTO外国申请人代理规则全面生效》一文的更新。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关于外国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强制使用注册专利从业人员的最终规则,将于2026年7月20日生效。凡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中至少一方的住所不在美国及其领地,原则上均须由在USPTO注册且状态良好的专利律师、专利代理人或获得有限执业认可者代表。新要求适用于生效日当天及以后收到的新申请、修改、答复、信息披露声明、申请数据表和请愿等文件,不因案件原始申请日在此前而豁免;发明人宣誓或声明等依法必须由特定当事人签署的文件不受同一签字要求限制。

新规并不改变取得申请日的基本条件,外国申请人未由注册从业人员签署的新申请仍可能先获申请日,但相关文件可能不被录入并触发补正。尤其是未经注册从业人员签署的申请数据表可能仅被视为递交函,导致发明人信息以及优先权或权益主张暂不生效。对正在美国自行办理案件的境外个人和权利人,真正需要在7月20日前完成的不是形式上的“找代理”,而是确认委托、授权、签字和截止日期衔接,避免案件在过渡节点出现可避免的程序损失。

欧盟动态与三维外观文件及海牙递交路径
2026年7月19日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已在外观设计改革安排中开放新的表示形式:OBJ、STL 可用于动态三维表示,MP4 可用于动画表示,相关技术决定还规定单个附件的上限为 20 MB。不过,WIPO 目前尚未宣布 eHague 可为指定欧盟的国际申请直接接收上述文件。WIPO 现行规则仍以照片或其他图形表示来界定国际申请中的外观复制件。

实务上应把 EUIPO 直接申请与海牙国际申请分开判断。拟用动态 GUI 视频或三维模型指定欧盟的申请人,不宜仅凭欧盟端的新格式规则推定 eHague 已完成同等适配,应在提交前核对实际上传界面和 WIPO 最新说明,并准备静态视图作为替代方案。多项申请也存在同样的制度差异:EUIPO 直接申请已经取消同一洛迦诺分类限制,但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海牙体系规则第7(7)条仍要求同一国际申请中的产品属于同一分类,因此跨类别合并的便利目前不能当然延伸到海牙路径。

马来西亚AI与绿色技术专利加速审查通道
2026年7月19日

编者注(2026-09-24):本文所述措施截至发稿未能在相关官方渠道查到原始公告,内容据行业简报整理,请以官方正式发布为准。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于2026年7月14日推出“数字与绿色通道”(Digital & Green Gateway,DGG)专利加速审查计划,重点覆盖人工智能模型、大数据处理算法及清洁能源技术。按照公布安排,符合基础形式要求的申请可在不缴纳额外加速官费的情况下提出请求,MyIPO目标是在收到请求后四个月内下发首次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企业还可申请最高50%的实质审查官费减免。

DGG把审查速度、费用支持和国家数字经济政策放在同一项机制中,对需要尽快完成融资、许可或市场准入布局的技术企业具有直接吸引力。不过,四个月首审并不等于快速授权,AI与数据类申请仍需在技术效果、可实施性和权利要求边界上经得起审查。申请人宜在提交加速请求前确认技术领域资格、所需证明材料及减费条件,并提前准备针对算法技术贡献和数据处理流程的答审方案。

新加坡虚拟商品商标审查与商业使用证据
2026年7月19日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在2026年7月16日更新的商标实务材料中,进一步细化了虚拟商品及Web3.0相关服务的申请口径。第9类的可下载虚拟商品、第35类的虚拟商品零售服务和第41类的虚拟娱乐服务,需要使用更具体、能够说明数字内容或服务性质的描述;仅以“虚拟商品”或“NFT相关服务”等宽泛表述申报,面临补正或限缩的风险。

更直接的变化落在连续五年不使用撤销的举证上:在元宇宙空间展示带有商标的虚拟物品,未必足以证明商标在新加坡获得真实商业使用。权利人应保存交易记录、付费或兑换数据、面向新加坡用户的营销材料、访问与订单来源等证据,用来说明虚拟商品发生实际交易,或至少对本地消费者形成清晰的商业指向。对抢先覆盖大量虚拟类别、但尚未建立真实业务的品牌而言,注册范围与证据留存需要同步收紧。

卡塔尔与海湾地区商标法律框架的区域协调
2026年7月19日

7月16日,地区知识产权机构 Al-Ajaleen 发布更新,再次梳理卡塔尔实施《海湾合作委员会商标法》的制度影响。需要澄清的是,这并非2026年本周首次生效的新规:卡塔尔第56号部长令及相关实施条例于2023年7月9日刊登官方公报,并自2023年8月10日起实施。该框架缩短了部分审查、补正和异议期限,并调整注册、续展等官方费用,使卡塔尔的商标程序更接近已采纳该法的其他 GCC 成员国。

对跨国品牌而言,统一底层规则有助于降低多国申请和维权中的制度差异,但它没有建立类似欧盟商标的单一注册机构或区域性权利。企业仍须逐国提交申请,并分别核对卡塔尔、沙特及阿联酋在期限、费用、商品服务分类和执法程序上的实际做法。更稳妥的策略,是把法律趋同视为区域组合管理的便利,而不是把 GCC 当成一个可由单份申请覆盖的商标法域。

坦桑尼亚与乌干达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的东非法律环境
2026年7月19日

2026年7月中旬,东非两项知识产权制度调整在行业内得到集中确认。坦桑尼亚的《2026年成文法(杂项修正)法案》仍处于立法推进阶段,拟同时修改《商标与服务标志法》和《专利注册法》:让指定坦桑尼亚的 ARIPO 商标获得国内效力,明确保护知名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并把专利保护期由十年调整为自申请日起二十年,同时强化实用新型制度。改革若按现有文本通过,将减少部分重复申请并修补区域权利在国内执行中的法律缺口,但企业仍应等待最终文本、生效日期和实施细则。

乌干达方面,议会于2026年3月通过《版权与邻接权法》修正案,随后完成总统签署。新制度提高侵权处罚,引入由乌干达注册服务局签发的线上内容下架和访问屏蔽命令,并通过无障碍格式复制等例外落实《马拉喀什条约》的要求。对版权人、流媒体、社交平台和内容分发商而言,合同期限、权属登记、通知处理和电子证据保存都需要重新检查。两国改革方向并不完全相同,却共同显示东非正从“权利是否被承认”转向“权利如何在区域和数字环境中被执行”;跨境经营者不宜把这一趋势误读为统一规则,逐国合规仍是更稳妥的做法。

外国专利申请人与美国注册专利代理人合规衔接
2026年7月12日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再次提醒,自2026年7月20日起,只要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中至少一方的住所不在美国及其领地,原则上即须由在USPTO注册且状态良好的专利代理人或专利律师代理。新规适用于实用、植物和外观设计等各类专利事项,并覆盖该日起USPTO收到的新申请文件、修正、答复、信息披露声明、请求书及多数后续文件;即使相关申请早于生效日提交,也不能继续沿用未代理状态处理后续往来。

对外国申请人而言,真正紧迫的不是重新提交既有案件,而是逐案检查7月20日以后到期或计划递交的文件,尽快完成代理委任、权限确认和签字流程。规则仍保留少数必须由特定当事人本人签署的文件例外,且缺少注册代理人签字并不必然阻止新申请取得申请日,但相关文件可能需要补正或不被录入。临近生效日再安排代理,最容易把本可控的程序变化变成期限风险和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