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S细化虚拟商品商标使用证据,元宇宙展示不再足够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在2026年7月16日更新的商标实务材料中,进一步细化了虚拟商品及Web3.0相关服务的申请口径。第9类的可下载虚拟商品、第35类的虚拟商品零售服务和第41类的虚拟娱乐服务,需要使用更具体、能够说明数字内容或服务性质的描述;仅以“虚拟商品”或“NFT相关服务”等宽泛表述申报,面临补正或限缩的风险。
更直接的变化落在连续五年不使用撤销的举证上:在元宇宙空间展示带有商标的虚拟物品,未必足以证明商标在新加坡获得真实商业使用。权利人应保存交易记录、付费或兑换数据、面向新加坡用户的营销材料、访问与订单来源等证据,用来说明虚拟商品发生实际交易,或至少对本地消费者形成清晰的商业指向。对抢先覆盖大量虚拟类别、但尚未建立真实业务的品牌而言,注册范围与证据留存需要同步收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