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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多瓦成为EPO第40个成员国,申请覆盖规则已切换
自2026年6月1日起,摩尔多瓦正式成为欧洲专利组织第40个成员国。对该日期当日及之后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摩尔多瓦将作为EPC缔约国被自动指定,无需再单独缴纳原验证制度下的验证费;相关PCT申请也按国际申请日判断,国际申请日不早于6月1日的,可通过欧洲阶段覆盖摩尔多瓦。此次变化把摩尔多瓦从“额外选择的验证国”纳入欧洲专利申请的标准指定范围,申请表单、费用核对和法域清单都应相应更新。
过渡规则仍需单独管理。6月1日前提交的欧洲申请、国际申请及由其产生的分案申请,继续适用原验证安排;授权后在摩尔多瓦办理翻译、续费等国家层面手续的要求也没有因此消失。实务上不宜只删除一项验证费,而应先按申请日区分新旧制度,再检查案件管理系统、客户指示模板和授权后生效清单,避免把“自动指定”误解为授权后无需任何本地手续。
最高法明确专利外国申请保密审查的完成地证据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26年7月13日公开(2022)最高法知行终255号行政判决,驳回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上诉,维持EDAN Diagnostics(判决中匿名为美国理某公司)所持“一种体外医疗诊断装置和系统”专利有效。争议集中在该技术方案是否“在中国完成”,以及首次向美国申请前是否应依当时《专利法》第二十条履行保密审查。法院认为,应围绕外国申请所涉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结合形成过程、发明人所在地和研发规律综合判断;本案中的同期邮件、技术讨论与出入境记录相互印证,足以支持相关实质性内容在美国完成。
这份裁判对跨境研发团队的直接提醒是:外国申请保密审查并非只看申请人国籍、项目资助地或后续产业化地点,关键是能够证明核心技术内容在何时、何地形成。7月16日发布的律所分析进一步强调同期技术记录的证明价值。企业在中外联合研发中应把版本迭代、设计邮件、实验记录、发明人行程和职责分工纳入同一证据链,并在首次境外申请前单独判断是否触发中国保密审查;等到无效程序中再拼接材料,成本和不确定性都会明显增加。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平台规则进一步细化
国家版权局于2026年7月13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12日。现行实施条例上一次修订可追溯至2013年,本次草案拟将条文由38条扩充至49条,以衔接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草案扩大了表演者定义,细化阅读障碍者使用无障碍格式版的规则,并在第43至46条集中规定技术保护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
对内容平台、软件服务商和版权运营方而言,这不只是条文数量增加。技术措施的标识、例外情形、用户网络与数据安全,以及权利管理信息的保存和使用,都可能进入更具体的合规检查范围。草案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最终文本可能调整,但平台现在就应梳理数字版权管理、元数据处理、无障碍内容供应和表演者授权流程,并在8月12日前评估是否提交针对性的行业意见。
上海高院驳回小i对苹果Siri的专利侵权索赔
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小i机器人)于2026年6月20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披露,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6月10日在(2020)沪知民初7号案中一审判决苹果公司的Siri未侵犯其ZL200410053749.9号“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并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上海智臻此前提出停止侵权及赔偿等请求(起诉时暂计100亿元,审理中调减为51亿元)。该案索赔额高、审理周期长,是中国人工智能与消费电子领域最受关注的专利侵权纠纷之一。小i已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份判决再次说明,专利有效与被诉产品构成侵权是两个独立问题。对于软件和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系统内部技术路径难以从产品外部直接观察,权利要求解释、技术比对方法以及证据能否完整呈现,往往比索赔规模更能决定案件走向。企业准备此类诉讼时,应尽早围绕可验证的技术事实组织证据,而不能把专利有效性本身视为侵权成立的当然依据。
WIPO、WHO与ITU发布AI健康创新知识产权指南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国际电信联盟(ITU)近日联合发布《AI-enabled Health Innovation and IP: From idea to impact》,为人工智能健康技术的研发者、初创企业、科研机构及合作方梳理从创意到规模化应用的知识产权与商业化路径。出版物由三机构共同推动的全球人工智能促进健康倡议(GI-AI4H)编制,内容覆盖专利、商业秘密、著作权与数据保护,并讨论许可、合作、监管路径、健康数据治理和标准等问题。
这份指南的实用价值不在于给出一套统一答案,而是把知识产权、监管和商业化放到同一生命周期中审视。AI健康项目往往同时依赖算法、训练数据、临床验证和持续迭代,单纯追求专利数量可能忽略商业秘密保护、数据使用权限与监管披露之间的冲突。创新者更适合在立项阶段同步设计申请、保密、合同和数据治理安排,并随着验证、审批和市场部署及时调整保护组合。
马来西亚版权改革草案把AI训练与平台责任推到台前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于2026年7月3日发布《1987年版权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文件,意见期至8月14日。草案横跨人工智能与文本数据挖掘、数字执法和版权商业化等议题:研究AI训练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规则;加强技术保护措施(TPM)和权利管理信息(RMI);拟提高网络服务商安全港门槛,并提出最快12小时的通知删除机制;法院还可通过动态禁令覆盖镜像、克隆或后继网站,刑事执法则可能加入侵权域名扣押与没收工具。孤儿作品、艺术家追续权、集体管理组织透明度和版权法庭改革也在征求意见范围内。
这不是局部修补,而是一次可能重写平台合规、内容授权和AI开发成本的系统改革。12小时删除要求若被保留,平台需要把投诉核验、证据留存和升级处理改造成全天候流程;AI开发者则应尽早梳理训练数据来源、使用依据和许可安排。动态禁令与域名扣押会提高反盗版效率,但范围、比例性和程序保障仍需在最终文本中说清。受影响企业应在8月14日前围绕可执行性提交具体意见,而不是等法案成形后再补做合规。
新加坡IPOS官费分阶段调整,长权利要求组合成本上升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于2025年7月公布官费更新安排,多数调整已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其余项目自2026年4月1日起生效。专利方面,PF11和PF12的超额权利要求收费门槛由20项降至15项,收费标准由每项40新元提高至80新元;自2026年4月起,针对2025年9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相关审查请求,部分超项费的缴费节点还由授权阶段前移至答复书面意见的PF13A阶段。跨知识产权程序的延期申请也不再从首件起免收费:CM5首件、第二件以及第三件及以后请求分别调整为25、50和75新元。
这轮调整不只是官费数字上升,更改变了费用出现的时间。申请人若仍把权利要求压缩和修改成本留到授权前处理,可能在审查答复阶段更早面对额外支出。新加坡申请的预算和文本策略应同步前移:提交前控制权利要求层级,答复审查意见时评估新增权利要求的边际成本,并把延期请求纳入日程管理,而不是把它视为几乎无成本的程序缓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