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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EU在USM Haller案厘清实用艺术品著作权标准
欧盟法院于2025年12月4日在合并案件C-580/23与C-795/23中,就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标准作出解释,其中C-795/23源于USM与Konektra围绕USM Haller模块化家具系统发生的争议。法院确认,实用艺术品不应适用高于其他作品的原创性门槛;判断重点仍是相关对象是否体现作者自由且具有创造性的选择,并以可识别的方式表达作者个性。由技术功能、人体工学、安全要求或行业规范所限定的选择,不能当然构成受保护的创作表达。法院并未直接认定USM Haller系统最终享有著作权,该问题仍须由德国法院结合事实判断。
这份判决把实务审查从“设计是否著名或具有艺术感”拉回到具体表达。作者意图、灵感来源、既有形状、独立相似创作以及博物馆或专业圈认可可以作为辅助材料,但都不是决定性因素;侵权判断也不能只看整体视觉印象,而要识别受保护的创作元素是否被以可辨认方式复制。对家具和工业产品权利人而言,举证应更细致地说明哪些造型、比例、组合或结构安排来自创作自由,并主动区分技术必需部分,仅凭经典地位或市场识别度并不足以完成著作权论证。
The Economist在哈萨克斯坦胜诉凸显未注册品牌的举证门槛
哈萨克斯坦一宗围绕“The Economist”与“The Ecolomist”的商标争议,为未在目标国注册的国际品牌提供了一个少见但并不稳妥的胜诉样本。“The Ecolomist”于2024年6月获准在第16、35和41类注册;The Economist Newspaper Limited随后提出挑战。尽管其国际注册并未指定哈萨克斯坦,也未取得当地驰名商标认定,行政与司法审查仍以本地消费者对The Economist的认知、标志近似及误导风险为重要理由,最终使争议注册失效。
此案不宜被理解为“全球知名即可自动跨境受保护”。哈萨克斯坦现行制度允许未注册标志申请驰名认定,但强调本地市场证据,包括销售与传播范围、广告投入、网站流量、搜索数据及消费者调查。对尚未在目标国注册的品牌,现实路径应是尽快补做本地申请或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该国,同时保存当地访问、订阅、媒体报道和合作记录;如冲突已发生,再结合异议或无效程序、驰名认定、误导性注册规则,以及在事实适配时的商号保护主张。The Economist此次获胜说明声誉可能打开救济入口,却不能替代清晰的权利基础。
高注意力并非安全港,欧盟商标混淆与淡化判断出现新交叉
欧盟近期商标案件继续强调,消费者注意力程度只是混淆可能性整体判断中的一项变量,而不是单独决定结果的“开关”。在 Kutxabank v EUIPO – Klarna Bank (K.)(T‑105/25,2026年5月13日)的审理中,普通法院明确显示,即使相关公众具有较高注意力,只要服务相同、标志在视觉上高度近似且读音相同,混淆仍可能成立;反过来,商品服务相距较远或标志整体差异清晰时,较高注意力会放大这些区别。实务上,仅把消费者描述为“专业买家”或把商品归入“高价产品”并不充分,还应说明购买频率、决策流程、错误选择的成本,以及相关公众中是否同时存在注意力较低的群体。
这一分析与商标淡化或不当攀附并不重合。欧盟商标条例第8条第5款不要求证明来源混淆,而是关注相关公众是否会在两个标志之间建立联系,以及后使用是否损害知名商标的显著性、声誉或不当利用其吸引力。普通法院在 Obelix 案(T‑24/25,2026年5月13日)再次强调,应综合判断声誉证据和公众心中的联系;EUIPO 上诉委员会在 2026年4月2日的 BLACKBERRY/blueberry 案中也把强声誉、标志接近和商品功能联系结合起来认定不当获利。由此产生一个容易被忽视的交叉:注意力较高的消费者可能不会误认商业来源,却更容易意识到对知名商标的借用,并把其品质或形象转移到后来标志上。权利人因此应分别构建混淆与淡化主张,前者重在购买场景和来源认知,后者则需证明声誉、联想路径、形象转移及可能的市场行为变化。
8月1日起印尼歌曲与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费降至零
依据《政府条例第30/2026号》(PP No. 30/2026),印度尼西亚自2026年8月1日起将歌曲和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费用调整为Rp0。DJKI局长Hermansyah Siregar在面向音乐人的专项宣导中表示,此举不仅是费用减免,也属于政府简化著作权登记流程、扩大创作者参与并完善歌曲与音乐数据体系的一部分。零收费将直接降低拥有大量曲目的创作者、制作人和权利管理机构进行批量登记的成本。
费用归零不会自动解决权属信息不完整、合作创作份额不清或作品版本混乱等问题。登记制度能否真正改善版权治理,还取决于申请步骤是否足够简洁,以及登记数据能否与歌曲和音乐数据库及后续版税管理顺畅衔接。音乐人仍应在提交前整理作者、权利人、创作时间、版本和合作比例等基础信息;政策降低了入口成本,但数据质量仍决定登记记录的实际价值。
越南加速知识产权商业化,新行动计划延伸至AI与融资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第68届成员国大会期间,越南科技部长 Vu Hai Quan 强调,知识产权正成为知识经济的重要基础。越南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Nguyen Hoang Giang 同时表示,越南正在加快知识产权商业化,并推进《著作权法》立法计划。越南最新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也已发布,重点包括强化执法、完善人工智能与数据相关规则、缩短审查期限,以及探索以知识产权资产开展质押融资。
这份行动计划的重点不只是扩大权利保护,而是试图把审查、执法、技术治理和融资工具放进同一套创新政策框架。对企业而言,审查提速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能改善创新成果转化效率,但实际效果仍取决于资产估值、银行风控、权属稳定性和执法可预期性。越南若能同步推进版权立法与AI、数据规则建设,其知识产权制度将更直接地参与产业投资和技术商业化,而不再只是注册与维权机制。
越南启动技术驱动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计划
越南工商部于2026年7月17日签发第1782/QD-BCT号决定,通过2026—2027年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效能行动计划。计划把数字化工具直接纳入执法流程,提出研究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和区块链开展来源追踪、证据收集及行政处理,并要求涉嫌电商知识产权侵权的紧急信息和警报在发现或接收后24小时内,以电子方式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
计划还要求各省市工商部门加强对著作权及相关权侵权的检查处理,检查案件数量原则上较上年增加20%,国家专项计划另有指标的除外。量化时限和案件目标让执法更容易考核,但成效仍取决于平台数据接口、电子证据保存质量以及部门间协作。已在越南经营的权利人应完善线上监测、标准化取证材料和快速联系人机制,因为从发现线索到行政介入的时间窗口正在缩短。
马来西亚以CEDM重绘创意经济政策的数据底图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CEDM全国论坛上推出创意经济数据模型。MyIPO总干事Yusnieza Syarmila Yusoff表示,该模型并非只统计产值、就业或出口,而是试图覆盖创意经济从制度环境、创作资源到市场产出的完整价值链,并把数字转型、平台经济、新兴商业模式及人工智能带来的变化纳入政策测量。
这套方法的意义在于把著作权产业从“结果统计”推进到“机制诊断”。AI正在改变内容生产、授权、分发和收益分配,传统指标很难解释价值究竟在哪个环节形成或流失。CEDM能否真正改善政策,还要看数据能否持续更新、跨部门共享,并细化到创作者收入、平台议价、许可效率和AI训练数据使用等具体问题;模型越接近真实交易链条,政策干预才越有针对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