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注意力并非安全港,欧盟商标混淆与淡化判断出现新交叉
欧盟近期商标案件继续强调,消费者注意力程度只是混淆可能性整体判断中的一项变量,而不是单独决定结果的“开关”。在 Kutxabank v EUIPO – Klarna Bank (K.)(T‑105/25,2026年5月13日)的审理中,普通法院明确显示,即使相关公众具有较高注意力,只要服务相同、标志在视觉上高度近似且读音相同,混淆仍可能成立;反过来,商品服务相距较远或标志整体差异清晰时,较高注意力会放大这些区别。实务上,仅把消费者描述为“专业买家”或把商品归入“高价产品”并不充分,还应说明购买频率、决策流程、错误选择的成本,以及相关公众中是否同时存在注意力较低的群体。
这一分析与商标淡化或不当攀附并不重合。欧盟商标条例第8条第5款不要求证明来源混淆,而是关注相关公众是否会在两个标志之间建立联系,以及后使用是否损害知名商标的显著性、声誉或不当利用其吸引力。普通法院在 Obelix 案(T‑24/25,2026年5月13日)再次强调,应综合判断声誉证据和公众心中的联系;EUIPO 上诉委员会在 2026年4月2日的 BLACKBERRY/blueberry 案中也把强声誉、标志接近和商品功能联系结合起来认定不当获利。由此产生一个容易被忽视的交叉:注意力较高的消费者可能不会误认商业来源,却更容易意识到对知名商标的借用,并把其品质或形象转移到后来标志上。权利人因此应分别构建混淆与淡化主张,前者重在购买场景和来源认知,后者则需证明声誉、联想路径、形象转移及可能的市场行为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