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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专利外国申请保密审查的完成地证据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26年7月13日公开(2022)最高法知行终255号行政判决,驳回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上诉,维持EDAN Diagnostics(判决中匿名为美国理某公司)所持“一种体外医疗诊断装置和系统”专利有效。争议集中在该技术方案是否“在中国完成”,以及首次向美国申请前是否应依当时《专利法》第二十条履行保密审查。法院认为,应围绕外国申请所涉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结合形成过程、发明人所在地和研发规律综合判断;本案中的同期邮件、技术讨论与出入境记录相互印证,足以支持相关实质性内容在美国完成。

这份裁判对跨境研发团队的直接提醒是:外国申请保密审查并非只看申请人国籍、项目资助地或后续产业化地点,关键是能够证明核心技术内容在何时、何地形成。7月16日发布的律所分析进一步强调同期技术记录的证明价值。企业在中外联合研发中应把版本迭代、设计邮件、实验记录、发明人行程和职责分工纳入同一证据链,并在首次境外申请前单独判断是否触发中国保密审查;等到无效程序中再拼接材料,成本和不确定性都会明显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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