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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注意力并非安全港,欧盟商标混淆与淡化判断出现新交叉
欧盟近期商标案件继续强调,消费者注意力程度只是混淆可能性整体判断中的一项变量,而不是单独决定结果的“开关”。在 Kutxabank v EUIPO – Klarna Bank (K.)(T‑105/25,2026年5月13日)的审理中,普通法院明确显示,即使相关公众具有较高注意力,只要服务相同、标志在视觉上高度近似且读音相同,混淆仍可能成立;反过来,商品服务相距较远或标志整体差异清晰时,较高注意力会放大这些区别。实务上,仅把消费者描述为“专业买家”或把商品归入“高价产品”并不充分,还应说明购买频率、决策流程、错误选择的成本,以及相关公众中是否同时存在注意力较低的群体。
这一分析与商标淡化或不当攀附并不重合。欧盟商标条例第8条第5款不要求证明来源混淆,而是关注相关公众是否会在两个标志之间建立联系,以及后使用是否损害知名商标的显著性、声誉或不当利用其吸引力。普通法院在 Obelix 案(T‑24/25,2026年5月13日)再次强调,应综合判断声誉证据和公众心中的联系;EUIPO 上诉委员会在 2026年4月2日的 BLACKBERRY/blueberry 案中也把强声誉、标志接近和商品功能联系结合起来认定不当获利。由此产生一个容易被忽视的交叉:注意力较高的消费者可能不会误认商业来源,却更容易意识到对知名商标的借用,并把其品质或形象转移到后来标志上。权利人因此应分别构建混淆与淡化主张,前者重在购买场景和来源认知,后者则需证明声誉、联想路径、形象转移及可能的市场行为变化。
8月1日起印尼歌曲与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费降至零
依据《政府条例第30/2026号》(PP No. 30/2026),印度尼西亚自2026年8月1日起将歌曲和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费用调整为Rp0。DJKI局长Hermansyah Siregar在面向音乐人的专项宣导中表示,此举不仅是费用减免,也属于政府简化著作权登记流程、扩大创作者参与并完善歌曲与音乐数据体系的一部分。零收费将直接降低拥有大量曲目的创作者、制作人和权利管理机构进行批量登记的成本。
费用归零不会自动解决权属信息不完整、合作创作份额不清或作品版本混乱等问题。登记制度能否真正改善版权治理,还取决于申请步骤是否足够简洁,以及登记数据能否与歌曲和音乐数据库及后续版税管理顺畅衔接。音乐人仍应在提交前整理作者、权利人、创作时间、版本和合作比例等基础信息;政策降低了入口成本,但数据质量仍决定登记记录的实际价值。
越南加速知识产权商业化,新行动计划延伸至AI与融资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第68届成员国大会期间,越南科技部长 Vu Hai Quan 强调,知识产权正成为知识经济的重要基础。越南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Nguyen Hoang Giang 同时表示,越南正在加快知识产权商业化,并推进《著作权法》立法计划。越南最新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也已发布,重点包括强化执法、完善人工智能与数据相关规则、缩短审查期限,以及探索以知识产权资产开展质押融资。
这份行动计划的重点不只是扩大权利保护,而是试图把审查、执法、技术治理和融资工具放进同一套创新政策框架。对企业而言,审查提速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能改善创新成果转化效率,但实际效果仍取决于资产估值、银行风控、权属稳定性和执法可预期性。越南若能同步推进版权立法与AI、数据规则建设,其知识产权制度将更直接地参与产业投资和技术商业化,而不再只是注册与维权机制。
越南启动技术驱动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计划
越南工商部于2026年7月17日签发第1782/QD-BCT号决定,通过2026—2027年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效能行动计划。计划把数字化工具直接纳入执法流程,提出研究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和区块链开展来源追踪、证据收集及行政处理,并要求涉嫌电商知识产权侵权的紧急信息和警报在发现或接收后24小时内,以电子方式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
计划还要求各省市工商部门加强对著作权及相关权侵权的检查处理,检查案件数量原则上较上年增加20%,国家专项计划另有指标的除外。量化时限和案件目标让执法更容易考核,但成效仍取决于平台数据接口、电子证据保存质量以及部门间协作。已在越南经营的权利人应完善线上监测、标准化取证材料和快速联系人机制,因为从发现线索到行政介入的时间窗口正在缩短。
马来西亚以CEDM重绘创意经济政策的数据底图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CEDM全国论坛上推出创意经济数据模型。MyIPO总干事Yusnieza Syarmila Yusoff表示,该模型并非只统计产值、就业或出口,而是试图覆盖创意经济从制度环境、创作资源到市场产出的完整价值链,并把数字转型、平台经济、新兴商业模式及人工智能带来的变化纳入政策测量。
这套方法的意义在于把著作权产业从“结果统计”推进到“机制诊断”。AI正在改变内容生产、授权、分发和收益分配,传统指标很难解释价值究竟在哪个环节形成或流失。CEDM能否真正改善政策,还要看数据能否持续更新、跨部门共享,并细化到创作者收入、平台议价、许可效率和AI训练数据使用等具体问题;模型越接近真实交易链条,政策干预才越有针对性。
T'nalak Tau Sebu获菲律宾地理标志注册证书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于7月13日在第60届T'nalak节开幕活动上,正式颁发T'nalak Tau Sebu地理标志(GI)注册证书。证书由南哥打巴托省政府官员及T'nalak Tau Sebu, Inc.旗下七家合作社代表接收。该GI已于2026年3月4日获准注册,覆盖由南哥打巴托省Lake Sebu地区T'boli族群以传统背带织机和天然染色蕉麻纤维制作的手工织物,并在2017年集体商标保护基础上进一步确认其产地、技艺与声誉之间的联系。
这次授证显示,IPOPHL正把GI从政策框架推进为可操作的产地保护工具。与集体商标相比,GI更直接围绕地域来源、产品规范和生产者共同控制展开;对传统手工艺和农产品而言,两种制度并非互相取代,而可形成补充保护。实际价值仍取决于合作社能否持续执行规格标准、追溯和授权使用规则,否则注册本身难以有效压缩仿冒产品和不当使用传统文化元素的空间。
沙特新版著作权法8月12日生效,AI训练与平台责任同步改写
沙特阿拉伯新版《著作权法》将于2026年8月12日生效,并取代2003年制定的旧法。该法已通过第M/169号皇家法令批准,并于2026年2月13日在官方公报刊登。最受数字产业关注的是第26条新增的人工智能例外:在作品已经合法出版、使用者合法取得原件,且复制限于开发人工智能产品和算法所需范围的前提下,可以未经许可、无需支付补偿进行复制。不过,这并不是对网络抓取或大规模训练的概括性免责,相关使用仍须满足不得影响作品正常利用、不得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等限制。
新法同时为互联网内容提供者设置附条件的“避风港”,要求其处理、传输、存储和展示数据主要属于自动技术过程,不知道侵权事实,并在获知后于合理时间内移除内容,同时建立权利人通知机制。第18条还将与雇主业务相关的职务作品权利原则上归于雇主;第2条则把境外首发后30日内在沙特出版的作品纳入适用范围。对AI开发商、内容平台和跨国企业而言,改革降低了部分权属与平台责任的不确定性,但合规重点会转向训练数据来源、授权链记录、通知删除流程和劳动合同中的例外约定。
阿联酋加入洛迦诺协定,外观设计分类将于10月接轨国际标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确认,阿联酋政府于2026年7月6日交存加入《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的文书,协定将于10月6日对阿联酋生效。该协定建立并维护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成员主管机关需在申请、注册及相关官方公布中标明相应类别和子类。阿联酋经济与旅游部表示,加入后将推动本国外观设计注册、检索和比较程序进一步采用统一国际标准。
这项变化主要调整的是分类语言和行政协同,并不直接改变外观设计获得保护的实体条件;但对跨国申请人仍有实务价值。此前不同法域对产品类别的处理可能造成检索、申请准备和组合布局上的反复,统一使用洛迦诺分类有望减少此类摩擦。计划在阿联酋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企业,可在10月生效日前重新核对产品名称、类别与子类,并让本地申请与其他国家或海牙体系申请保持一致,避免分类口径不一致拖慢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