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AI训练与版权范围研究》:不提建议,列出五个待决问题

WIPO 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第49届会议还没开,会议资料里已经有一份值得细读的文件。10月23日,WIPO 公布《AI 训练与版权范围研究》(SCCR/49/6),作为11月30日至12月4日在日内瓦召开的 SCCR 第49届会议文件。
研究由 WIPO 秘书处委托撰写,文首声明:观点属于作者,不代表成员国或秘书处。
研究源于 SCCR 第47届会议(2025年12月1日至5日)的要求:请秘书处就 AI 训练与版权的政策或监管做法,以及授权、执法和使用补偿的实践做一份研究。作者团队由美国范德堡大学荣休教授 Daniel J. Gervais 领衔,其余作者来自韩国、肯尼亚、巴西和中国,其中包括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
它的定位很克制:只描述、比较各法域(中国、美国、欧盟、英国、韩国、巴西等)的做法,不向成员国推荐方案,也不就争议问题表态;只讨论生成式 AI 的训练,输出是否侵权、能否受保护不在范围内。全文三部分依次讲:训练各环节怎样用到作品(数据抓取、训练优化、模型是否留存副本),授权、许可与补偿(个别与集体许可、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报酬机制),以及执法(模型算不算复制件、境外训练的管辖、透明度与选择退出标准)。
结论没有给答案,而是列出成员国要做的五个选择:
- 组建语料和训练时的复制,应当取得授权,还是落入例外或限制(AI 专门例外、TDM 条款或一般条款),条件涉及合法访问、训练目的和是否商业使用;
- 采用保留机制时形式怎么设计:机器可读的保留未必是个人作者做得到的,不能大规模机器执行的保留又让开发者无从合规,还要考虑与《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是否相容;
- 补偿挂在“摄入”、“输出替代”还是两者,采用基于专有权的市场许可还是法定报酬请求权,经由什么机构流转;
- 透明度:训练材料需要怎样的记录和披露,才能行使权利、分配报酬,同时兼顾商业秘密;
- 作品无法从已训练的模型中移除时,救济是否仍然有效、相称;训练在境外、服务在境内时如何行使管辖。
鉴诚提示,这是一份研究文件,不是条约草案,也不改变任何国家的现行规则;它的用处在于把 SCCR 接下来的讨论框定在这五个问题上。训练数据的授权方和使用方,可以对照这五点,检查现有许可合同里关于训练用途、选择退出、记录披露和补偿的条款是否写清楚,并跟踪本届 SCCR 会议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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