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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发布新版《广播组织条约草案》及选项文件(SCCR/49/3、/49/4):信号与网络广播规则再进一步,但仍是谈判文本

一座广播信号塔正在发出同心波纹,波纹上覆着一面盾牌(信号保护),背景是带连接节点的地球(国际条约),一旁放着一卷尚未签署、部分卷起的文件(仍是草案),喻指 WIPO 广播组织条约草案推进信号与网络传播保护

围绕“广播组织条约”的国际谈判又往前挪了一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与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发布两份新文件:9月30日的 SCCR/49/3 是修订版《WIPO 广播组织条约草案》,10月7日的 SCCR/49/4 是配套的“非正式选项文件”(Options Paper),都将提交11月30日至12月4日在日内瓦举行的 SCCR 第49届会议。

这还是谈判文件,不是已通过的条约

这一点很关键。SCCR/49/3 由委员会主席会同副主席和协调人起草;SCCR/49/4 则明确声明“不构成 SCCR/49/3 的组成部分”,只是为讨论提供可能的选项,不预设任何成员国立场或草案文本。换句话说,广播组织的国际保护又推进了一格,但距离召开外交会议、正式缔约仍有距离。这个议题自1998年 SCCR 成立起就一直挂在 WIPO 的议程上。

条约保护什么,又在争什么

条约采用“基于信号”的思路,保护广播组织的“载节目信号”(programme-carrying signals),防止信号被未经授权地截取、转播或再利用。选项文件聚焦上届会议留下的三个硬骨头:一是纯网络广播者(只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信号的 webcaster)是否纳入保护——是默认不保护、由缔约方选择加入,还是按定义默认覆盖;二是国民待遇与对等原则(第5、10条)如何处理;三是例外与限制(第7、8条与第11条的衔接)。

为什么值得持续跟踪

对以信号、内容和网络分发为生的机构——广播电视台、流媒体与网络传播平台、体育赛事权利人、节目制作方——这套规则将直接影响“谁对信号享有权利、能拦住谁、在多少国家拦得住”。尤其“纯网络广播者是否受保护”一条,关系到纯线上传播的内容能否获得与传统广播同等的信号层保护。

鉴诚提示,广播组织条约仍是一份“谈判中”的文本,短期不会改变任何国家的现行法律,但方向值得内容与传播行业提前关注:留意本国在 webcaster 保护、国民待遇/对等、例外限制上的立场,评估未来一旦成约对自身信号权利、授权与维权的影响。涉及跨境信号分发、赛事与节目转播的机构,尤其应把这项谈判纳入中长期合规与商务规划的观察清单。

资讯来源:www.wipo.int | www.wi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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