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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标注册指南 · 更新于

坦桑尼亚商标注册

在坦桑尼亚注册商标,要委托当地代理直接申请:大陆(坦噶尼喀)向商业注册与许可局(BRELA)申请,桑给巴尔向商业与财产注册局(BPRA)申请,两套注册互不覆盖。坦桑尼亚不是马德里体系成员;虽是 ARIPO《班珠尔议定书》缔约国,但大陆法院 2025 年判决 ARIPO 商标在大陆不可执行,ARIPO 已暂停接受指定坦桑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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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商标、类别与申请人,提交后由代理人报价;确认报价后在线付款,进度在会员区随时可查。

要点速览

坦桑尼亚商标注册要点

主管机关大陆:坦桑尼亚商业注册与许可局(Business Registrations and Licensing Agency,BRELA),工业与贸易部下属执行机构;桑给巴尔:桑给巴尔商业与财产注册局(Zanzibar Business and Property Registration Agency,BPRA)下设的工业产权办公室;官网与检索入口见知识产权工具箱。
法律依据大陆:《商标与服务标志法》(Trade and Service Marks Act,Cap. 326,2023 年修订版)及《2000 年商标与服务标志规则》(G.N. No. 40 of 2000);桑给巴尔:《2008 年桑给巴尔工业产权法》(第 4 号法)及《2014 年桑给巴尔工业产权规则》(2015 年 4 月 17 日施行)
两套注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内,大陆(坦噶尼喀)与桑给巴尔各自立法、各自注册,一地的注册不延伸到另一地;两地都要保护的,须分别申请、分别缴费
马德里体系不是成员(WIPO 缔约方名单核实),不能经马德里指定坦桑尼亚,只能直接申请
ARIPO坦桑尼亚是《班珠尔议定书》缔约国(1999 年 9 月 1 日起),但大陆上诉法院 2025 年 9 月 26 日判决 ARIPO 商标在大陆不可执行;应 BRELA 要求,ARIPO 自 2025 年 10 月 24 日起暂停接受指定坦桑尼亚,直至另行通知
一标多类大陆:一件申请可以写一个或多个类别,官费按类计,各类别在法律上视为各自独立的申请和注册;桑给巴尔:一件申请按尼斯分类分组列明商品服务,申请费按类缴纳
当地代理与送达地址大陆:境外申请人须提供坦桑尼亚境内送达地址,并经 BRELA 登记在册的商标代理人提交,委托书用表格 TM/SM 1;桑给巴尔:住所或主要营业地在境外的申请人须由在桑给巴尔居住或获准执业的律师代理,委托书(表格 25)随申请或在申请后 1 个月内提交,并提供桑给巴尔境内送达地址
审查范围两地都审查形式要件和可注册性,并检索在先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和申请;大陆的审查意见须在 1 个月内答复或请求听证,桑给巴尔为 60 天,逾期视为撤回
异议期(法定)大陆:在《商标与服务标志公报》公告之日起 60 天,收到异议副本后 60 天内答辩;桑给巴尔:在月刊公告之日起 2 个月(注册官可再延 1 个月),异议通知送达后 60 天内答辩
有效期与续展大陆:首期自申请日起 7 年,之后每次续展 10 年,续展须声明近 3 年在坦桑尼亚的真实使用;桑给巴尔:自申请日起 10 年,之后每次续展 7 年,6 个月宽限期加收附加费,失效后不能恢复
不使用的后果(法定)两地均为连续 3 年以上未使用可被申请撤销;大陆自首次公告起 5 年内不以未使用为由撤销
官费币种两地官费都以坦桑尼亚先令计,境内外申请人同一标准;BRELA 各项费用经在线注册系统(ORS)以手机支付或银行转账缴纳
申请官费大陆:申请费每类 50,000 先令,核准后另缴公告费 15,000、注册费 60,000 和档案维护费 5,000 先令;桑给巴尔:申请费每类 150,000 先令,核准后缴公告费 30,000、注册费 100,000 先令
进口商品商标备案《2025 年财政法》在《商品标志法》增设第 11A 条:进口到坦桑尼亚大陆的商品所涉商标,不论在何处注册,都须按规定向商品标志首席检查员备案

核实于 2026-10-11;仅供一般参考,法规与费用以主管机关公布为准。

怎么走

大陆(BRELA)注册还是桑给巴尔(BPRA)注册

坦桑尼亚不是马德里体系成员,中国的国际注册不能延伸到坦桑尼亚;经 ARIPO 指定坦桑尼亚的途径自 2025 年 10 月 24 日起暂停(见下文)。能实际走的只有委托当地代理直接申请,而且联合共和国内有两套互不覆盖的注册:大陆(坦噶尼喀)由 BRELA 依《商标与服务标志法》注册,桑给巴尔由 BPRA 依《2008 年桑给巴尔工业产权法》注册。商品经达累斯萨拉姆等大陆口岸进口、在大陆销售的,先做大陆注册;在桑给巴尔有酒店、旅游、零售业务的,另做桑给巴尔注册。

ARIPO 途径的现状:坦桑尼亚 1999 年加入《班珠尔议定书》,但大陆一直没有把议定书转化为国内法。坦桑尼亚上诉法院 2025 年 9 月 26 日在 Lakairo 诉 KenAfrica 案判决,经 ARIPO 注册、指定坦桑尼亚的商标在大陆不可执行;ARIPO 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告,应 BRELA 要求暂停接受指定坦桑尼亚,直至另行通知。政府 2026 年 1 月 15 日公布的《2026 年成文法(杂项修正)法案》拟在《商标与服务标志法》增设第 28A 条,把 1999 年 9 月 1 日后经 ARIPO 注册、指定坦桑尼亚的商标视同在该法下注册,法案已于 2026 年 9 月 1 日提交议会;截至核实日,没有查到该修正案作为法律刊载公报的记录,ARIPO 也没有公告恢复指定。已有 ARIPO 注册、业务在坦桑尼亚大陆的,目前仍应补做 BRELA 国家注册。ARIPO 其他缔约国的做法见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商标注册。

项目大陆:向 BRELA 申请桑给巴尔:向 BPRA 申请
法律依据《商标与服务标志法》(Cap. 326)及《2000 年商标与服务标志规则》《2008 年桑给巴尔工业产权法》及《2014 年桑给巴尔工业产权规则》
保护范围坦桑尼亚大陆(坦噶尼喀)桑给巴尔
代理与委托书须经 BRELA 登记在册的商标代理人提交(代理人须有坦桑尼亚国籍、在坦有住所或营业地,或为高等法院律师);委托书用表格 TM/SM 1,不收费;ORS 账户须用坦桑尼亚国民身份证开立,境外申请人经代理人账户提交住所或主要营业地在境外的,须由在桑给巴尔居住或获准执业的律师代理;委托书用表格 25,随申请或在申请后 1 个月内提交;BPRA 公布登记代理人名单
类别与官费一件申请可以多类,按类计费:申请费每类 50,000 先令;核准后再缴公告费 15,000、注册费 60,000、档案维护费 5,000 先令按类计费:申请费每类 150,000 先令;核准后 90 天内缴公告费 30,000 和注册费 100,000 先令
审查与公告审查形式、可注册性并检索在先商标;审查意见 1 个月内答复;通过后在《商标与服务标志公报》公告,异议期 60 天同样审查并检索在先商标;审查意见 60 天内答复;通过后在每月出版的《桑给巴尔工业产权公报》公告,异议期 2 个月
期限与续展首期自申请日起 7 年,之后每次 10 年;续展时声明近 3 年真实使用,届满前 3 个月内办理,届满 1 个月内未缴可被移除,可申请恢复首期自申请日起 10 年,之后每次 7 年;到期前 6 个月至到期后 6 个月办理,宽限期加收附加费,失效后不能恢复
适合谁商品进入大陆市场、在大陆设厂或经销;几乎所有中国出口企业的首选在桑给巴尔经营酒店、旅游、零售、餐饮,或商品在桑给巴尔上市的

两地都要保护的,可以同一天分别提交;中国在先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在两地都可以主张优先权。

拿不准时,可以先免费检索,再在线委托,代理人会结合检索结果建议先做哪一地。

要准备什么

申请材料清单

中国企业或个人直接向 BRELA 或 BPRA 申请,一般准备以下信息与材料。委托书等签章文件按代理人指引提供。

申请人

  • 名称(企业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提供英文名称)、地址、国籍或注册地
  • 大陆申请须写明申请人的行业或业务描述(trade or business description)
  • 申请人和联系人的电子邮箱与手机号(BRELA 在线系统要求)

代理与送达地址

  • 大陆:委托 BRELA 登记代理人的委托书(表格 TM/SM 1),由申请人签署;坦桑尼亚境内的送达地址由代理人提供
  • 桑给巴尔:委托桑给巴尔律师的委托书(表格 25),随申请或在申请后 1 个月内提交;桑给巴尔境内的送达地址

商标

  • 商标图样;指定颜色的写明颜色(桑给巴尔主张颜色的须另附彩色图样)
  • 含中文等非拉丁文字的:附音译并写明语种;大陆对英文、斯瓦希里语以外的文字可要求译文,桑给巴尔要求音译和译文一并提交
  • 系列商标在申请时注明

商品或服务

  • 按尼斯分类写明具体商品或服务,并标明类号
  • 大陆一件申请可以写多个类别,按类缴费;桑给巴尔按类分组列明,按类缴费

申请依据

  • 大陆申请须声明申请人(或拟登记的使用人)正在或准备在坦桑尼亚使用该商标,不需要提交使用证据
  • 中国在先申请:6 个月内可以主张优先权,两地都可能要求补交经原受理机关认证的在先申请副本及英文译文(桑给巴尔为注册官要求后 3 个月内)

大陆规则规定随申请附 6 份图样副本(表格 TM/SM 3),桑给巴尔规定附 5 份黑白图样;现在两地都经在线系统提交,按代理人指引上传图样文件即可。

桑给巴尔的申请文件用英语或斯瓦希里语,其他语言的文件须附经认证的英文译文。

多久

流程与时间线

以经代理人向 BRELA(大陆)直接申请、没有异议为例;桑给巴尔的差别写在备注。

  1. 第 1

    提交前检索(建议)

    检索在先商标,确定类别与商品写法;BRELA 依职权检索在先注册和在先申请,检索更重要

  2. 第 2

    提交申请

    代理人经在线注册系统(ORS)提交表格 TM/SM 2,缴纳申请费(每类 50,000 先令);注册日追溯到申请日

  3. 第 3

    审查

    审查形式要件、可注册性和在先商标;有审查意见的,1 个月内答复或请求听证(法定),否则视为撤回

  4. 第 4

    公告

    核准后在《商标与服务标志公报》公告

  5. 第 5

    异议期

    公告之日起 60 天(法定);有人异议的,收到异议副本后 60 天内提交答辩(法定)

  6. 第 6

    缴费注册、发证

    异议期满后缴注册费 60,000、公告费 15,000、档案维护费 5,000 先令(表格 TM/SM 8),注册证发到 ORS 账户;BRELA 服务承诺材料齐全后 90 天内完成注册

因申请人原因自申请日起 12 个月内未完成注册的,BRELA 发出通知,30 天内仍未完成的视为放弃。BRELA 没有公布审查周期统计,上面的 90 天是其《客户服务章程》的承诺,个案有审查意见或异议时会更久(估计)。

桑给巴尔:审查意见 60 天内答复;核准后在每月 3 日出版的《桑给巴尔工业产权公报》公告,异议期 2 个月;期满后注册官通知缴注册费与公告费,须在 90 天内缴纳,逾期驳回。BPRA 没有公布服务时限或周期统计。

周期说明:标"法定"的是法律规定的期限,标"官方统计"的是主管机关公布的平均值,标"估计"的是个案经验,实际以个案为准。

多少钱

官费

两地官费都以坦桑尼亚先令计,境内外申请人同一标准,按类收取,分申请、注册两次缴纳。大陆标准见《商标与服务标志规则》第一附表及 BRELA 公布的收费表;桑给巴尔标准见《2025 年 BPRA 收费规则》(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布施行)。

项目计费方式金额约合美元
申请时缴纳
申请费(每类)每类50,000 TZS≈ USD 19
核准注册时缴纳
公告费(核准后缴纳,每类)每类15,000 TZS≈ USD 6
注册费(异议期满后缴纳,每类,表格 TM/SM 8)每类60,000 TZS≈ USD 23
档案维护费(随注册费缴纳,每类)每类5,000 TZS≈ USD 2
注册后维持
续展费(首期 7 年后每 10 年,每类,表格 TM/SM 9)每类30,000 TZS≈ USD 11
逾期续展附加费(届满后被移除的,与续展费一并缴纳,表格 TM/SM 10)每类30,000 TZS≈ USD 11
恢复费(被移除后申请恢复,另缴续展费和附加费,表格 TM/SM 11)每类30,000 TZS≈ USD 11
其他
转让备案(单件商标,表格 TM/SM 12)每件50,000 TZS≈ USD 19
权利人名称变更(单件商标,表格 TM/SM 18)每件20,000 TZS≈ USD 8
营业地址变更(表格 TM/SM 15)每件20,000 TZS≈ USD 8
异议费(每件被异议申请,表格 TM/SM 5)每件60,000 TZS≈ USD 23
异议答辩费(每件,表格 TM/SM 6)每件50,000 TZS≈ USD 19

来源:BRELA, Trade and Service Marks Fees ; Trade and Service Marks Regulations 2000 First Schedule (TM/SM 2);BRELA, Registration of Trade Mark and Service Marks ; Trade and Service Marks Regulations 2000 First Schedule (advertisement);BRELA, Trade and Service Marks Fees ; Trade and Service Marks Regulations 2000 First Schedule (TM/SM 8);BRELA, Registration of Trade Mark and Service Marks (ORS procedure) ; Trade and Service Marks Regulations 2000 First Schedule (maintenance fees of files);BRELA, Trade and Service Marks Fees ; Trade and Service Marks Regulations 2000 First Schedule (TM/SM 9);BRELA, Trade and Service Marks Fees ; Trade and Service Marks Regulations 2000 reg. 54 and First Schedule (TM/SM 10);BRELA, Trade and Service Marks Fees ; Trade and Service Marks Regulations 2000 reg. 54 and First Schedule (TM/SM 11);BRELA, Trade and Service Marks Fees ; Trade and Service Marks Regulations 2000 First Schedule (TM/SM 12);BRELA, Trade and Service Marks Fees ; Trade and Service Marks Regulations 2000 First Schedule (TM/SM 18);BRELA, Trade and Service Marks Fees ; Trade and Service Marks Regulations 2000 First Schedule (TM/SM 15);BRELA, Trade and Service Marks Fees ; Trade and Service Marks Regulations 2000 First Schedule (TM/SM 5);BRELA, Trade and Service Marks Fees ; Trade and Service Marks Regulations 2000 First Schedule (TM/SM 6) · 现行标准自 2000-03-03 起施行 · 核实于 2026-10-11 · 美元约数按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算(现汇卖出价;中行无牌价的币种按该国中央银行公布的对美元汇率换算),仅供参考;实际官费以原币为准

官费以主管机关公布为准;服务费在提交委托后由代理人报价,确认报价后才需付款。

大陆例:1 个类别,申请时缴申请费 50,000 先令;核准后缴公告费 15,000、注册费 60,000、档案维护费 5,000 先令,官费合计 130,000 先令。多个类别按类乘算,各类别视为独立的申请和注册。

桑给巴尔例:1 个类别,申请时缴申请费 150,000 先令;核准后缴公告费 30,000、注册费 100,000 先令,合计 280,000 先令。系列商标每增加一件另缴 80,000 先令。

两地都要保护、各 1 个类别的,官费合计 410,000 先令。委托书在大陆不收费;桑给巴尔代理人登记费由代理人自行承担。

服务费在提交委托后由代理人报价,确认报价后才需付款。

其他国家的官费可在各国商标注册官费查询里按国家查看。

风险在哪

坦桑尼亚的特殊规则与常见驳回原因

以下是坦桑尼亚特有、容易被忽略的规则,以及审查中常见的问题。

大陆和桑给巴尔是两套注册,互不覆盖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内,大陆由 BRELA 依《商标与服务标志法》注册,桑给巴尔由 BPRA 依《2008 年桑给巴尔工业产权法》注册,两部法律各自规定代理、期限、官费。只在 BRELA 注册的商标,对桑给巴尔的酒店、商店没有效力;反过来也一样。品牌同时覆盖两地的,要分别申请、分别续展。

ARIPO 商标在大陆不可执行,指定坦桑尼亚已暂停

坦桑尼亚上诉法院 2025 年 9 月 26 日判决,经 ARIPO 注册、指定坦桑尼亚的商标因议定书未转化为国内法而不能在大陆执行;ARIPO 自 2025 年 10 月 24 日起不再接受指定坦桑尼亚。2026 年的修正法案拟承认这类注册,但截至核实日未见作为法律施行。已持有 ARIPO 注册的,补做 BRELA 国家注册;桑给巴尔法律也没有经 ARIPO 指定的条款。

大陆首期只有 7 年,续展要声明近 3 年的使用

大陆注册自申请日起 7 年到期,之后每次续展 10 年。续展时须提交近 3 年在坦桑尼亚真实使用的商品服务声明和使用样本,或证明有特殊情况阻碍使用且无放弃意图;续展只对声明使用的商品服务有效。届满前 3 个月内办理,届满后 1 个月仍未缴费的会被移除,之后要加缴附加费和恢复费申请恢复。连续 3 年不使用,他人也可请求撤销。

桑给巴尔续展每次只有 7 年,失效后不能恢复

桑给巴尔注册自申请日起 10 年,续展每次 7 年;到期前 6 个月至到期后 6 个月可办理,宽限期内加收 150,000 先令附加费,过了宽限期注册失效,法律明文不允许恢复,只能重新申请。桑给巴尔的无效宣告请求须在注册证签发后 5 年内提出,恶意注册除外。

进口到大陆的商品,商标要先向首席检查员备案

《2025 年财政法》增设《商品标志法》第 11A 条:进口到坦桑尼亚大陆的商品所涉商标,不论在何处注册,都须按规定向商品标志首席检查员备案,具体程序由《2025 年商品标志(备案)规则》规定,由公平竞争委员会(FCC)受理。备案以有效的商标注册为前提,出口坦桑尼亚的企业要把 BRELA 注册和备案一起安排。

在先近似商标会被依职权驳回,中文须音译

BRELA 收到申请后会检索在先注册和在先申请,相同或近似商品上有近似商标的会直接提出驳回意见,不需要等在先权利人异议;答复期只有 1 个月。商标含中文等非拉丁文字的,大陆和桑给巴尔都要求附音译并写明语种,桑给巴尔还要求译文。描述性文字常须加注放弃专用权声明。

注册之后

注册后维护

两地都不需要定期提交使用宣誓,但大陆续展时要声明使用;续展期限两地不同,错过桑给巴尔的宽限期注册就不能恢复。

时间要做什么官费
注册后持续在坦桑尼亚真实使用并留存证据;两地均为连续 3 年以上未使用可被申请撤销无
大陆:届满前 3 个月内(首期 7 年,此后每 10 年)续展(表格 TM/SM 9),附近 3 年真实使用的商品服务声明和使用样本30,000 先令
大陆:届满后 1 个月仍未缴费、被移除后申请恢复并续展,由注册官决定续展费 30,000 另加附加费 30,000、恢复费 30,000 先令
桑给巴尔:到期前 6 个月至到期后 6 个月(首期 10 年,此后每 7 年)续展(表格 16);到期后 6 个月内办理的加收附加费,过期不能恢复80,000 先令;宽限期内另加 150,000 先令
随时(大陆)转让备案(TM/SM 12);名称变更(TM/SM 18);地址变更(TM/SM 15);送达地址变更(TM/SM 27)转让 50,000 先令;名称变更 20,000;地址变更 20,000;送达地址变更 10,000
随时(桑给巴尔)权利人名称变更;权属变更备案(表格 24);登记事项变更(表格 28)名称变更 50,000 先令;其他项目按《2025 年 BPRA 收费规则》

商品进口到大陆的,注册后还要向商品标志首席检查员(FCC 受理)办理商标备案,详见上文“本国规则”。电商平台的品牌备案通常也要求已注册或已申请的商标。

常见问题

关于坦桑尼亚商标注册

坦桑尼亚商标注册多少钱?

官费以坦桑尼亚先令计,境内外申请人同一标准。大陆(BRELA):申请费每类 50,000 先令,核准后缴公告费 15,000、注册费 60,000、档案维护费 5,000 先令,1 个类别合计 130,000 先令。桑给巴尔(BPRA):申请费每类 150,000 先令,核准后缴公告费 30,000、注册费 100,000 先令,1 个类别合计 280,000 先令。两地都注册的按两地相加。服务费提交后由代理人报价。

坦桑尼亚商标注册要多久?

BRELA 没有公布平均审查周期,其《客户服务章程》承诺材料齐全后 90 天内完成商标注册,其中已含 60 天法定异议期;有审查意见或异议的会更久(估计)。桑给巴尔没有公布时限:公告在每月 3 日出版的公报上,异议期 2 个月,期满后 90 天内缴费注册。

可以通过马德里或 ARIPO 保护坦桑尼亚吗?

马德里不行:坦桑尼亚不是马德里体系成员,中国的国际注册不能指定坦桑尼亚。ARIPO 目前也不行:坦桑尼亚虽是《班珠尔议定书》缔约国,但上诉法院 2025 年 9 月判决 ARIPO 商标在大陆不可执行,ARIPO 自 2025 年 10 月 24 日起暂停接受指定坦桑尼亚;2026 年的修正法案拟承认这类注册,截至核实日未见作为法律施行。现阶段只能委托当地代理直接向 BRELA 或 BPRA 申请。ARIPO 其他缔约国见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商标注册。

在大陆注册的商标,在桑给巴尔有效吗?

无效。大陆适用《商标与服务标志法》、由 BRELA 注册,桑给巴尔适用《2008 年桑给巴尔工业产权法》、由 BPRA 注册,两套注册互不覆盖。在桑给巴尔经营酒店、旅游、零售或销售商品的,须另向 BPRA 申请;两地都要保护的,分别提交、分别续展。

中国公司申请坦桑尼亚商标需要当地代理吗?

需要。大陆:《商标与服务标志法》要求境外申请人提供坦桑尼亚境内送达地址,申请须经 BRELA 登记在册的商标代理人提交(代理人须有坦桑尼亚国籍、在坦有住所或营业地,或为高等法院律师),BRELA 在线系统的账户也要用坦桑尼亚国民身份证开立;委托书用表格 TM/SM 1,不收费。桑给巴尔:《工业产权法》第 114 条要求住所或主要营业地在境外的申请人由在桑给巴尔居住或获准执业的律师代理,委托书(表格 25)随申请或在申请后 1 个月内提交。

坦桑尼亚商标有效期多久,怎么续展?

大陆:首期自申请日起 7 年,之后每次续展 10 年;届满前 3 个月内提交续展申请,并声明近 3 年真实使用的商品服务;届满后 1 个月仍未缴费的会被移除,可加缴附加费和恢复费申请恢复。桑给巴尔:自申请日起 10 年,之后每次续展 7 年;到期前 6 个月至到期后 6 个月可办理,宽限期加收附加费,过期不能恢复。

其他知识产权

专利:大陆的专利由 BRELA 依《专利(注册)法》(Cap. 217)受理,可通过 PCT 进入坦桑尼亚国家阶段(1999 年 9 月 14 日起),也可以经 ARIPO《哈拉雷议定书》申请并指定坦桑尼亚(1999 年 9 月 1 日起);桑给巴尔的专利、实用新型由 BPRA 依《2008 年桑给巴尔工业产权法》另行受理。

外观设计:坦桑尼亚不是海牙协定成员;大陆可经 ARIPO《哈拉雷议定书》申请并指定坦桑尼亚,桑给巴尔由 BPRA 依《2008 年桑给巴尔工业产权法》注册。

专利申请通过关联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同地区其他国家和地区

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 · 肯尼亚 · 南非 · 尼日利亚 · 加纳 · 莫桑比克

准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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