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转让一批商标:马德里一次登记,各国注册要逐国备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全球知识产权转让平台 GIPAP 已进入试点,目标是一套流程向多个知识产权局提交转让备案(资讯)。试点期是 2026 年第三季度至 2027 年第三季度,各局仍按本国法决定是否登记。也就是说,眼下把一批海外商标转给集团内另一家公司、卖掉某个市场的业务,或者买下别人的品牌,仍要按每件商标的注册路径分头办理。本文说明马德里国际注册和各国直接注册的转让有什么不同,以及中国、欧盟、美国几处容易出问题的规则。以下是一般规则,个案请专业人士判断。
第一步:分清每件商标是怎么注册的
同一个品牌在不同国家,可能有的走马德里体系、有的是直接向当地局申请的(两种路径的区别见马德里还是逐国申请)。转让前先列一张清单:注册号、注册国家或指定国、注册路径、登记的权利人名义和地址、有无许可、质押或正在进行的撤销、无效程序。清单决定后面每件商标去哪里办。
马德里国际注册:在 WIPO 一次登记
- 一次申请覆盖全部指定国:所有权变更向 WIPO 国际局登记,通过 eMadrid 在线办理或提交 MM5 表格,不需要到每个指定国分别办。WIPO 公布的规费是每件国际注册 177 瑞士法郎。
- 可以部分转让:只转其中几个指定国,或只转部分商品、服务,都可以申请。
- 受让人要有资格:新权利人必须是马德里体系某一成员的国民,或在成员境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受让方三项都不满足的,不能登记为国际注册的权利人,签约前就要确认受让主体。
- 指定国可以说「不」:国际局把变更通知各指定国后,指定国局可以在 18 个月内声明该转让在本国不发生效力,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原因可能是当地法律要求的条件没满足,例如近似商标没有一并转让。
各国直接注册:每个局单独备案
直接向当地局申请的商标,要逐国提交转让备案,材料、语言、是否要公证认证、多久核准都不一样。几个常见市场:
- 中国:依《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提出申请;转让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核准后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境外公司受让中国商标的,还要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参见境外申请人在中国内地注册商标。办理流程和常见驳回原因见商标转让怎么办。
- 欧盟:依《欧盟商标条例》(2017/1001)第二十条第十一款,转让在登记簿上登记之前,受让人不能主张该注册所产生的权利。合同签了但没登记,遇到维权就会卡在主体资格上。
- 美国:依美国法典第 15 编第 1060 条,转让应在转让之日起 3 个月内或在后续买受人购买之前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登记,否则对不知情的有偿后续买受人无效;以「意图使用」为基础、还没提交使用声明的申请,一般只能连同相关业务一起转让。买美国商标的注意事项见买来的美国商标。
转让一批商标的办理顺序
- 先清名义:权利人改过名、搬过地址的,先办名称、地址变更,否则各局会以转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为由要求补正。
- 按国家把近似商标配齐:中国等要求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国家,把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放进同一份清单,包括马德里指定和当地直接注册的。
- 准备一份多国可用的转让协议:主协议写全部商标清单,另备按国家拆分的简式转让文件;先问清各国对签字、公证、认证和译文的要求。
- 分路径提交:马德里部分向 WIPO 一次提交,直接注册部分逐国提交;付款节点可与关键市场的核准或登记挂钩。
- 同步更新下游备案:转让完成后,更新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电商平台品牌备案、许可备案和域名、社交账号的权利人信息。
常见问题
GIPAP 现在能用吗?还在试点,WIPO 没有公布完整的参与局名单,官方确认参与的只有美国专利商标局。它也不取代各国的备案和当地代理要求,现阶段仍按上面的办法分头办理。
马德里登记了转让,就一定在所有指定国生效吗?不一定。指定国局可以在 18 个月内声明转让在本国不生效。登记后要留意各国的通知,必要时在当地补正或申请复审。
转让期间商标还能用吗?可以继续使用,但在登记或公告前,权利人仍是原注册人。期间发生侵权或需要投诉的,要由原权利人出面,或在协议里约定配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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