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合理使用:说明性使用、指示性使用的边界在哪里

据路透社等媒体报道,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一名联邦法官于 2026 年 10 月 2 日驳回了星巴克要求驳回工会诉讼的动议。工会 Workers United 请求法院确认,它使用「Starbucks Workers United」名称和一个带举拳图案的改编标志,不侵犯星巴克的商标;工会主张这只是表明自己是星巴克员工组织的说明性使用(资讯)。这只是程序性进展,法院没有判断合法还是侵权。但它提出了一个常见问题:别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到你的商标?在中国,经销商、维修商、配件商、比较广告都会碰到这个边界。
先分清两类「正当使用」
- 描述性使用:用商标里本来就有的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语,说明自己商品的特点。
- 指示性使用:为了说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和某个品牌有关,比如「适用于某品牌」「某品牌维修」,不得不提到别人的商标。
两者的共同点是:使用的目的是说明事实,不是把别人的商标当作自己商品的来源标识。
描述性使用:法律有明文规定
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例如,一件含有某种水果名称的果汁商标,不能禁止同行在包装上如实写明原料是这种水果。但「正当」两个字是关键:如果把这个词用得像商标一样突出、字体模仿对方,就可能不再是说明,而是攀附。
指示性使用:看三点
《商标法》没有专门条文,司法实践中一般从这几方面判断:
- 是否必要:不提这个品牌,就说不清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例如配件要说明适配的机型,维修店要说明能修的品牌。
- 是否适度:只用文字说明,用到够说清楚为止;不使用对方的标志图形、专用字体,也不把对方商标放得比自己的名称还醒目。
- 是否误导关联:不让人以为你是授权经销商、官方售后或者与品牌方有合作关系。没有授权,就不要用「特约」「官方」「指定」等字样。
转售正品时提到原品牌,一般也属于说明商品来源的正当使用;但店招、网店名称直接用品牌名,或者自称「旗舰店」「专卖店」,就容易让人误以为有授权。
常见场景怎么写更安全
| 场景 | 较安全的写法 | 容易出问题的写法 |
|---|---|---|
| 配件、耗材 | 「适用于 A 品牌 X 型号」,以自己的品牌为主 | 只突出 A 品牌,自己的品牌很小或没有 |
| 维修服务 | 「可维修 A、B、C 等品牌设备」,注明独立维修 | 「A 品牌售后服务中心」,使用 A 的标志 |
| 二手、转售 | 商品详情如实写明品牌和型号 | 店名、头像用对方商标,自称官方 |
| 比较广告 | 用可核实的客观数据比较 | 贬低对方,或者使用对方标志 |
比较广告还要注意《广告法》: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数据要真实、可核实,否则还可能涉及虚假宣传。
被说「侵权」时怎么判断
- 看用的是什么:只是文字说明,还是用了对方的标志、字体、配色。
- 看用在哪里:商品详情里的说明,还是店招、商品名称、包装主视觉。
- 看有没有暗示授权或合作:「官方」「授权」「指定」等字样要删掉,必要时加上「本店与 A 品牌无关联」之类的说明。
- 看自己的品牌是否清楚:消费者能否一眼看出商品来自你。
如果确实超出了说明需要,先自行整改通常比争论划算;如果是正当说明,保存整改前后的页面和说明,回复投诉时有依据。电商平台的投诉流程见电商平台投诉假货。
品牌方怎么定规则
品牌方面对经销商、维修商、粉丝社群用自己的名字,可以分类处理:说明身份和来源的文字使用,一般不必也很难禁止;改编标志、做周边商品、自称官方,就要及时制止。经销合同里写清楚标志使用规范,比事后维权省事。
常见问题
商品详情里写「同 A 品牌同款」可以吗?风险较高。这类说法容易被认为攀附对方商誉,也可能涉及虚假宣传,最好改为如实描述规格和用途。
和「字号冲突」有什么关系?都是在用别人的名字。把别人的商标登记成自己的字号,问题更严重,见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怎么办;大公司在后使用你的品牌,见大公司用了你的品牌名怎么办。
2027 年新法施行后有变化吗?修订后的《商标法》将于 2027 年 1 月 1 日施行,条文序号会有调整。本文引用的是现行法,具体以新法和配套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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