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诉Sonos上诉失利:一台音箱解密不等于全部设备使用私钥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0月30日在Google诉Sonos案(案号2025-1346)中,维持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不侵权简易判决。谷歌主张Sonos智能音箱侵犯其美国第7,899,187号专利,两条侵权思路都因权利要求解释而落空。
判决标注为非先例性,结论只针对这件专利和本次上诉。
涉案专利写了什么
第7,899,187号专利(下称187专利)名为“基于域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讲的是把同一账户下的设备组成一个“域”,域内设备共享受保护内容,并用私钥解密。谷歌主张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0都写明,私钥“由域内全部设备使用”(utilized by all devices)。
一台音箱解密,不算“全部设备使用”
Sonos音箱组成多房间播放组时,只有一台接收加密音乐流,用自己的私钥解密后,再把解密内容转发给组内其他音箱。谷歌认为其他音箱也算“间接使用”了私钥。上诉法院不同意:结合说明书,“使用”私钥就是把私钥输入密码算法去解密;谷歌又提不出间接使用到什么程度就不算侵权的界限,而容易导致权利要求不明确的解释应当避免。
授权令牌不是“私钥”
Sonos接入流媒体服务时,会取得一个授权令牌并在各音箱之间共享。谷歌主张令牌是密码算法的输入,因此满足“私钥”限定。法院维持地区法院的解释:私钥必须作为密码算法的密钥输入,而不只是数据输入;双方不争议Sonos从未把令牌作为密钥输入,这一思路也不成立。
法院没有处理的问题
由于上述两项解释已足以决定结果,上诉法院没有再审查专家是否承认控制应用不使用私钥,也没有审查令牌是否“基于”域信息。
鉴诚建议,撰写多设备协同类专利的权利要求时,“全部设备”“每个设备”这类限定要与真实产品架构对照:如果常见做法是一台设备解密后转发,宜另写一组覆盖“一台设备解密、其他设备接收播放”的权利要求;对“密钥”等术语,也宜在说明书中写清是作为密钥输入还是数据输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