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图形要素分类表
维也纳图形要素分类(第十版 VCL 10)
维也纳图形要素分类(Vienna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建立并维护的一项国际标准体系,用于对商标中的图形要素进行统一编码与分类。自1973年《维也纳协定》(Vienna Agreement)签署以来,该体系被广泛应用于各国商标局的图形商标检索、比对与审查工作中。
维也纳分类以图形的形状、构成与主题为基础,将商标的图形要素划分为大类(Category)—小类(Division)—复分(Section)三级结构,编号如“1.1.1”表示“星”;另设以“A”标注的辅助复分,用于进一步细分。这种结构化编码方式使审查人员、代理人及申请人能够通过统一的规则,对商标中的动物、植物、几何形状、人体、物体、抽象图案等进行准确的描述与检索。
1 天体、自然现象、地图
注:包括表示军衔的星。
注:不包括火花(1.15.7)、忍者飞镖等星形投掷武器(23.1.25)、大卫之星(24.11.15)和星号(24.17.3)。
注:仅由无光芒圆盘构成的太阳图形,应同时归入 1.3 小类和 26.1 小类的相应复分。
注:包括带星的月亮图形。
注:不包括表示声波或电磁波的线条组合(A 26.11.22)。
注:不包括由两个半球构成的世界地图(1.5.1)。
2 人类
注:不包括青少年,青少年归入 2.1、2.3 或 2.7 小类。
注:混合群体指由男人、女人和/或儿童组成的群体。仅由男人、仅由女人或仅由儿童组成的群体,归入 2.1、2.3 或 2.5 小类的相应复分。
注:但任何给人以场景印象的群体,无论其构成如何,均归入 2.7 小类的相应复分。
6 景观
注:不包括有水、河流或溪流的城市风景或村庄景色(6.7.11)。
15 机械、电机、发动机
注:不包括家用机器和纺车(15.3)或办公机器(15.5)。
注:不包括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A 16.1.12)。
注:不包括电灯和无线电电子管(13.1.6)或电缆(14.1.5)。
19 容器和包装,各种产品的图形表现
注:不包括归入 19.9 的容器。
注:不包括归入 11.3、19.7、19.9 或 19.11 的容器。
注:包括所有未归入其他大类、小类和复分的产品图形,如煤、焦炭、煤砖、锭块。
25 装饰图案,带装饰的表面或背景
注:不包括由植物构成的装饰图案(归入 5.13 小类)或水平方向延长的装饰性表面(归入 25.3 小类)。
注:不包括延长的椭圆形表面(归入 26.1 小类)、延长的三角形表面(归入 26.3 小类)或延长的四边形表面(归入 26.4 小类)。
注:包括由线条、带条或外观不同的区域分为两部分或四部分的背景。
27 书写形式,数字
注:既包括单个字母或单个数字,也包括一组字母或一组数字。
注:也包括表示人、动物、植物、天体、自然现象或物体的标点符号。
注:既包括表示人、动物、植物、天体、自然现象或物体的单个字母、单个数字或单个标点符号,也包括一组字母、一组数字或一组标点符号。
注:既包括一个或多个字母,也包括组成单词的一串字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