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图形要素分类(Vienna Classification)
维也纳图形要素分类(Vienna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建立并维护的一项国际标准体系,用于对商标中的图形要素进行统一编码与分类。自1973年《维也纳协定》(Vienna Agreement)签署以来,该体系被广泛应用于各国商标局的图形商标检索、比对与审查工作中。
维也纳分类以图形的形状、构成与主题为基础,将商标的视觉元素划分为-类(L)—组(Z)—条目(N)三级结构。每个层级均对应一组数字编码,如“01.01.01”可表示“星形图案”。这种结构化编码方式使审查人员、代理人及申请人能够通过统一的规则,对商标中的动物、植物、几何形状、人体、物体、抽象图案等进行准确的描述与检索。
L1 天体、自然现象、地理地图
注:(a)包括表示军衔的星号。(b)不包括火花(1.15.7)、星形投掷武器(如忍者飞镖(23.1.25))、大卫之星(24.11.15)和星号(24.17.3)。
注:不包括仅由一个没有光线的圆盘组成的太阳的表示,这些表示将放在第 26.1 节的相应部分。
注:包括带有星星的月亮图案。
注:不包括引起声音或电磁波的线条组(A 26.11.22)。
注:不包括世界地图(分为两个半球)(1.5.1)。
L2 人类
注:(a)代表人的铭文将放置在 27.3.1。(b)标题将放在第 2.1、2.3、2.5 或 2.7 节的相应部分,而不是放在第 2.9.25 节。
注:不包括青少年,青少年归入 2.1、2.3 或 2.7 类。
注:(a)混合组是指由男性、女性和/或儿童组成的组。由男性、女性或儿童组成的组将被安排在第2.1、2.3或2.5节的相应部分。(b)然而,任何群体,无论其组成如何,只要给人以场景印象,都将被置于第 2.7 节的相应部分。
L3 动物
注:(a)四足动物和四足动物的头部将放在第 3.1 至 3.5 节的相应部分,而不是放在第 3.6.25 节。(b)代表动物的书面或印刷材料属于 27.3.3 类。
注:不包括第 3.7、3.11 或 3.13 节的水生动物。
注:不包括 4.3 和 4.7 类中的奇幻动物。
L4 超自然、奇幻、梦幻或无法辨认的生物
注:不包括由字母或数字组成的人类和奇幻动物,这些动物已归入第 27.3 节的相应章节。
L6 景观
注:不包括城市景观或有水、河流或溪流的乡村景色(6.7.11)。
L9 纺织品、服装、缝纫配件、帽类、鞋类
注:不包括帽子(9.7)和鞋子(9.9)。
L15 机械、电机、发动机
注:不包括家用机器和纺车(15.3)或办公机器(15.5)。
注:不包括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A 16.1.12)。
注:不包括电灯和无线阀门(13.1.6)或电缆(14.1.5)。
L19 容器和包装,各种产品示意图
注:不包括 19.9 类容器。
注:不包括 11.3、19.7、19.9 或 19.11 类容器。
注:包括未归入其他类别、部门和部分的各类产品,如煤炭、焦炭、煤球、锭块等。
L23 武器、弹药、盔甲
注:不包括军用坦克(18.1.14)、军用飞机(18.5.1)和军舰,它们归入 18.3 类。
L25 装饰图案、表面或背景,带有装饰物
注:不包括由植物组成的装饰图案(归类于 5.13 类)或水平拉长的装饰表面(归类于 25.3 类)。
注:不包括细长的椭圆曲面(归类于第 26.1 类)、细长的三角形曲面(归类于第 26.3 类)或细长的四边形曲面(归类于第 26.4 类)。
注:包括被线条、条带或不同外观区域分割成两部分或四部分的背景。
L26 几何图形和立体图形
注:(a)包括几何图形和由人、动物、植物或物体组成的立体图形。(b)不包括构成几何图形的铭文,几何图形的铭文归入第 27.1 类。
注:不包括细长多边形(25.3.1)。
注:不包括构成角度的线条或带状物(26.3.23)。
L27 书写形式,数字
注意:既包括单个字母或单个数字,也包括一组字母或一组数字。
注释:(a)还包括代表人、动物、植物、天体、自然现象或物体的标点符号。(b)包括单个字母、单个数字或单个标点符号,以及代表人、动物、植物、天体、自然现象或物体的字母、数字或标点符号组。
注意:包括一个或多个字母,以及组成单词的一系列字母。
L28 各种文字的铭文
注:当然,在特定国家,不应考虑该国常用文字所对应的铭文划分。在这种情况下,铭文构成文字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