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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洛迦诺分类(Locarno Classification)

洛迦诺分类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制定的外观设计国际分类体系,将设计产品按用途与外观特征划分为32个大类(Class)若干子类(Subclass)。使用统一分类,有助于各国审查、检索与对比相近设计,提升检索效率与权利稳定性

依据《洛迦诺协定》制定与维护,由 WIPO 定期修订。大类 Class → 子类 Subclass → 代表性条目(示例用语),并配有注释(Notes)说明包含与不包含的范围。广泛适用于各国外观设计申请、检索与统计分析。

本目录及说明为一般信息与检索辅助,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分类的最终适用以官方版本与主管机关审查为准。若你的产品跨界或难以归类,建议咨询专业代理人获取个案判断。

L02 服装和服饰用品

不包括玩偶服装(第 21-01 类)、防火、预防事故和救援专用设备(第 29 类)和动物服装(第 30-01 类)。

a.包括矫形紧身胸衣和贴身衣物。b.不包括家用纺织品(第 06-13 条)。

a.包括各种服装、皮草、泳装、运动服和矫形服,但须遵守 b 项所述的例外情况。b.不包括内衣(第 02-01 类),或应归入第 02-03 类、第 02-04 类、第 02-05 类或第 02-06 类的服装。

包括男士、女士和儿童的各种帽子。

包括足球、滑雪、登山等运动专用靴子、矫形鞋袜,以及紧身裤、护腿和其他腿部服饰。

包括所有“平面”服装配饰。

包括医用手套以及家用或各种职业或运动用橡胶或塑料防护手套。

a.包括纽扣、服装、帽子和鞋类用扣件、鞋带、别针、手工缝纫、编织和刺绣工具以及服装配饰,例如腰带、吊带、背带等。b.不包括纱线或其他线材(第 05-01 类)、装饰性饰边(第 05-04 类)、缝纫机、针织机和刺绣机(第 15-06 类)或缝纫工具包(容器)(第 03-01 类)。

L04 刷具

不包括衣物刷(分类 04-02)。

a.“厕所刷”是指用于身体的刷子,例如用于头发、指甲或牙齿的刷子。b.不包括电动牙刷[器具](第28-03条)。

“机械用刷”是指安装在机器或专用车辆中的刷子。

L05 纺织布匹、人造和天然片材

a.包括所有按码出售的纺织品或类似物品,未加工成成品。b.不包括成品(第 2 类或第 6 类)。

a.包括纱线和线。b.例如,不包括绳索、钢丝绳、细绳、麻线(第 09-06 条)。

包括纺织面料(梭织、针织或其他方式制造)、油布、毡布和粗呢布。

a.包括仅以表面装饰或纹理为特征的片材,特别是覆盖片材,例如壁纸、油毡、自粘塑料片材、包装片材和卷纸,但须遵守 b 项所述的例外情况。b.不包括书写纸,即使是卷装的(第 19-01 条),或用作建筑构件的纸张,例如墙板和护墙板(第 25-01 条)。

L06 家具

a.包含多个子类组件的复合家具制品归入第 06-05 类。b.成套家具,只要可以看作是一个整体设计,就归入第 06-05 类。c.不包括纺织布匹(第 5 类)。

a.包括所有座椅,即使它们适合躺卧,例如长凳、沙发、软垫椅、脚凳、桑拿房长凳和沙发。b.包括车辆座椅。

a.包括床垫支撑架。b.不包括适合躺卧的座椅(第 06-01 条),例如长凳、沙发、软垫长椅、脚凳、桑拿房长凳和沙发。

不包括游戏桌(第 21-01 条)或运动桌(第 21-02 条)。

a.包括橱柜、带抽屉或隔间的家具以及搁板。b.包括棺材、棺材内衬和骨灰瓮。

不包括其他类别中包含的镜子(参见字母列表)。

L07 未另行规定的家用物品

a.包括手动操作的家用电器和用具,即使是电机驱动的。b.不包括食品和饮料制备机器和器具(第 31 类)。

a.包括各种材质的餐具,特别是纸质和纸板餐具。b.不包括烹饪用具和容器,例如玻璃和陶制锅(第 07-02 类),或纯粹用于装饰的花瓶、花盆以及瓷器和玻璃器皿(第 11-02 类)。

a.不包括第 07-02 类和第 31 类所列的器具和用具。b.不包括厨房刀具和剔骨刀(第 08-03 条)。

不包括用于洗涤、清洁或烘干的家用电器(第 15-05 条)。

L08 工具和硬件

a.包括手动工具,即使机械动力代替了肌肉力量,例如电锯和电钻。b.不包括机器或机床(第 15 类或第 31 类)。

a.包括锯切工具和器械。b.不包括餐刀(第 07-03 类)、厨房用切割工具和器具(第 31 类)或外科手术用刀(第 24-02 类)。

a.包括未分类或不应归入其他子类或类的工具。b.包括砂磨机用砂纸块和砂盘。c.不包括砂纸(第 05-06 条)。

不包括皮带扣[服饰用品](分类 02-07)和钥匙圈(分类 03-01)。

a.包括钉子、螺丝、螺母和螺栓。b.不包括服装用紧固件(第 02-07 类)、装饰品用紧固件(第 11-01 类)或办公用紧固件(第 19-02 类)。

a.包括维修支架或自行车停放架。b.不包括自行车上的可伸缩支架(第 12-11 条)。

包括非电力电缆,无论其由何种材料制成。

L09 用于货物运输或搬运的包装和容器

a.“罐子”指的是用作容器的器皿。b.不包括被视为陶器(第 07-01 类)或花盆(第 11-02 类)的罐子。

包括货运集装箱。

a.包括塑料袋或小袋,无论是否带提手或封口装置。b.“胶囊装”是指用于包装的胶囊。

a.仅包括包装封口装置。b.“附件”例如是指容器内集成的分配和计量装置以及可拆卸雾化器。

L10 钟表及其他测量仪器、检验和信号仪器

包括电动仪器。

包括计时设备,例如停车计时器、厨房用计时器和类似仪器。

a.包括用于测量温度、压力、重量、长度、体积和电量的仪器、设备和装置。b.不包括曝光表(第 16-05 条)。c.不包括专用医疗测量仪器(第 24-02 条)。

a.包括各种类型的火灾报警器、防盗报警器和探测器。b.不包括专用医疗检测仪器和设备(第24-01条)。

不包括车辆的照明或信号装置(第 26-06 条)。

“外壳”是指手表和钟表的外壳,以及所有作为仪器的组成部分并用于保护其内部机械装置的外壳,但不包括专门为其内容物设计的外壳(第 03-01 类)或用于包装的外壳(第 09-03 类)。

L11 装饰品

a.包括人造首饰和仿制首饰。b.不包括手表(第 10-02 条)。

a.包括花环、彩带和圣诞树装饰品。b.不包括蜡烛(第 26-04 条)。

L12 运输或起重工具

a.包括所有交通工具:陆地、海洋、空中、太空及其他。b.包括仅与车辆相关且不能归入其他类别的零件、组件和附件;这些车辆的零件、组件和附件应归入相关车辆的子类,或者如果它们是不同子类中的几辆车辆共有的,则归入第 12-16 类。c.原则上,不包括可归入其他类别的车辆零部件、组件和附件;这些零部件、组件和附件应与同类产品(即功能相同的产品)归入同一类别。例如,汽车地毯或垫子应归入地毯类(第06-11类);车辆用电动机应归入第13-01类,车辆用非电动机应归入第15-01类(此类电动机的组件亦适用);汽车前照灯应归入照明装置类(第26-06类)。d.不包括车辆的比例模型(第 21-01 类)。

包括客梯、货梯、起重机、叉车和传送带。

包括救护车和冷藏车。

包括旅行拖车。

a.“婴儿推车”是指用来运送婴儿的手推车。b.不包括玩具婴儿车或手推车(第 21-01 条)。

a.仅包括非专门用于运输的车辆,例如街道清扫车、洒水车、消防车、除雪车和故障救援车。b.不包括混合用途农业机械(第 15-03 类)或用于建筑和土木工程的自走式机械(第 15-04 类)。

包括雪橇和气垫车。

a.不包括车辆座椅安全带(第29-02类)和车辆门把手(第08-06类)。b.不包括电力机车或有轨电车的受电弓(第 13-03 条)。

不包括铁路钢轨和轨枕(第 25-01 类)、铁路终点站缓冲器(第 25-99 类)和铁路信号(第 10-06 类)。

L13 电力生产、分配或转换设备

a.仅包括产生、分配或转换电流的设备。b.包括电动机在内。c.不包括电动装置,例如电子表(第 10-02 类)或测量电流的装置(第 10-04 类)。

包括车辆用电动机。

包括导线、开关和配电盘。

不包括太阳能集热器(第 23-03 条)。

L15 未另行规定的机器

a.包括车辆用非电动发动机。b.不包括电动机(第 13 类)。

不包括手动或脚踏泵(第 08-05 类)或灭火泵(第 29-01 类)。

a.包括犁和联合机械,即既是机器又是车辆,例如收割机和捆扎机。b.不包括手动工具(第 8 条)。

a.包括土木工程中使用的机械和自行式机械,例如挖掘机、混凝土搅拌机和挖泥船。b.不包括起重机和吊机(第 12-05 条)。

a.包括用于处理床单和衣物的器具和机器,例如熨烫机和拧干机。b.包括洗碗机和工业烘干设备。

a.包括家用制冷设备。b.不包括冷藏车(铁路)(第 12-03 类)或冷藏货车(公路)(第 12-08 类)。

L16 摄影、电影和光学设备

不包括摄影或电影摄影用灯(第 26-05 条)。

包括缩微胶片设备和用于查看缩微胶片的仪器,以及被称为“复印”设备的办公机器,这些机器使用非照相工艺(特别是热敏或磁性工艺)。

包括照相机滤镜、测光表、三脚架和摄影闪光灯设备。

a.包括眼镜和显微镜。b.不包括包含光学装置的测量仪器(第 10-04 条)。

L17 乐器

不包括乐器箱(第 03-01 类)或录音或播放声音的设备(第 14-01 类)。

包括电子琴和其他管风琴、手风琴、机械钢琴和其他钢琴。

不包括管风琴、簧风琴和手风琴(Cl. 17-01)。

a.包括音乐盒。b.不包括机械键盘乐器(第17-01类)。

L18 印刷和办公机械

不包括计算机和其他将要放置于第 14-02 条

a.包括排字机、铅字机及相关设备、印刷机和其他复制机(如复印机和胶印设备),以及地址打印机、邮资盖销机和注销机。b.不包括计算机打印机(第 14-02 类)和复印机(第 16-03 类)。

包括用于切割纸张的机器和类似装置,类似于裁纸机和修边机。

L19 文具和办公设备、美术用品和教学材料

包括所有纸张,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用于书写、绘画、印刷或素描的纸张,例如描图纸、复写纸、新闻纸、信封、贺卡和插图明信片,即使它们包含录音。

a.包括收银台使用的设备,例如零钱分拣机。b.有些办公设备应归入其他子类或类别,例如,办公家具归入第 6 类,办公机器和设备归入第 14-02 类、第 16-03 类、第 18-01 类、第 18-02 类或第 18-04 类,书写材料归入第 19-01 类或第 19-06 类(参见字母顺序列表)。

不包括日记(第 19-04 条)。

包括书籍封面、装订、相册、日记本及类似物品。

不包括画笔(第 04-04 类)、绘图桌及附属设备(第 06-03 类)或书写纸(第 19-01 类)。

a.包括各种地图、地球仪和天文馆。b.不包括视听教学辅助工具(第 14-01 条)。

包括印刷广告材料。

L20 销售和广告设备、标牌

不包括家具(第 6 条)。

a.包括发光广告设备和移动广告设备。b.不包括包装(第 9 类)或信号装置(第 10-06 类)。

L21 游戏、玩具、帐篷和体育用品

a.包括比例模型。b.不包括动物玩具(第30-99条)。

a.包括进行各种体育运动所必需的、通常没有其他特定用途的体育器材和设备,例如足球、滑雪板和网球拍,但不包括根据其他功能归入其他类别和子类别的所有其他体育用品(例如,独木舟、船只(第12-06类)、气枪(第22-01类)、运动垫(第06-11类))。b.包括(但须遵守a.所述保留条款),训练器材以及户外运动所需的设备和器材。c.不包括运动服装(第 2 类)、雪橇或雪橇车(第 12-14 类)。

a.包括游乐场旋转木马和自动博彩游戏机。b.不包括游戏和玩具(第 21-01 类),或应归入第 21-01 类或第 21-02 类的其他物品。

a.包括杆子、木桩及其他类似物品。b.不包括其他露营用品,这些用品应根据其性质归入其他类别,例如椅子(第 06-01 类)、桌子(第 06-03 类)、盘子(第 07-01 类)和旅行车(第 12-10 类)。

L28 药品和化妆品、盥洗用品和器具

不包括包装(第 9 类)。

a.包括动物。b.包括以胶囊、锭剂、丸剂和片剂形式存在的化学品,也包括植物用化学品。c.不包括伤口敷料和护理用品(第24-04条)。

包括动物。

a.包括剃须刀、脱毛器具、按摩器具等。b.不包括盥洗刷和化妆刷(第 04-02 类),或动物梳理用品(第 30-10 类)。c.不包括美发器具和工具(第28-06条)。

a.包括理发设备和器具。b.不包括假发(第 28-04 条)。c.不包括动物梳理用品(第30-10条)。

L29 用于防火、预防事故和拯救生命的装置和设备

a.包括灭火器。b.不包括消防车(车辆)(第 12-13 类)、消防水带和消防水带喷嘴(第 23-01 类)。

a.包括动物用设备和器材。b.不包括头盔(第 02-03 类)和事故防护服(第 02-02 类、第 02-04 类或第 02-06 类)。

L31 食品或饮料制备用机器和器具,未另行规定

不包括手动餐具、器具和用于盛放或准备食物或饮料的器具(第 7 类),或厨房刀具、剔骨刀(第 8-3 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