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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注册之前该想些什么?

           商标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当时工匠们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随着岁月迁流,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 那么,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我们该知道些什么呢?

想知道某个名称能否作为“我”的“特有标识”使用,首先要知道的是,哪些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最常见也最容易使众多申请人不太理解的方面,简单来说包括:
第一,地名的审查。不 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地名包括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以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当然当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组成部分时除外。这里所说的不可作 为商标注册意思是不可以将地名作为商标内容要素予以注册,当然,在商标之外,地名仅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性质的使用是完全可以的。
第二,所谓统称不可注册。在 商标注册申请之初,有部分申请人的申请名称因为与他人在先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故为求区别而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在名称之后加之其所要做的产品通称。 如,XX太阳能;XX胶带;XX巧克力。实际上,在商标注册中,“太阳能;胶带;巧克力”等等所表示行业通称的字眼是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那么这样的字 眼显然就不具有区分商标的功能。而同样不具有显著性不足以达到区分商标的功能的字眼,还包括,仅仅表示大小、颜色、味道等等的词语。
第三,行业通称的混淆。在 上文中已经简述了,作为行业通称的字眼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不具有区分商标的功能。但是将行业通称作为说明性使用是完全可以的。这就出现了另一个容易被申 请人忽略的问题,也就是,商标中表示行业性的字眼必须与实际注册的商品分类相一致。换句话说,“XX面包”所对应的商标分类只能是面包,而不可以饼干、蛋 糕等。
以笔者的工作经验来说, 商标注册过程中有很多很多需要注意的细小问题,但相对于所有硬性规定的审查原则来说,尤为重要的一点是,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这是一条贯穿商标 注册全过程的审查原则。换言之,以该原则为主要精神,即使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但我们能够说明商标之间的不同之处,且不足以造成消费者的 误认。那么,商标注册的申请在申请驳回复审的时候也完全有可能被核准。
Last modified on Sunday, 30 June 2019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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