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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版权法

欧盟版权法是指在欧盟内部各国适用的版权法。欧盟内部各国均有个自的版权法律文件,尽管各国之间存在差异但各项制度大体上是一致的。欧盟通过一系列指令来推动实施其法律体系,各成员国需要将这些指令的内容制定为国内法。目前,与版权有关的指令有《版权期限指令》、《信息社会指令》和《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 此外,欧盟的版权同时依赖一些国际公约,如以欧盟整体作为其成员国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欧盟所有成员国均是缔约国的《伯尔尼公约》。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具体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此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此申请书(首页)及有关材料需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办理商标续展注册,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共有商标申请商标续展注册,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名称/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其他共有人名称/地址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可再加附页)。非共有商标的,不需提交附页。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 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

办理变更申请人名义/地址、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办理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规则或集体成员名单,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变更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变更集体商标成员名单的,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后的管理规则全文、集体商标成员名单并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可再加附页)。

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书

办理变更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代理人或者变更外国人/外国企业指定的国内接收人,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共有商标申请变更商标代理人或者变更外国人/外国企业指定的国内接收人,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名义/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义/地址,其他共有人名义/地址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可再加附页)。非共有商标的,不需提交附页。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

办理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撤回商标注销申请书

办理撤回注销注册商标或者注销注册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的,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商标注销申请书

办理注销注册商标或者注销注册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的,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商标注册申请书(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

商标注册申请书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活动,并依法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单位依《商标法》规定办理的涉外企业,以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名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时使用的文本。本申请书为台湾地区申请专用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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