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我国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根据我国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主簿注册和辅簿注册是美国商标注册可以选择两种形式,大多注册都是注册在主簿,这是因为主簿注册可以为商标权利人提供完全的保护。有时你可能会遇到不得不将商标注册在辅簿的情况,那么主簿注册与辅簿注册有什么区别以及是否有必要进行辅簿注册呢? 以下问答可能会给你想要的答案。
商标的第二含义,也被称为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是指一个不具有显著的标志通过长期和广泛使用,使之成为消费者心中的一个品牌,并以其来识别某个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所谓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即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通常此类标志本身固有的被广泛知晓的描述性或姓氏属性等原因而无法用以区别商品/服务来源。
欧盟普通法院(GC)于2019年6月19日对万豪环球公司(Marriott Worldwide Corp)诉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一案(案号:T-28/18)作出判决。普通法院认定,对于同时包含图形和文字元素的标志,文字元素并不必然视为商标主导元素。
2014年8月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微博称,已经成功调解特斯拉公司与占宝生之间涉及商标、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知识产权纠纷案,当事双方握手言和,占宝生放弃使用“tesla”等相关标识,特斯拉公司则放弃对占宝生两项诉讼及金额赔偿。从此,特斯拉公司在中国拥有了无可争议的商标使用权和专有权。现在,我们来回顾一下这件商标纠纷案的始末。
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安公司)因“米家”商标,将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以及小米公司的其他几个销售平台告上了法庭,主张共计7800万元的赔偿。
(法释〔2015〕4号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月29日发布)
玛丽·博尼·丹尼森(Mary Boney Denison)是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的商标专员,于2011年加入USPTO,负责USPTO商标申请、法律审查和注册流程。近日,准备在今年底退休的丹尼森女士谈论了她杰出的职业生涯,并强调了USPTO在改善商标实践和程序方面的一些关键举措。
这些流程图向您展示了处理美国商标申请和维护商标注册的步骤和周期。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是一个法律程序,在此过程中,您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关要求以及绝限日期并支付足额费用。需特别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商标注册申请均会被核准。
有时,美国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后会遇到显著性缺陷问题,客户会面临继续争取主簿注册或是放弃主簿转为辅簿注册。具体该如何选择以及选择辅簿注册有没有意义呢?
可以注册在辅簿的商标包括:
可以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描述性标志;
主要含义为姓氏的词汇;
地理名称;
缺乏显著性的非功能性商业外观。
在美国联邦商标注册制度下,有两种不同的商标注册簿:主注册簿和辅注册簿。
商标注册的要求之一是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即能够将所有人的商品和/或服务与其他商品和/或服务区分开)。
而只有具有必要显著性的商标才可以在主注册簿上注册;如果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如商标的内容主要是对产品特点的描述,描述性商标),但在其他方面符合注册要求的商标,可以在辅注册簿中注册; 在辅注册簿中注册的商标可能会未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一般来讲我们将本身不具有显著性而通过使用取得了显著性的商标称作具有第二含义的商标)时可以在主注册簿上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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