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慕姿MUZI”商标案
2017年09月,青岛慕姿委托我司在26类申请注册“MUZI慕姿”商标(申请号:26281458),但一年后却收到了商标局下发的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是太仓欧诺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23日在26类申请注册“慕姿Muzi”(申请号:26012959),相同行业相同商标,明显的恶意抢注行为,收到驳回通知书后,我司立刻采取行动,通知申请人对第26012959号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同时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
本案焦点:
太仓欧诺朗贸易是否有抢注恶意;
青岛慕姿是否是在先权利人并大量使用;
案件论据: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协助客户准备相关使用证据,并大量搜集对方注册使用情况的材料,最后进行文字和证据的论证:
一是青岛慕姿大量“MUZI慕姿”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明旗下“MUZI慕姿”品牌在假发行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证据包括实物照片、广告宣传照片、门店照片、合同、以及2015年异议人“慕姿假发”在第五届中国发制品行业评选中荣获假发头套十大品牌荣誉、2017年异议人参加在上海世博展览馆举办的第9届中国发博会的情况,从上述情况证明其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通过调查发现,太仓欧诺朗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明显的抢注嫌疑。在中国商标网查询得知,太仓欧诺朗贸易有限公司共申请注册了700多件商标,商标名称、类别之间均毫无关联。按常理来说,一家公司名下有700多件商标,应该是知名度较高的大企业,但在各搜索网站查询会发现,没有任何关于这家公司生产、销售、宣传及使用商标的信息。相反,在好标网、金典商标、标库网、品标、投知客等商标转让网站上,能搜索出这家公司大量转让、出售商标的信息,这说明,太仓欧诺朗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不是以自己使用为目的,而是以抢注他人商标再销售、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太仓欧诺朗贸易有限公司不仅抄袭抢注异议人使用在先的“MUZI慕姿”商标,还大量的抄袭抢注了700多件第三人的商标。
被异议人26012959号商标 异议人26281458号商标
三是通过商标本身相同,类别一致进行论证。实际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慕姿Muzi”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异议人请求商标局依法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案件结果:
经审查,商标局下发了《第26012959号“慕姿MUZ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商标局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很明显并非出于正当经营使用的目的,其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26012959号“慕姿MUZI”商标不予注册。
“慕姿MUZI”商标异议案说明,近年来,商标局强化了对恶意商标申请行为的打击力度,旨在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模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并借这些知名商标的高知名度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被异议人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必将不利于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不利于中国社会主义知识产权体系的完善,不利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也不利于中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弘扬。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根据该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应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如果商标申请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没有真实使用目的,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北京高院正式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也明确提出“商标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无正当理由大量申请商标或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相同或近似且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