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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重申“六福”案规则:把他人知名商标近似标识登记为字号,规范使用企业全称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枚放大镜照向并排的两个抽象店招标牌,一块醒目、一块仿照前者的样式,背景是一架天平,喻指字号与知名商标近似造成混淆、被认定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在“六福”商标与字号冲突案(案号(2026)最高法民再51号)的再审中,重申了一项反不正当竞争裁判规则:经营者明知他人在先注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仍将与之近似的标识登记为企业字号并使用,即便形式上规范使用企业全称,只要仍容易造成混淆,也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某珠宝公司将“金六福尚美”登记为企业字号,“六福”“六福珠宝”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9月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之一;官方近期再次就这一规则作出解读。需要说明的是,典型案例本身9月已经发布,当前是对既有案例裁判规则的解读,并非10月的新判决。

本案的关键在于,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并不当然豁免不正当竞争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珠宝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对在先注册且有较高知名度的“六福”商标应当知晓,仍将“金六福尚美”登记为字号,主观上攀附商誉的故意明显;二审仅以其规范使用企业全称为由认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结论不当,故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鉴诚建议,企业在确定字号、选用品牌前先做在先商标与知名字号检索,避开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及其近似标识;对已在使用、可能与他人在先权利近似并造成混淆的字号,不宜以“已规范使用企业全称”为由继续沿用,应及时评估变更或停止使用,并保留检索与决策记录以备举证。

资讯来源:www.court.gov.cn | www.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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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正式服务建议。具体事项请结合个案情况,并以最新法律、政策及主管机关实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