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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代理商、员工抢注商标怎么办:《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用法

鉴诚知识产权指南配图:文件、注册商标符号与地球

商标被别人抢注,最难受的往往不是陌生人,而是自己人:合作多年的经销商、海外品牌的中国代理商、给你代工的工厂,或者离职的员工、高管。这类抢注有专门的法律条款可用,就是《商标法》第十五条。它比一般的"恶意抢注"更容易证明,因为你要证明的主要是"你们之间有关系、他知道这个商标",而不是对方的主观恶意。本文说明第十五条的两种情形、怎么用异议和无效宣告把商标拿回来,以及事先能做哪些防范。

第十五条说了什么

第一款(代理人、代表人抢注):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二款(有特定关系的人抢注在先使用的商标):就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两款的适用条件不同,选对条款是第一步。

第一款:经销商、代理商、法定代表人

  • 谁算"代理人":不只是商标代理机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人也包括在内;双方还在磋商、尚未正式建立代理关系时提出的申请,同样适用。
  • 谁算"代表人":通常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凭职务能接触到企业商标的人。
  • 借他人名义申请:申请人与代理人、代表人有亲属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的,可以推定双方恶意串通,同样按第一款处理。
  • 不要求商标已在中国使用:海外品牌还没进入中国市场、只在国外使用,被中国代理商抢先注册的,也可以适用第一款。
  • 效果更强:不仅不予注册,还"禁止使用"。

第二款:员工、合作方、邻居、谈过合作的人

第二款适用于第一款以外的关系。司法解释列举的"其他关系"包括:

  • 亲属关系;
  • 劳动关系,即普通员工、离职员工;
  • 营业地址邻近;
  • 曾就代理、代表关系磋商但没有谈成;
  • 曾就合同、业务往来磋商但没有达成。

此外,供货、代工、加盟、广告、设计等合同或业务往来关系本身也属于第二款。和第一款相比,第二款多了一个条件:你的商标必须在对方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中国使用,并且对方的商品与你的商品相同或类似。所以在中国还没有使用过的商标,被普通员工抢注,主要要靠第一款以外的其他理由,例如恶意申请(第四条)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第四十四条)。

怎么把商标拿回来

  1. 还在初步审定公告期:提异议。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第十五条为理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只有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或在先使用人本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用这一理由。
  2. 已经注册:申请无效宣告。以第十五条为理由的,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受五年限制。
  3. 超过五年怎么办:看能否以第四十四条(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请求无效,这一理由没有期限;对方注册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考虑协商购买。具体可参考商标被抢注怎么办:异议、无效宣告与撤三。
  4. 合同救济:经销、代工、劳动合同里约定了商标归属、禁止申请或转让义务的,可以依据合同主张违约,要求对方转让商标或赔偿损失。

证据怎么准备

  • 关系证据:经销合同、代理协议、代工合同、加盟合同、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商登记中的任职信息,以及谈判往来邮件、会议纪要。
  • 知悉证据:对方经手过带商标的产品、包装、宣传资料,订单和发票上有商标,往来邮件里讨论过品牌。
  • 商标在先的证据:你的商标在对方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适用第二款的,还要有在中国使用的证据,例如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展会资料。
  • 海外证据:境外形成的合同、邮件等,通常要办理公证认证或按规定提交,并附中文译文。时间比较长,宜尽早准备。

事先防范比事后维权便宜

  1. 进入中国前先注册:包括英文商标和中文商标,覆盖核心类别和相关类别。
  2. 合同里写清商标归属:经销、代工、加盟、设计合同约定商标权归品牌方,对方不得以任何名义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合同终止后已申请的商标无偿转让。
  3. 授权用许可合同,不要口头默许:允许对方使用商标的,签书面许可合同并备案,参见商标许可合同怎么写、怎么备案。
  4. 员工管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里写明工作中形成的品牌、标识归公司所有,离职时交接。
  5. 监测公告:定期查询商标公告,发现合作方或员工名下出现近似商标,在三个月异议期内处理,成本最低。

常见问题

经销合同已经到期好几年了,还能用第十五条吗? 可以。关键是对方申请商标时是否基于代理、经销关系知悉你的商标,不要求申请时合同仍然有效。但无效宣告的五年期限从注册之日算,要尽快。

对方是在合同签订前就申请的,算不算? 双方已经在为建立代理关系磋商的,也适用第一款。完全没有接触前的申请,就不能用第十五条,要看其他理由。

商标代理机构能拒绝这种申请吗? 《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委托。

青岛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诚知识产权)成立于 2008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商标代理机构、中华商标协会会员,代理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和抢注应对,详见商标异议与争议服务。专利申请通过关联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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