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抢注了怎么办:异议、无效、撤三怎么选

发现自己在用的品牌被别人抢先申请或注册了商标,先别急着改名。《商标法》对恶意抢注设置了好几条救济途径,选哪一条,取决于对方商标走到了哪个阶段、你手里有哪些证据。本文按阶段梳理异议、无效宣告、撤销三年不使用和协商购买的适用条件,并说明被抢注期间能不能继续使用自己的商标。
第一步:查清对方商标处在哪个阶段
- 还在审查、尚未公告:只能等待或提交意见,能否被采纳由审查员决定。
- 已初审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这是成本最低、最直接的阶段。
- 已经注册:可以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对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可以申请撤销。
异议:公告期内的首选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初审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基于在先商标近似、代理人抢注、侵害在先权利等理由提出异议;对违反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等绝对理由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成立的,对方商标不予注册。错过公告期,就只能等对方注册后再走无效程序,时间和成本都会增加,所以发现抢注后要第一时间查公告日期。
无效宣告:两种期限
- 不受时间限制: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等情形,依据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随时请求宣告无效。
- 注册之日起 5 年内:侵害在先权利、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三十二条)、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第十五条)等情形,依据第四十五条,应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对方注册之日起 5 年内提出;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受 5 年限制。
最常用的四类理由和证据
- 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媒体报道、展会资料,时间要早于对方申请日,地域和数量要能说明"有一定影响"。
- 代理人、经销商或合作方抢注:第十五条专门规制这种情况。双方的代理或经销合同、往来邮件、订单,能证明对方因业务关系明知你的商标。
- 在先著作权:logo 的设计稿、创作时间证明或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对抗抄袭图形的抢注。
- 恶意囤积:对方名下大量申请与他人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高价兜售、没有实际经营,可以作为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证据。
对方注册后不使用:撤销三年不使用
依据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申请撤销。抢注者如果只是囤积商标、没有实际经营,撤三往往是证据要求最低、最省事的办法:举证责任在注册人,由他证明自己使用过。
被抢注期间,还能继续用自己的商标吗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方申请注册之前,你已经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对方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的,对方无权禁止你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可以要求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这只是被诉侵权时的抗辩,不能扩大使用范围,也不能阻止对方授权他人使用。要彻底解决,还是要通过异议、无效或撤销把商标争回来,或者另行注册。
协商购买
对方愿意出让、价格合理时,转让往往比程序更快。签约前注意两点:一是转让人名下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转让,否则转让不予核准;二是转让只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公告后才生效,付款节点最好与核准挂钩。
怎么避免下一次
- 进入新市场、参展、签经销协议之前先提交商标申请。
- 外文品牌同时注册中文名,图形和文字分别考虑。
- 经销、代工合同里写明商标归属,禁止对方以自己名义申请。
- 申请后开展商标监测,在 3 个月异议期内处理冲突申请。
异议程序的具体做法见商标异议与答辩:初审公告后的三个月怎么用,撤三的攻防见撤销三年不使用的攻防要点;外文品牌的中文名怎么提前布局,见外文品牌的中文名:音译、意译怎么选,怎么防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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