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三年不使用:清除障碍商标与保住自有商标的攻防要点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这项制度既是申请人清除引证商标的常用工具,也是权利人最容易失守的环节。
作为申请人:怎么用撤三清障
驳回复审时,如果引证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且看起来没有实际使用,可以同时提出撤三。撤三申请只需说明商标注册满三年和初步调查未见使用的情况,举证责任在商标注册人一方。申请前建议做市场调查和网络检索,评估对方拿出使用证据的可能性。
作为权利人:什么证据算使用
有效的使用证据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显示商标本身、显示核定商品或服务、显示三年期间内的日期。常见的合格证据包括带商标和日期的销售合同与发票、产品包装照片与出厂记录、广告投放合同与刊登样本、电商平台后台销售记录、展会资料。
不合格的常见情况:只有商标授权书没有实际销售;只在企业名称或域名中出现商标;在核定范围以外的商品上使用;证据没有日期或日期在三年期外;单一、象征性的使用。
时限
商标局受理撤三后会通知注册人,注册人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商标将被撤销。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15 日内申请复审。
日常管理建议
- 每件注册商标至少在一项核定商品上保持真实、持续的使用。
- 每年归档一批带日期的使用证据,包括合同、发票、包装和广告。
- 定期核对实际使用的商品和核定商品是否一致,业务变化时及时补充申请。
- 收到撤三通知立即处理,两个月期限不能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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