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FC为软件专利划出一条更具体的适格性边界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于2026年7月23日在 Ceiva Opco, LLC v. Amazon.com, Inc. 一案中部分推翻地区法院依据35 U.S.C. §101作出的无效判决。法院认为,美国第6,442,573号专利权利要求19并非仅仅主张远程传送图片这一结果,而是通过与数字相框“可物理分离”的用户界面,让用户远程上传图像并调整设备设置,构成针对既有数字相框必须现场操作这一技术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因此在Alice第一步即属于专利适格客体。判决同时维持对另外三组数字显示设备权利要求的无效认定,理由是这些权利要求主要以功能性语言描述自动访问远程数据源、获取更新内容的结果,既缺少足够具体的实现方式,也未在Alice第二步体现发明构思。
这份意见为非先例性裁决,但对软件及AI相关专利的撰写和诉讼仍有直接参考价值。CAFC关注的不是权利要求是否使用了“服务器”“网络”或“用户界面”等技术词汇,而是其是否说明了技术结果如何通过具体结构或操作安排实现。申请人若只写自动获取、更新、分析或展示信息,仍容易被概括为抽象概念;若能把权利要求与明确的技术缺陷、设备关系和实现机制绑定,跨过Alice第一步的空间会更大。不过,§101适格并不等于专利最终有效,新颖性、创造性和说明书支持仍需分别接受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