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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收紧IPR后再审请求的时间窗口

5月3日披露的一项USPTO决定,把IPR与单方再审之间的禁反言衔接推到更前的位置。核心变化在于,35 U.S.C. § 315(e)(1)下的“request”不再只被理解为提交再审请求的那一刻,而是覆盖从提交请求到USPTO作出35 U.S.C. § 304再审命令之前的整个请求阶段。

这会直接压缩“先打IPR,后用单方再审补充无效攻击”的操作空间。若IPR最终书面决定已经发出,而USPTO尚未启动再审,请求人再基于相同或本可在IPR中提出的理由推进单方再审,可能会被禁反言规则挡住。对正在协调PTAB、地区法院和USPTO程序的企业而言,时间安排不再只是效率问题,而会影响路径本身是否还能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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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发点从“提交日”移向“命令前”

过去的策略争议集中在一个看似细小、实则很关键的问题:再审请求只要在IPR最终书面决定之前提交,是否就已经避开§ 315(e)(1)?这次USPTO给出的答案更严格。请求不是一个瞬间动作,而是一个仍在等待官方判断的状态。只要USPTO还没有作出启动再审的命令,请求人仍处在“请求”再审的阶段。

这个区分很重要。单方再审一旦被命令启动,后续程序主要由专利权人与USPTO推进,第三方请求人的参与空间本来就有限。但在命令发出之前,Office仍是在判断是否接受该请求。USPTO把禁反言放在这个节点上,实际是在防止IPR请求人在最终书面决定即将落地前抢交再审请求,把同一套攻击理由带入另一个程序。

“IPR后备方案”的窗口被明显压缩

许多被控侵权人会把IPR作为主战场,同时保留单方再审作为补充路线。常见做法是先观察IPR进展,尤其是口头审理、合议组提问和最终决定前的风险信号,再决定是否提交再审请求。这种打法现在风险更高。

原因很直接:提交再审请求并不等于再审已经启动。USPTO通常仍有一段法定审查期来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新的可专利性问题。若IPR最终书面决定在这段期间先行发出,请求人可能已经来不及把再审变成一个安全的平行程序。晚提交不再只是排队靠后的问题,而可能导致请求本身被挡回。

对专利权人和挑战者的影响并不相同

对专利挑战者而言,前置准备会变得更重要。若计划同时使用IPR和单方再审,应更早完成检索、权利要求映射和理由筛选,而不是等到IPR听审后再临时补位。尤其是同一现有技术组合或本可在IPR中提出的组合,继续放到再审里使用,禁反言风险会被放大。

对专利权人而言,这项决定提供了一个更清晰的程序抗辩点。面对IPR之后紧接而来的再审请求,专利权人可以更积极地核对时间线:IPR最终书面决定何时发出、再审请求何时提交、USPTO是否已作出§ 304命令、再审理由是否与IPR中已提出或本可提出的理由重合。这些细节可能决定再审是否还能继续。

实务上需要重新设计无效攻击节奏

最稳妥的调整不是简单地“更早提交再审”,而是先判断两条程序是否真的都需要。IPR有较强的对抗性和明确的审理期限,但会带来禁反言;单方再审门槛不同,第三方启动后控制力有限,也没有IPR那样的固定终局时间。把单方再审当作IPR失利后的补救工具,今后会更难成立。

企业在制定美国专利争议策略时,应把禁反言时间线列为独立风险项。检索报告、IPR申请书、再审请求书和诉讼无效抗辩之间不能各写各的。真正需要提前做的是理由分层:哪些理由适合IPR,哪些理由不应重复提交,哪些证据只能在诉讼中使用。程序选择越晚,回旋余地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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