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商标注册后12个月内仍可被官方撤销:IP Australia 新版手册 Part 36 要点

澳大利亚的商标注册并非一登记就“板上钉钉”。2026年10月20日,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在《商标实务与程序手册》中上线新的 Part 36,把原先分散在不同章节的“撤销受理”和“撤销注册”整合到一起,新增了国际注册保护的变更与终止,还把2026年联邦法院全院庭 National Cancer Foundation 案的解释写了进去。
Part 36 覆盖三项权力:注册前,商标注册官(Registrar)可依第38条撤销对申请的受理;注册后,可依第84A条在注册后12个月内撤销注册;对马德里体系下在澳受保护的国际商标(PITM),可依第17A.42A条在保护生效后12个月内变更或终止保护。行使任一权力,注册官都必须同时认定:该商标本不应被受理、注册或保护,且在所有情形下撤销是合理的,并须保障被通知人陈述意见的程序公正。
最受关注的是门槛问题。一审法官曾表示第84A条的撤销权应“审慎”使用;但全院庭在上诉(Registrar of Trade Marks v National Cancer Foundation Limited [2026] FCAFC 95)中明确:第84A(1)条中“satisfied(信纳)”一词并不意味着更高或不同的证明标准,适用的是普通民事标准。
全院庭强调,判断时要同时权衡已授予权利的稳定性,与注册簿准确、纯净这一公共利益;但它最终驳回了上诉,认定支持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并未成立。
对权利人而言,注册后的头12个月因此成了一个“观察期”:若商标本不应获准(例如存在在先权利、审查疏漏,或异议被遗漏而触发第84B条的强制撤销),注册官仍可在该窗口内启动撤销,前提是在12个月内发出拟撤销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无更高门槛”指的是官方无需迈过额外的高标准才能“信纳”,但仍须认定商标本不应注册且撤销合理——National Cancer Foundation 一案的结局正说明这并非自动发生。
几个细节值得记住:撤销一旦作出,注册视为自始无效;国际注册保护被终止或变更的,效力追溯至原保护之日,并会通知海关;而且无论是注册撤销还是 PITM 保护变更,注册官都没有“必须考虑是否撤销”的义务,即便有人提出请求。
鉴诚建议,在澳大利亚申请或持有商标(含经马德里指定澳大利亚)的权利人,把注册或保护生效后的头12个月当作风险窗口:保持送达地址有效,一旦收到拟撤销通知就尽快行使陈述与听证的权利;若要就一件本不应获准的商标提出异议性线索,也可在这12个月内向注册官反映——但要记得官方没有处理义务,“无更高门槛”也不等于低门槛。
资讯来源:manuals.ipaustralia.gov.au | manuals.ipaustralia.gov.a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