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Eleven撤回对耐克的商标诉讼:只凭三色条纹和发售日,能构成混淆吗?

一双没有出现“7-Eleven”字样、也没有便利店招牌的耐克(Nike)Air Max 95,今年7月发售前就被告上了法庭。原告 7-Eleven 盯住的,是鞋身那组橙、绿、红条纹——它主张这正是自己用了近四十年的标识。
2026年10月19日,7-Eleven 向法院递交撤诉通知,以 with prejudice(不得再诉)的方式主动结束了这场官司。
案子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北区联邦法院(达拉斯分院,第 3:26-cv-02201 号)。2026年7月1日起诉时,7-Eleven 提出:耐克把这款球鞋的发售日定在 7/11——也就是与自己高度绑定的“7-Eleven Day”——鞋身的橙绿红条纹构成对其“三色标识”的混淆性模仿,会让消费者误以为产品的来源、赞助、背书或关联与 7-Eleven 有关。它一度请求法院永久禁售、三倍赔偿并没收相关利润。而耐克这边,7-Eleven 自始至终没有指控它盗用自己的名称或 Logo。
7-Eleven 的逻辑是:仅凭一组非功能性的颜色条纹,再叠加刻意选在“7/11”这个品牌日发售的时点,就足以在消费者心里种下“这是官方联名或获得授权”的印象。按起诉状,它自1946年起使用“7-ELEVEN”商标,自1987年起持续、排他地使用橙、绿、红三色条纹,至今已近四十年,并在美国注册了多件含这一配色的商标,其中若干已成为不可争辩(incontestable)注册。
以 with prejudice 方式主动撤诉,意味着原告永久放弃这一主张、通常不能再就同一事由起诉,但这是原告自己的决定,并不是法院对耐克是否侵权作出的裁判。撤诉通知里只字未提和解,路透社的报道也未能确认双方是否达成和解。
鉴诚建议,做跨界营销、限量配色或“致敬”式设计时,不要只盯着对方的名称和 Logo:一组足够独特、非功能性的颜色或图案组合,叠加发售时点、宣传语境这类线索,同样可能被人主张构成“来源混淆”或“虚假关联”。上市前,把配色、发售日期、宣传文案一起放进商标风险评估,而不是只检索名称和 Log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