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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入库案例:专利无效口头审理中可删除不被接受的权利要求后继续审查

俯视的听证桌上放着一叠空白文件页,一只手正把其中一页抽出放到一旁,其余页面整齐留在桌上,对面坐着三位审查员的剪影,喻指专利无效口头审理中删除个别权利要求后继续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6年1月27日公布的入库案例名单显示,(2022)最高法知行终870号“德国某专利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日本某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该案裁判要旨明确:专利无效审查口头审理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修改后的部分权利要求不能接受时,应当允许专利权人删除当前权利要求书文本中不被接受的权利要求,以其余可接受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无论删除是当庭口头提出还是书面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般应予接受;当庭未提交替换页的,可以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补交,逾期未补交则可视为未依法修改权利要求。案件事实是:2017年8月16日日本某株式会社请求宣告该项液晶显示器发明专利无效,专利权人于2017年10月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告知该替换页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无效阶段修改的规定,专利权人当庭表示放弃其中的权利要求6、7、24,合议组不予接受并以授权公告文本为审查基础,于2018年3月5日作出第34935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一审法院2021年7月21日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判决还指出,保留与删除的权利要求之间引用关系复杂、不提交替换页无法继续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当庭制作替换页、暂时休庭制作,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交后另行安排口头审理。

这条要旨解决的是无效程序里最常见的一个程序困境:修改文本部分被接受、部分不被接受时,专利权人是否只能退回上一版可接受文本甚至授权公告文本。最高法的答案是给专利权人选择权,允许当庭口头删除不被接受的权利要求并以其余文本继续审查,理由是删除式修改既不超范围也不扩大保护范围,对公众利益和审查效率只有增益,不应再附加额外限制。入库后,这一规则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合议组和各级法院都有参照效力,也是外国专利权人在中国应对无效请求时可以直接援引的程序依据。鉴诚建议,在无效程序中提交修改文本的专利权人预先准备两套方案:一套是完整修改文本,一套是删去可能不被接受的权利要求后的备用文本;口头审理时若合议组当庭告知部分权利要求不能接受,应当庭明确口头声明删除具体编号并记入笔录,同时请合议组指定补交替换页的期限并按期补交;引用关系复杂的,当庭制作替换页或申请短暂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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