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C上诉法院抬高EPO平行异议下的PI暂停门槛
2026年8月29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上诉法院就初步禁令(PI)申请与欧洲专利局(EPO)平行异议程序如何并行作出程序性裁定。按照该裁定所确立的思路,被控侵权方若希望UPC因EPO异议而暂缓PI审理,仅指出专利正在被异议或EPO可能较快作出决定并不足够;无效攻击需要达到很高的可信度,足以让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很可能在EPO被整体撤销。
这一门槛压缩了把EPO异议当作延缓UPC临时救济工具的空间。对权利人而言,PI程序的速度优势更不容易被外部程序打断;对被告而言,更有价值的策略是尽早提交集中、具体的现有技术和无效论证,并在条件允许时推动EPO加速异议,而不是仅凭平行程序本身争取暂停。
暂停不再由平行异议自动触发
裁定的核心不是否认EPO异议的重要性,而是把“是否暂停UPC程序”重新放回法院的程序管理裁量中。被告若只证明异议已经提出、审理正在推进,通常不足以改变PI程序本身对速度和及时救济的强调。真正能影响暂停判断的,是无效材料是否足够强,且是否指向对涉案专利具有决定性的撤销风险。
加速异议与UPC程序会更紧密联动
EPO现行规则允许在UPC侵权或无效诉讼并行时申请加速处理异议。裁定强化后,这一机制的重要性会上升:被告需要一边在UPC中迅速组织现有技术和无效论证,一边争取让EPO尽早形成可供法院参考的判断。两条程序线仍然独立,但时间安排会更直接地影响诉讼策略。
被告的无效证据需要更早成形
实务上,单纯依赖“EPO最终可能撤销专利”的不确定性会越来越难支撑暂停请求。被控侵权方应在PI阶段就准备最有杀伤力的现有技术、明确的权利要求映射和可直接解释的无效逻辑;权利人则应同步评估EPO异议中的薄弱点,避免把UPC的程序速度误认为对专利有效性的当然背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