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IPO 2026版指引强化三维商标功能性形状审查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2026版《欧盟商标审查指引》已于2026年7月1日生效。与三维商标最相关的部分,是《欧盟商标条例》第7(1)(e)条下对产品形状及其他产品特征的绝对拒绝:如果标志仅由商品本身性质所决定的形状、为取得技术结果所必需的形状,或赋予商品实质价值的形状构成,申请不能通过注册。对近年频繁出现的产品外形、包装、工业设计与商标权边界争议而言,这一规则的重要性不在于“显著性审查更严”几个字,而在于它属于一道无法简单靠市场使用证据跨越的结构性门槛。
近期市场讨论中,有观点把EUIPO对形状的分析概括为“功能性拆解(functional dissection)”。这种说法可以帮助理解审查员如何把一个三维标志拆成主要特征,再判断这些特征是否服务于技术结果或构成商品价值来源,但 EUIPO 正式文本并未把“Functional Dissection Test”列为一个新命名的独立测试。更准确的实务判断仍然围绕第7(1)(e)条展开:识别形状的主要或本质特征,分析这些特征的功能、美学和商业作用,再决定该形状是否落入不得注册的绝对理由。
真正的门槛不是“有没有显著性”,而是先看是否落入第7(1)(e)条
三维商标申请最容易出现的策略误区,是把问题完全理解成“消费者是否已经把这个外形识别为品牌”。这当然重要,但顺序不能颠倒。对于普通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申请人可以尝试通过长期销售、广告投入、市场份额、消费者调查等材料证明使用获得显著性;但第7(1)(e)条处理的是另一类问题:某些形状即使已经具有很强的来源识别功能,欧盟商标法仍不希望企业借助可无限续展的商标权,把本应处于专利、外观设计或自由竞争空间内的产品特征长期封锁起来。
因此,审查的第一问应当是“这个形状是否本来就不应该被商标权永久占有”,而不是“市场是否认识它”。如果主要特征是实现特定技术效果所必需,或者商品的购买吸引力主要来自该形状本身的审美或商业价值,案件会先触及第7(1)(e)条。只有没有被这一绝对拒绝理由挡住,申请人才有必要继续讨论一般显著性和使用获得显著性。
这对申请材料的准备方式有直接影响。企业如果只提交销售额、广告、媒体报道和消费者认知,而没有解释形状中哪些部分是可替代的、哪些部分并非由功能决定、哪些视觉特征承担品牌识别作用,材料可能很多,却没有回答最关键的问题。
所谓“功能性拆解”,更适合被理解为证据分析框架
在技术性形状案件中,实务分析通常要先识别标志的主要或本质特征,再考察这些特征与技术结果之间的关系。产品图纸、专利说明书、设计文件、广告话术、竞品结构、工程测试、用户说明书甚至企业自己曾经强调的性能优势,都可能成为证据。一个企业在专利文件中把某个凸起、凹槽、接口位置或比例描述为提高散热、承重、流体分配、抓握或装配效率,之后又在商标申请中主张该特征只是“品牌化外观”,两套叙述之间的冲突很容易成为争议焦点。
这里不宜把分析机械化成“只要有替代设计就不功能性”。欧盟判例和EUIPO实践更关注被申请形状本身的主要特征是否承担技术功能,而不是市场上能否找到别的方案完成同一任务。替代设计可以提供背景,但通常不能单独解决问题。
“实质价值”同样不是简单的“好看就不能注册”。审查需要判断形状或其他特征是否在相当程度上构成商品价值来源。设计声誉、营销方式、价格定位、消费者购买动机、设计奖项和产品类别都可能影响判断。对家具、灯具、奢侈品包装、消费电子外壳等高度依赖外观吸引力的产品,这一条尤其敏感。
使用获得显著性救不了已经落入第7(1)(e)条的形状
这是三维商标策略里最需要提前接受的现实。《欧盟商标条例》第7(3)条为第7(1)(b)、(c)、(d)项设置了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克服拒绝的通道,但并没有把第7(1)(e)项包括进去。换句话说,如果形状被认定为属于商品性质、技术结果或实质价值这三类排除情形,再强的市场认知证据也不能把一个本来不可注册的形状转化为可注册商标。
这会改变企业的证据投入顺序。很多成熟品牌习惯在三维商标被拒后迅速组织大规模市场调查,希望证明消费者一看到外形就想到该品牌。对纯粹的显著性拒绝,这种策略可能有效;对第7(1)(e)条,先花高成本做调查并不一定有意义。更好的路径是先做一轮功能性和价值来源审计,确认案件是否存在不可克服的绝对理由,再决定是否投入使用证据。
同样的逻辑也会延伸到无效程序。已经注册多年的三维商标,如果后来被证明在申请时本应受到第7(1)(e)条排除,并不会因为长期使用和高知名度就当然安全。对于竞争者而言,这给无效请求提供了与“缺乏显著性”不同的攻击路线;对于权利人而言,则意味着注册前的技术和设计证据管理会直接影响多年后的权利稳定性。
申请、外观设计与无效风险应当在产品上市前一起评估
企业最需要调整的是权利组合,而不是单纯改变一份商标申请书。对于新产品外形,建议在上市前把特征分成至少三组:技术上真正不可或缺的结构;主要承担审美或产品价值的设计特征;可以稳定承载品牌识别、但不被功能牵引的非功能性视觉特征。不同组应分别考虑专利、注册外观设计、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和商标的适用空间。
商标申请本身可以进一步降低风险。例如,企业不必执着于把整个产品轮廓永久锁定为三维商标,可以考虑把真正具有来源识别作用的非功能性元素单独申请,包括特定位置元素、表面图案、颜色组合、非必要装饰结构或与文字/图形标识结合的整体标志。这样做虽然可能缩小形式上的保护范围,却往往能提高权利稳定性。
对正在处理异议、无效或侵权争议的企业,还应把历史专利和设计文件调出来统一审查。商标团队不能只看注册证,工程和设计团队也不能把早期技术叙述视为与商标无关。功能性争议经常发生在多年之后,而最有杀伤力的证据恰恰来自产品开发初期。EUIPO 2026版指引再次提醒申请人:三维商标不是延长专利或外观设计期限的备用工具。真正可持续的策略,是在产品生命周期一开始就划清功能、设计和品牌识别之间的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