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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专利检索审查延期费试点延至2027年,18个月缓冲期如何用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在2024年8月19日发布专利通告 Circular No. 4/2024,推出一项针对检索和/或审查报告请求期限的试点安排: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 Patents Form 45 获得最长18个月的延期,并免缴该延期请求的官方费用。IPOS在2026年8月12日又以 Circular No. 4/2026 将试点延长一年,现适用于相关法定期限在2024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之间届满的申请。

这项安排的价值不只是少交一笔延期费。它给申请人多出一段可管理的决策时间,用来观察海外同族申请的审查结果、融资与商业化进展,再决定新加坡申请何时进入检索或实质审查。不过,政策边界必须看清:免除的是延期请求费,不是 PF11 或 PF12 本身的检索、审查官费;而且试点只覆盖特定请求和期限条件,并非对所有专利程序期限的普遍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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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掉的是延期请求费,不是检索和审查本身的官费

Circular No. 4/2024 所针对的是《专利法》相关条款下的检索及审查报告请求,包括 section 29(1)(b) 的检索与审查报告请求,以及 section 29(1)(c) 或 section 29(3) 的审查报告请求。通常情况下,提交相关请求的规定期限为36个月;在试点下,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依据 Patents Rules rule 108(4) 通过 Form 45 把这一期限最多延长18个月。

这里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是把“no extension of time fee”理解成“审查免费”。IPOS 在通告脚注中明确区分了两类费用:Form 45 的延期官方费在试点期间被免除,但 PF11 和 PF12 的检索、检索与审查或审查请求费仍然存在。当前费用表也继续列示 PF11、PF12 的官方收费。换句话说,政策降低的是为时间买缓冲所需的程序成本,而不是把专利审查本身变成零成本。

适用范围也有边界。原2024年通告并不覆盖 section 29(1)(a) 下单独请求检索报告的 PF10。申请人仍需选择 Form 45 中对应的试点选项,并满足相关程序规定。若此前已经获得少于18个月的延期,后续可在试点下把总延长期补足至18个月,但不是在原有基础上再叠加一个完整的18个月。

18个月真正买到的是组合决策权,而不是单纯“晚一点再办”

对跨国申请人来说,检索和审查启动时间常常与全球专利组合的节奏绑定。一个新加坡申请在36个月节点到来时,企业可能仍在等待美国、欧洲、中国或PCT阶段的结果,也可能尚未确认产品是否进入东南亚市场。免费延期把这类信息不完整的决策推迟了一段时间,申请人可以先观察同族申请中哪些权利要求更容易通过、商业方案是否继续推进,再决定在新加坡投入多少审查预算。

这种灵活性对预算管理尤其实际。早期项目经常同时面临多国检索审查费、翻译费、代理费和研发验证成本。18个月缓冲允许企业把部分支出从“必须立即发生”改成“在更多信息出现后再发生”。对于技术路线仍在迭代、许可谈判尚未定型或融资节点临近的申请,这种时间价值有时比免掉的延期费本身更重要。

但延后并不天然优于尽快审查。如果新加坡授权本身对融资、招投标、许可谈判或执法准备很重要,长期保持待审状态可能反而削弱确定性。IPOS 也提醒,申请人如希望尽早取得检索或审查结果,仍可使用 SG Patents Fast、PPH 等加速路径。该试点提供的是选择权,不是对所有申请都应采取的默认节奏。

与 Circular No. 3/2024 连起来看,IPOS 在做的是“减摩擦”

第4号通告发布前四天,IPOS 已在 Circular No. 3/2024 中简化一类审查报告请求。自2024年8月16日起,如果申请人依赖由IPOS在PCT框架下建立的最终检索结果来请求审查报告,程序上只需提交 Patents Form 12,不再需要同时递交最终国际检索结果、其中引用文件的副本以及相应专利族参考清单。

两项调整放在一起,方向比单独看某一项更清楚:一边减少重复文件和程序负担,一边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不支付延期费的情况下延长决策时间。它们没有降低专利性标准,也没有减少申请人最终需要面对的实质审查,而是把一部分成本从手续层面拿掉,让申请人更容易根据全球审查结果和商业进展来安排新加坡程序。

这对PCT申请人尤其有用。如果IPOS已经在国际阶段形成可利用的检索结果,申请人在进入新加坡国家阶段后可以减少重复材料准备;若商业决策仍未成熟,又可利用最长18个月的免费延期争取时间。程序简化和时间弹性叠加后,专利组合管理会更接近企业真实的决策节奏。

2026年延长试点后,企业应把期限分成“官方期限”和“内部决策期限”

Circular No. 4/2026 表明,IPOS 在收到积极的利益相关方反馈后,把试点再延长一年。现在,相关36个月规定期限在2024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之间届满的申请均可在符合其他条件时使用该机制。原2024年通告的其他安排保持不变。

对企业最实用的做法不是简单把所有案件的日期统一往后推18个月,而是给每件申请设两个节点:一个是官方允许的最晚节点,另一个是内部必须重新评估的较早节点。后者可以放在主要同族申请首次实审意见、关键融资轮、产品上市决策或许可谈判前后。这样,延期才是主动管理工具,而不是把期限风险延后堆积。

还要特别避免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才被动处理。IPOS虽然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原规定期限届满后提出免费延期请求,但同时明确建议尽量在届满前办理,以免申请先被视为放弃。对批量申请人而言,最稳妥的工作流是提前筛出可能需要延期的案件,并在组合管理系统中单独标记 Form 45、PF11/PF12 和后续审查的时间点。

这项政策真正降低的,是申请人在信息不充分时被迫过早决定的压力。企业如果把18个月当作“免费拖延”,价值有限;如果用它等待更有价值的海外审查结果、商业数据或许可反馈,再决定是否继续投入,新加坡专利组合的成本和质量都更容易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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