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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次修正草案:从“注册导向”走向“治理型”逻辑

2025 年 1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商标法(修订草案)》。从目前公开信息看,这轮修法并非只是对既有注册程序做技术性修补,而是明显转向“治理型”理念:在继续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同时,更强调对申请端、使用端、代理端和执法端的系统治理。对于长期受恶意囤积、抢注炒卖、误导性使用困扰的市场秩序而言,这一转向值得持续关注。

对企业与品牌团队来说,真正需要观察的重点,已经不只是“某个标志能否注册”,而是“为什么申请、是否真实使用、是否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后续如何维持和清理”。草案一方面首次明确动态标志等新型标志的可注册性,另一方面又通过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则,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非正常申请和带有不良影响的恶意申请释放更强约束信号。未来商标布局、清理与维权策略,可能都要同步重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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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法逻辑正在从“能注册”转向“要治理”

从草案结构看,修订稿将“商标注册的条件”单列成章,并把诚实信用、公共利益和权利边界写得更靠前。这说明制度关注点正在从过去较强的申请审查导向,转向“注册—使用—管理—执法”一体化治理。换言之,商标不再只是一个取得排他权的工具,也被更明确地纳入市场秩序与营商环境治理框架。

这类变化针对的,正是近年来较为突出的囤积注册、傍名牌、抢热点、闲置不使用和程序性滥用问题。对申请人而言,商标申请的商业必要性、申请规模与经营能力之间的匹配度,未来都可能成为更重要的审查与执法参照。对审查和执法机关而言,治理重心则从“个案驳回”进一步走向“规则前置+后续处罚+主动清理”的组合机制。

二、动态标志入法,给品牌表达留下新增量

草案首次明确“动态标志”等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一变化在形式上回应了短视频、动画开屏、APP 动效、交互式品牌识别等新商业场景,也意味着品牌识别对象已不再局限于文字、图形、三维、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传统类型。

但这并不意味着动态元素天然更容易获权。草案同时保留了显著性与功能性边界:如果某种动态效果本质上只是商品自身性质所致、为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需,或者主要体现商品的实质性价值,其可注册性仍会受到限制。因此,企业在申请动态标志时,不能只强调“新”,还要尽量证明其来源识别功能,并预先准备使用场景、展示方式和识别证据。

三、第十八条与第五十三条,释放对恶意申请“零容忍”信号

本轮草案中,第十八条把“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申请直接界定为不予注册对象;第五十三条则进一步把违反第十八条以及故意违反相关在先权利、驰名商标、代理关系规则的恶意申请,纳入行政处罚视野。与以往更多停留在驳回、异议、无效程序中的处理方式相比,这一步的意义在于:恶意申请不再只是“拿不到权利”,而可能面临更明确的行政后果。

这会直接影响两类常见操作。第一类,是囤积式申请,即申请数量与真实经营活动明显脱节;第二类,是蹭热点或借助他人既有影响力进行注册套利。对企业而言,内部商标布局需要更加可解释,注册池不宜无限扩张;对代理服务机构而言,尽调义务和案件筛选压力也会明显上升。申请逻辑说不清、来源不干净、规模异常的案件,未来合规成本会更高。

四、“僵尸商标”与代理规范,将改变存量管理方式

草案还把注册后的使用治理放到更突出的位置。对于以误导公众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草案提高了管理强度;对于注册后成为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草案保留并强化了撤销路径,且增加了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撤销的机制。这意味着“注册完就放着”的存量商标管理思路,会越来越难以维持,所谓“僵尸商标”更可能进入清理范围。

同时,草案延续并强化了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规范思路。对于品牌方来说,这会倒逼代理合作从“批量申报”转向“合规申报+持续维护”;对于代理机构来说,接受委托前的冲突审查、真实性判断、风险提示和留痕管理都需要升级。实务上建议企业尽快做三件事:一是盘点现有商标池,筛出长期闲置、低相关度和高争议风险标的;二是把未来申请与真实产品、渠道和市场进入计划绑定;三是在新型标志申请、撤三应对和代理委托环节建立更完整的证据链。

本栏目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正式服务建议。具体事项请结合个案情况,并以最新法律、政策及主管机关实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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