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7月起 EUIPO 接受 3D 外观设计文件,海牙优先权流转仍在过渡期

EUIPO 将于 2026 年 7 月 1 日起进入外观设计改革第二阶段。对申请人最直接的变化,是单一设计可提交一份 3D 对象文件(OBJ、STL)或一份动态对象文件,而不再只能围绕有限张静态视图来组织表达。对消费电子、数字产品、装备部件和复杂曲面产品来说,这不是小修小补,而是提交逻辑本身在变。

但市场上很容易把这一步读成“EUIPO 与 WIPO 海牙体系已经打通,3D 文件可以原样一路走到底”。目前公开可见的信息并不支持这样下结论。WIPO 的 ST.92 标准确已扩展到工业品外观设计优先权文件交换,也允许在数据包中纳入 3D 文件;可 EUIPO 自身在公开演示里仍提示,若申请人预计后续要把该申请作为优先权来源使用,仍可考虑先以静态表示提交。更关键的是,海牙体系本身并不要求像马德里那样存在“基础申请”,真正会落到实务里的,是优先权文件流转、表示一致性和后续审查可读性这几件事。

登录后继续阅读全文

登录或注册后可阅读完整内容,包括详细分析与实务建议。

真正已经落地的变化,是 EUIPO 受理 3D 对象表示

这次最清楚、也最有操作含义的变化,是 EUIPO 从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在制度层面正式接纳一份 3D 对象文件作为外观设计表示方式之一。过去很多产品明明是靠体积关系、曲面过渡、局部凹凸、材质边界来建立设计识别,申请时却要压缩回几张二维视图。图能画出来,不代表信息没有损失。对结构复杂、需要多角度理解的设计,二维表达往往会把审查、公开和后续比对都变成一场“猜原意”的工作。

3D 文件进入受理框架后,申请材料与设计源文件之间的距离缩短了。企业内部本来就使用 CAD、网格模型和渲染文件推进研发、打样、展示和供应链沟通,外观设计申请终于不必每次都先退回到“挑七张图”再想办法让审查员理解。这个变化对数字化设计团队尤其重要,因为它减少的不是单次制图成本,而是反复解释设计边界的沟通成本。

真正还没完全消失的摩擦,在优先权文件和跨局交换

问题恰恰出在大家最容易忽略的后半段。WIPO 在 2025 年修订的 ST.92 标准,确实已经把工业品外观设计纳入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范围,而且标准文本明确提到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数据包中可以包含 3D 文件。这说明技术标准的轨道已经铺出来了,方向是清楚的。

但标准可用,不等于所有局已经在同一时间、同一深度完成实施。EUIPO 在介绍其改革配套时,公开提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2026 年 7 月 1 日之后,如果申请人计划把该 EU 设计申请作为优先权来源使用,可能仍要考虑用静态表示提交。这句话很关键。它说明跨局交换、对方可读性、认证副本处理和后续系统兼容,在现阶段还不能一概按“无感透传”来理解。说得直接一点,3D 表示已经迈进来了,但围绕优先权的制度性摩擦并没有被一刀切地拿掉。

海牙体系里真正要看的,不是“基础申请”,而是优先权与表现一致性

不少企业在讨论这类题目时,会下意识套用商标国际注册的思路,仿佛 EUIPO 申请可以像“基础申请”一样直接带着海牙国际申请往前走。海牙体系不是这个结构。它不要求先有国家或区域基础申请,申请人完全可以直接走海牙国际申请;但如果企业已经先在 EUIPO 申请,又想把这一步作为巴黎公约优先权来源,那优先权文件怎么生成、怎么交换、怎么保证表示内容在不同系统里不走样,就会变成很实际的问题。

这也是为什么“视觉表现一致性”比口号更重要。外观设计很多时候不是输在新颖性本身,而是输在不同程序节点看到的内容并不完全一样:某一处纹理在静态视图里看不清,某个转折在压缩图里被吃掉,某种半透明或表面处理效果在不同显示环境下呈现不同。3D 文件能缓解一部分问题,但只要后续优先权或国际阶段仍有格式转换、抽取视图或平台显示差异,申请人就不能把风险当成已经清零。

企业现在更需要准备的是“双轨申请包”

对打算在 2026 年下半年密集提交设计申请的企业来说,最稳妥的做法不是二选一,而是提前准备双轨材料:一套能直接满足 EUIPO 3D 对象提交要求的源文件包,一套能在必要时支撑优先权、海牙延伸或多法域并行申请的高质量静态视图包。别等到产品准备出海、法务才临时回头找设计团队补图。那时最容易出现的,就是版本不一致和表达边界失焦。

内部流程也该改一改。研发、工业设计、法务和外部代理之间,最好尽早确认哪些设计特征必须靠 3D 文件才能完整说明,哪些核心保护点必须同时能在静态表示里说清。凡是涉及动态网格、复杂纹理、局部曲面、模块拼接或数字界面立体过渡的设计,越早做这种拆分,后面越不容易在优先权窗口内被动返工。眼下真正值钱的,不是抢先喊一句“系统已经打通”,而是把申请材料准备到即便过渡期还在,也不会因为表示方式切换而把主动权丢掉。

通过 Email 接收最新资讯

本栏目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正式服务建议。具体事项请结合个案情况,并以最新法律、政策及主管机关实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