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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商标申请人资格核查扩大:中国企业申请前怎样证明「实际从事」相关经营

鉴诚知识产权指南配图:文件、注册商标符号与地球

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10 月 16 日宣布,扩大商标审查中针对「申请人资格」的批量补正:在原有第 3 类(化妆品)、第 5 类(药品)之外,第 1、2、7、13、19 类整类纳入,第 4、10、11、12、34 类整类纳入但设例外,第 36–44 类中部分受监管的服务也要核查(资讯)。收到补正的申请人,要证明自己实际从事与申请的商品或服务相符的经营活动。中国的化工、涂料、机械、建材、医疗器械、照明、汽配企业出口巴西,正好集中在这些类别。以下是一般规则,具体以 INPI 公布的类别附表和审查实践为准。

规则从哪里来

巴西《工业产权法》(第 9.279/1996 号法律)第 128 条第 1 款规定:私法主体只能就其实际且合法从事的活动申请商标,可以自己从事,也可以通过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从事,并须在申请中声明这一点。这条规定一直存在,申请表里的「经营相关业务的声明」就是它的体现。这次的变化是 INPI 在更多类别里主动发补正、要求拿出证据,而不是只看声明。

这条规定不区分本国和外国申请人。中国企业直接向 INPI 申请,或经马德里体系指定巴西,都可能收到同样的补正。

哪些类别、哪些申请人最容易被查

  • 整类核查:第 1 类化工产品、第 2 类涂料、第 3 类化妆品、第 5 类药品、第 7 类机器与发动机、第 13 类武器弹药、第 19 类建筑材料。
  • 整类核查但有除外项:第 4 类工业用油与燃料、第 10 类医疗器械、第 11 类照明与制冷供暖设备、第 12 类车辆、第 34 类烟草制品。
  • 只查特定服务:银行保险、电信、能源、医院和临床检验等受监管或需要专门资质的服务。
  • 申请人情形:以自然人或巴西微型个体户(MEI)名义申请的;一个主体在很多类别大量申请的;巴西企业税号(CNPJ)已失效的。

中国企业要准备什么

核心是让「申请人」「经营范围」「申请的商品」三者对得上:

  1. 选对申请人:用实际生产或销售该商品的主体申请。集团内由关联公司生产的,申请人要能说明对生产企业的控制关系;只做品牌、委托工厂生产的,要保留能证明自己实际经营该商品的材料。
  2. 核对经营范围: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要覆盖申请的商品。范围写得很窄、或者主营与申请类别相差很远的,先评估是否换主体申请。
  3. 备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的葡萄牙语译文、产品目录、销售合同和发票、出口报关单、在巴西的经销协议、网站和广告资料等。材料要能显示申请人的名称和对应的商品。
  4. 别在不相关的类别铺得太广:多类申请本身没有问题,但每个类别都要有对应的实际经营,申请越多、越分散,越容易被要求逐类证明。

收到补正怎么办

  • 期限:补正在《工业产权公报》(RPI)公告后 60 天内答复;不答复的,申请最终归档。
  • 经谁答复:住所在巴西境外的申请人,须通过住所在巴西的代理人办理;经马德里指定巴西的,需要答复时同样要委托巴西代理人。
  • 怎么答:按补正列出的商品逐项提交证据;确实不经营的商品,可以考虑删减后保留其余部分,而不是整件放弃。

巴西的申请途径、官费、异议期和代理人要求,见巴西商标注册指南。

常见问题

我们是外贸公司,不生产,只出口,能在巴西申请商标吗?可以。法律要求的是实际从事相关活动,销售也是经营活动。要准备的是能证明你在经营这些商品的材料,例如出口合同、发票和报关单。

已经核准的商标会被追查吗?这次是审查阶段的补正,针对的是在审申请。已注册的商标仍要按规定使用,核准后 5 年内不使用,可能被他人申请撤销。

用香港公司或个人名义申请可以吗?可以作为申请人,但同样要证明实际从事相关活动。个人在上述类别申请,被要求补正的可能性更大。

青岛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诚知识产权)成立于 2008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商标代理机构、中华商标协会会员,办理马德里国际注册和单一国家商标申请,见国际商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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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正式服务建议。具体事项请结合个案情况,并以最新法律、政策及主管机关实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