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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PCT国家阶段把关更清楚了:纯AI发明人指定行不通

围绕近期通过 PCT 途径进入加拿大国家阶段、并在国际阶段把 AI 系统单独列为发明人的申请,CIPO 当前的国家阶段入口说明、合规审查框架和加拿大最新裁判取向,已经把一个信号讲得足够清楚:纯 AI 发明人指定在加拿大走不通。申请人不能指望把国际阶段的 inventorship 栏目原封不动搬进加拿大后再继续推进;一旦发明人、申请人资格或 entitlement 声明出现缺口,案件很可能会先收到补正通知。

这件事的实务分量不只是“加拿大也不接受 AI 当发明人”这么简单。真正的变化在于,PCT 进入国家阶段越来越不适合做机械搬运。对 AI 参与度高的申请,企业需要更早锁定真正作出发明构思贡献的自然人,整理好申请人资格与权利来源文件,并预留补正窗口。否则,问题不会停留在概念争论,而会直接影响国家阶段节奏、代理安排和后续审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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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 国家阶段不是自动“照抄国际阶段”

不少申请人容易把 PCT 国家阶段理解成一条近似自动衔接的行政通道:国际阶段已经提交过的内容,进入各国时原则上继续沿用,除非进入实审后再讨论。放在加拿大,这种理解并不稳妥。国家阶段入口只是起点,不是对 inventorship、entitlement 和申请人身份的全面豁免。只要 CIPO 认为国家阶段文件里的发明人信息、资格陈述或权利承接关系不完整,申请就可能被要求补件、补声明,或者补充代理任命文件。

对以 AI 为研发工具的团队来说,风险往往不是“完全没有人参与”,而是最初为了强调技术亮点,把 AI 系统直接放到唯一发明人的位置,后面又没有及时把真正的人类发明人、权利来源和申请人资格链条补齐。国际阶段这样写,到了加拿大并不会自然变成可接受的国家阶段状态。程序上看,这是合规问题;商业上看,它会拖慢进入节奏,压缩后续答审和布局时间。

加拿大现在给出的信号,比过去更直接

加拿大近期对 DABUS 案的处理,让这条线变得更明确了。问题已经不只是“学界是否承认 AI 有创造力”,而是《Patent Act》和《Patent Rules》在现行框架下如何适用。当前口径很清楚:inventor 仍然是自然人概念,不能把 AI 系统本身当成可独立主张权利、可转让权利的发明人主体。换句话说,把 AI 列为唯一 inventor,本身就会把后面的 entitlement 陈述一并推向不稳定状态。

这对通过 PCT 进入加拿大的申请尤其敏感。很多企业会把国际阶段的表述当成一套“全球可复用模板”,但加拿大在国家阶段看的是本国法下能否形成完整、可接受的申请结构。只要唯一 inventor 是 AI,后面关于谁有资格申请、谁从 inventor 处取得权利、是否需要委任专利代理人,都会被连带放大。这个问题不难修,但前提是企业愿意修,而且修得足够早。

真正需要补正的,不只是名字,而是整条权利逻辑

实务中最容易低估的一点,是把 inventorship 补正理解成“把表格上一行名字改掉”。加拿大这一类问题,真正考验的是整条逻辑能不能自洽:是谁作出了可被专利法识别的发明构思贡献;申请人为何有资格申请;如果进入国家阶段的人并非国际阶段申请人本人,又如何证明其为合法承继人或 legal representative。只改 inventor 字段,而不补 entitlement 或申请人资格文件,往往不够。

因此,AI 参与度高的申请在进入加拿大前,最好先做一次反向梳理:哪些人对最终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了实质性构思贡献;哪些贡献仍属于普通技术实现、数据整理或验证;国际阶段的申请人、受让人和国家阶段进入主体之间是否存在文件链断点;如果申请人并非发明人,专利代理任命和相关同意文件是否已经准备好。这些动作看似细碎,但越晚做,越容易在国家阶段被动。

企业下一步更该重排的是时间表和责任分工

对企业法务和专利团队来说,这条消息最值得带走的,不是一个口号,而是一份任务清单。第一,把涉及 AI 生成或 AI 辅助研发的 PCT 案件单独筛出来,重点看国际阶段是否出现“纯 AI 发明人”或人类发明人识别不足的情形。第二,在进入加拿大前就核对 inventorship、entitlement、申请人身份变化和代理安排,不要等通知来了再临时拼接。第三,研发端和外部代理人需要更早对齐:谁是自然人 inventor,为什么是他或他们,这件事不能等到国家阶段才开始回忆。

加拿大并不是在讨论一个抽象哲学问题,而是在把程序门槛说得更明白。谁继续坚持把 AI 系统当成唯一发明人,谁就更可能把本来可以推进的国家阶段案件拖进补正、放弃或重新评估的流程里。相反,那些愿意及早识别人类发明人、补齐权利链并把国家阶段文件做扎实的申请人,反而会更从容。现在真正有价值的,不是争辩 AI 能不能被写进一栏,而是确保申请还能顺利往下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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