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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把商标恶意申请的认定讲得更具体了

加拿大针对商标抢注与囤积申请的回应,开始从“有条文”走向“有口径”。CIPO 近期围绕商标“恶意(Bad Faith)”发布了更具体的实务审查指引,把 TMOB 在异议和无效程序中会看什么、怎么衡量、什么样的事实组合更容易触发怀疑,说得比过去更直白。

这并不是把所有近似申请都一概推入“恶意”篮子,而是把长期困扰权利人的几类行为——跨类别批量申请与外国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缺乏在加拿大使用的真实商业意图、借申请或注册向权利人索要高额转让费——更清楚地拉进审查视野。对真正权利人来说,变化不只在于多了一份指南,更在于举证与叙事的重心开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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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抽象条款到可操作因素

加拿大商标法早已把“恶意”放进异议和无效的攻击路径里,但过去几年里,很多案件真正难的不是有没有这个条文,而是怎么把它讲成一个能被 TMOB 接住的案件。新的实务指引把判断思路拆得更细:单个事实未必决定成败,关键在于一组行为是否共同指向一个结论——申请不是为了正常商业使用,而是为了搭便车、卡位,或者制造谈判筹码。

这类口径的价值很实际。比如,同一申请人短时间内在多个类别囤积与境外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本来就很难只用“巧合”解释;再叠加没有真实进入加拿大市场的准备、没有产品路径、没有渠道安排,甚至在接触权利人后提出远高于申请成本的转让条件,案件的重心就会从“是否构成混淆”明显转向“申请动机是否失当”。指南没有替代逐案判断,但它让 TMOB 更容易把零散线索放进同一张图里看。

真正变化在举证结构,而不只是口号

对权利人最有用的,不是某一句更强硬的表述,而是证据组织方式开始变得更清楚。过去不少异议会把重点放在品牌知名度、在先使用和消费者认知上;这些当然仍然重要,但在恶意主张下,证据中心正在向“行为模式”移动。申请人名下是否出现批量近似申请,商品或服务范围是否异常宽泛,是否长期不落地使用,是否存在主动兜售、要价过高、反复接触权利人的记录,这些都更值得被系统整理。

从实务效果看,这会降低真正权利人的有效举证难度。理由并不神秘:很多关键事实原本就掌握在申请人一侧,权利人很难拿到一锤定音的“承认书”。一旦 TMOB 明确接受从申请轨迹、商业行为和交易姿态中推断申请意图,权利人就不必再把案件押在单一证据点上,而是可以通过一串相互印证的事实把故事讲完整。这并不等于恶意会被轻易认定,但门槛开始更像“能否形成可信闭环”,而不是“能否直接抓到明示自白”。

对申请人和代理人的影响会很直接

这份指引真正改变的,可能不是少数极端抢注人,而是边界地带的申请习惯。过去那种先把类别铺得很大、以后再慢慢看是否使用的做法,在加拿大会变得更危险。尤其是碰到与海外已有品牌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时,申请人若拿不出合理的进入加拿大市场计划、供应链安排、渠道准备或品牌独立来源,程序上的压力会明显上升。

代理层面也一样。今后更稳妥的做法,不是简单劝客户“先占位再说”,而是尽早把商业意图留痕:为什么选这个标志、为什么覆盖这些商品或服务、加拿大市场打算怎么进入、何时启动使用、与海外权利人是否存在历史接触。文件不一定要复杂,但至少要能解释申请为什么是正常商业动作,而不是一笔等待变现的筹码。2025 年起 TMOB 的费用裁决机制已经生效,恶意主张一旦成立,程序风险就不再只是输赢本身。

品牌方现在更值得做的,不只是等别人抢注

如果企业在加拿大已有出口、经销、平台招商或品牌外溢影响,单靠发现后再提异议,常常已经偏晚。更实际的做法是把监测和证据留存往前移:定期筛查相同或近似申请,保存申请人过往囤积记录,留存谈判邮件、转让报价、平台页面、域名和社媒账号痕迹。恶意案件往往不是靠某一份“决定性证据”赢下,而是靠多份普通材料拼出一条清楚的行为链。

这也是这次加拿大口径变化最值得关注的地方。它没有把商标制度变成道德审判场,也没有承诺替权利人自动清场;它只是更明确地告诉各方,商标申请如果偏离了真实商业使用这个核心目的,TMOB 愿意更认真地看申请人的行为逻辑。对守规矩的申请人而言,这意味着要把申请理由说清楚;对真正权利人而言,现在更有机会把长期难讲清的抢注问题,讲成一个可被接受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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