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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IPO与ISIPO联手发布CP13与CP15实践文件:恶意申请与商品/服务对比规则正把欧洲商标审查推向更高一致性

2026年3月24日,冰岛知识产权局(ISIPO)宣布,其与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围绕两项CP项目形成并发布了两份新的实施文件:CP13聚焦恶意商标申请的评估,CP15聚焦商品与服务的对比。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份文件并不是孤立的本地说明,而是建立在EUIPO合作框架下欧洲知识产权网络(EUIPN)既有共同实践之上,再根据冰岛本国立法与判例进行本地化适配。这意味着,冰岛这一非欧盟但深度嵌入欧洲市场规则体系的法域,正在把商标审查和争议处理的关键判断口径,进一步向欧洲主流实践靠拢。

这条新闻之所以值得关注,不只是因为“又多了两份指南”,而是因为它同时触及商标制度里最容易引发争议、也最影响商业布局的两个高压点:第一,申请人究竟是在正当经营中提出申请,还是在利用商标制度进行抢注、重申请、施压或搭便车;第二,当争议进入相似性判断时,商品与服务究竟应如何比较,哪些因素应被赋予更高权重,含糊不清的表述又应如何处理。CP13与CP15合在一起,实际上是在同时收紧申请入口与争议解释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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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内容仅对注册用户开放,包括CP13对抢注、重申请与杠杆型商标策略的影响,CP15对商品/服务表述与相似性判断的实务含义,以及企业在冰岛及更广欧洲市场应如何调整检索、申请与争议应对。

一、这不是两份技术说明,而是在把“恶意”与“相似性”从抽象概念改写成更可操作的审查语言

很多企业看到此类文件时,第一反应往往是“这是给审查员看的”。但从制度效果看,真正被重塑的恰恰是申请人、代理人、异议人和无效申请人之间的博弈规则。CP13的核心价值,在于把“恶意”从一个高度道德化、容易停留在印象判断的概念,尽量转化为一个可围绕证据、时间点、行为模式和商业逻辑展开的结构化评估。实践文件明确强调,恶意判断的核心在于申请人的不诚实意图;同时,它也并没有把判断简化成主观揣测,而是要求结合相关、连贯且客观的标准来识别这种意图。这会明显提高案件论证的结构性,而不是只靠“这个申请看起来不对劲”的直觉。

CP15则从另一个维度强化了这种结构化趋势。商品与服务对比原本就是商标近似判断、异议和无效程序中的基础环节,但现实中大量争议并不发生在显而易见的相同项目上,而是发生在边缘相邻、跨类延伸、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和平台型服务不断叠加的场景中。实践文件把“性质、用途、使用方式、互补性、竞争关系、销售渠道、相关公众、通常来源”等因素重新拉到同一张分析表上,并强调市场现实的重要性。换句话说,未来的比较不再只是机械看分类号,而会更关注商业世界中商品与服务真实如何相遇。

二、CP13最值得重视的,不是“恶意”二字,而是它对抢注、重申请与策略性申请的约束正在被系统化

从已公开的实施文件内容看,CP13并未试图给“恶意”下一个僵硬定义,而是承认这一概念无论在冰岛还是欧盟商标立法中都没有被完全定义清楚,因此转而围绕判断框架展开:谁负担初始举证责任、应当以哪个时间点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申请人与真实利益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哪些因素属于必查因素、哪些属于视案情而定的辅助因素。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文件把申请人的不诚实意图列为必须始终审查的核心因素,同时将寄生式行为、违反信义关系、防御性注册、重申请以及将商标作为谈判杠杆的投机性目的列为典型场景。这种写法等于告诉市场:过去那些游走在边界、但又不容易被一句话概括为违法的申请策略,今后将更容易被整体行为模式捕捉。

这对企业有非常现实的影响。过去在一些市场中,申请人可能会把商标当成低成本选项:先抢、先占、先堆积,再看是否转让、施压、阻止他人进入或反复重申以维持表面权利地位。CP13的制度价值,在于它并不只盯着某一个申请动作,而是鼓励审查与争议机关把时间线、关系链和行为链拼接起来看。只要一项申请显示出它并非为了识别来源、而是为了阻断他人、挟持谈判或滥用制度,那么即便表面手续完整,也可能被置于更不利的位置。对品牌方来说,这提高了打击恶意申请的可预见性;对习惯以“库存式商标”运营的主体来说,则意味着过去模糊的灰色地带正在缩小。

三、CP15的深层含义,在于它重新提醒市场:商品/服务表述本身就是权利边界,而不是可随意堆叠的文字包装

CP15的一项重要信号,是再次把“清晰、准确”拉回到商品与服务表述的中心位置。实践文件明确指出,这种清晰与准确并非形式主义要求,而是为了界定保护范围、保障法律确定性。对于长期依赖宽泛表述、概括性覆盖或希望通过模糊术语来拉大保护边界的申请策略而言,这会带来持续压力。因为当术语本身含混不清时,后续无论是检索、审查、异议还是无效,都会面临解释成本上升的问题。更关键的是,文件并没有停留在“术语要写清楚”这一层,而是继续讨论在对比阶段,面对不够清晰或不够准确的表述,不能简单因为其含糊就把它排除在比较之外,而必须结合文字本身、分类语境与法律解释方法去处理。这里折射出的其实是一个更成熟的制度态度:问题不因术语模糊而自动消失,反而需要更规范的解释方法。

另一个非常关键的点,是文件对Canon案以来商品/服务相似性因素的系统整理。它强调,判断并不存在机械公式,不同因素在不同案件中的权重可能不同,甚至在特定情境下,单一因素就可能足以支持相似性结论。这对跨界品牌、平台企业、软件即服务提供者、零售与制造一体化经营者尤其重要。因为他们面对的往往不是“面包对面包”式的传统对比,而是“软件服务对硬件设备”“线上平台服务对线下零售商品”“数据驱动服务对传统产品”这类混合型关系。CP15等于在提醒各方: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不只是分类表面,而是市场中的替代、互补、流通和认知关系。

四、对在欧洲布局品牌的企业而言,冰岛并不是边缘法域;这次发布更像是一种区域一致性的外溢信号

很多企业在做欧洲商标布局时,容易把冰岛视为相对边缘的小市场。但从制度观察角度看,冰岛的意义恰恰在于它能够反映EUIPN共同实践如何向更广泛的欧洲法律空间延展。此次ISIPO明确说明,相关实施文件是建立在EUIPN项目基础之上,并结合冰岛立法与判例进行本地化处理;而文件本身又多次援引欧盟法院判例与欧洲共同理解。这说明,哪怕不是欧盟成员国,只要市场与制度高度联动,对商标申请、异议、无效和比较方法的理解,也越来越难长期维持“本地孤岛式”解释。对于跨境企业来说,这意味着欧洲商标治理正在变得更可预测,但也更难利用法域差异进行程序套利。

因此,真正值得企业在未来90天内调整的,不只是是否关注这两份文件,而是内部工作方式本身。第一,申请前检索和权利来源核查要更前置,尤其涉及分销商、合作伙伴、前员工和代理链条时,更不能把“谁先申请”视为唯一风险。第二,商品/服务清单的撰写应从“尽量写多”转向“既要覆盖商业计划,又要保持解释上的可控性”。第三,争议策略不能再把“恶意”与“相似性”割裂开来:很多案件最终胜负,不是取决于单独证明某一方主观上不干净,或单独证明商品服务有多接近,而是取决于两条论证链能否互相支撑。EUIPO与ISIPO这次发布的真正意义,正在于它把这两条链同时拉直了。对认真经营品牌的企业而言,这是利好;对依赖模糊空间谋取先机的申请人而言,窗口正在收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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