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 AI 专利判决之后,新加坡开始重看 ANN 发明的技术性门槛
IPOS 已就英国最高法院 Emotional Perception 一案发起反馈征询,征询期为 2026 年 4 月 17 日至 5 月 14 日。官方问题并不只是在讨论一则英国判决是否“值得关注”,而是直接追问:这份裁决是否应影响新加坡的专利审查实践;它是否能让专利适格性与创造性之间的边界更清楚;如果沿着这一路径前进,申请人和代理人会遇到什么新问题。
这也是这次动态真正值得企业留意的地方。它还不是规则变更,但已经把一个长期敏感的问题摆上台面:涉及人工神经网络(ANNs)的发明,是否应继续在“是否属于可专利客体”这一关被较早挡下,还是应更多转入技术特征、技术效果与创造性层面去判断。对做 AI 芯片、推理加速、边缘部署、信号处理和系统架构优化的申请人来说,审查口径哪怕只松动一点,都会改变说明书写法、权利要求布局和答审节奏。
征询题目本身,已经透露出政策评估的方向
从 IPOS 公布的三道问题看,重点并不是简单表态支持或反对英国做法,而是在测试一套新的审查组织方式是否适合新加坡。第二问尤其关键:它把“可专利客体”与“创造性判断”的关系单独拎出来讨论,说明关注点不只是 AI 发明能否申请,更在于哪些判断应留在适格性阶段,哪些应放到后续的实质审查里。第三问又转向申请人与代理人的实际困难,背后关心的是审查一致性、披露负担、代理成本和可预期性。
换句话说,这次征询并不像表面上那样抽象。它针对的是一条很具体的制度分界线:新加坡是否要继续把 ANN 相关发明在“技术性”问题上卡得更前、更紧,还是允许更多案件先跨过客体门槛,再用技术贡献和创造性去筛选。前一种路径强调前端过滤;后一种路径更接近英国新判决和欧洲长期做法的组合逻辑。
英国判决的变化,不是把 ANN 从“计算机程序”里拿出去
这一点很容易被新闻化表述带偏。英国最高法院并没有简单地说“ANN 不是计算机程序”,恰恰相反,法院明确认为涉案 ANN 属于计算机程序的范畴;真正变化在于,法院同时否定了英国沿用多年的 Aerotel 路径,转而接受更接近欧洲专利局的 “any hardware” 进路。也就是说,只要权利要求作为整体包含技术手段,具备技术特征,就不必因为涉及程序而在入口处被一刀切排除,后面仍需继续看新颖性和创造性。
这会带来一个很实际的后果:申请人与审查员争论的重心,可能不再是“它到底算不算软件”,而是“它解决的是不是技术问题”“技术结果是否能被说明和重现”“哪些特征真正对整体技术性作出贡献”。这不是自动放宽,更不是 AI 专利全面开闸,但它确实会把一批原本死在第一道门槛前的案件,推到更深入的实质审查阶段。
真正可能受益的,不会是所有 AI 申请
从欧洲专利局现有口径看,AI 和机器学习模型本身仍被视为具有抽象数学性质;但如果权利要求指向使用技术手段的方法或装置,并且模型或算法是在解决某个技术问题、适配某种具体技术实现,那么这些特征可以对发明的技术性作出贡献。沿着这个思路,最可能受益的,通常不是泛泛而谈“用 AI 提升效果”的申请,而是那些和技术实现绑得很紧的方案:例如面向专用加速器、FPGA 或边缘设备的网络架构;围绕时延、功耗、带宽和存储占用做的推理优化;对传感器信号、工业控制数据、医学监测数据进行技术性处理的分类模型;以及把训练、部署、更新机制和具体系统约束写清楚的工程化方案。
相反,若发明核心仍停留在内容推荐、文本语义组织、商业规则优化或抽象数据分组,而技术用途和技术效果说不实,风险并不会因为英国判决就自动消失。口径若有变化,受益面也会是有边界的。谁把“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结果”讲得更硬,谁才更可能吃到这一轮调整带来的红利。
现在就该补的,不是标题里的“AI”二字,而是说明书里的技术细节
对准备在新加坡布局的申请人来说,最值得提前修的不是宣传话术,而是专利文本本身。第一,说明书要把 ANN 放进真实系统里去写,交代部署位置、硬件环境、输入输出链路、资源约束和可测量指标,别只写模型结构和准确率。第二,权利要求最好保留多层落点,既有方法权利要求,也有系统、装置、存储介质或部署场景相关表述,给未来审查口径变化留出回旋空间。第三,凡是技术效果依赖训练数据特征、参数设置或特定实施环境的,最好提前把可复现的关键条件交代清楚,别把最难证明的部分留到答复审查意见时再补。
这一轮征询未必立刻改写新加坡规则,但它已经释放出一个明确信号:AI 专利审查的争点,正在从“能不能进门”慢慢转向“进门之后拿什么证明自己确实是技术方案”。对申请人来说,真正的窗口不在新闻出来那一天,而在规则还没落地时先把申请质量拉上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