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O 在 2026 版指南中将“PACE 加速检索的取消”列为主要修订:欧洲专利加速路径正从“主动请求”转向“服务承诺+例外通道”
EPO 在 2026 版《审查指南》修订清单中,将 “Abolition of PACE for search” 明确列为 Part E 程序部分的主要修订点之一。这不是一个措辞层面的微调,而是对欧洲专利加速路径的制度重心重新排序:对较新提交的欧洲申请,EPO 已长期以“6 个月内出具扩展/部分检索报告”的服务目标替代常态化的 PACE 检索请求;如今,官方又通过 2025 年末公告确认,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PACE 机制原则上收缩为仅针对审查阶段。
对代理机构、企业知识产权团队以及依赖检索结果推进融资、并购、许可和全球布局的申请人而言,关键问题已不再是“是否习惯性勾选 PACE 检索”,而是如何判断哪些案件根本不需要再走旧式加速检索思路,哪些案件则仍要通过 Euro-PCT 提前处理、期限压缩、审查加速或并行法域协同来实现时效目标。真正的实务挑战,是把“加速”从单一表格动作,重构为一套案件筛选与程序编排能力。
一、修订清单与 2025 年末公告共同指向:PACE 的“检索入口”正在制度性退场
把这次变化放在一起看,信号其实非常清楚。首先,EPO 在 2026 版指南“修订清单”中,直接把 “Abolition of PACE for search” 列为 Part E 程序章节的重要修订点;其次,EPO 又在 2025 年 12 月发布的正式公告中说明,之所以重写 PACE 规则,是因为其在扩展/部分欧洲检索报告上的时效表现已持续改善,因此决定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把 PACE 的加速机制限制到审查阶段,并让 EPO Form 1005 仅保留审查加速请求。
这意味着,变化的本质不是“EPO 不再重视速度”,而是“EPO 不再把检索提速视为一个需要申请人日常主动触发的独立入口”。过去,很多团队会把 PACE 视为一项标准动作:有时间压力,就提交加速请求;现在,这种思维需要改写。对于相当一部分案件,检索提速的默认逻辑已经被机构自身的服务承诺吸收,而真正需要申请人精细介入的,更多转向程序衔接、阶段识别以及例外案件的节奏设计。
二、对 2014 年 7 月 1 日后案件而言,加速检索越来越像机构默认服务,而不是申请人的“选配件”
EPO 多年来一直强调:对于 2014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以及相应进入欧洲阶段且需进行补充欧洲检索的 Euro-PCT 案件,EPO 的目标是在相关起算点后 6 个月内发出扩展/部分欧洲检索报告,因此通常无需再提出 PACE 检索请求。现在,随着检索端 PACE 入口被进一步制度性收缩,这一逻辑被推得更完整:对较新案件而言,检索速度正从“申请人额外申请的优待”转向“办公室对标准流程的时限管理”。
从实务角度看,这种转变带来两层影响。第一,案件管理的关注点会从“有没有提交表格”转向“案件是否本就落在 EPO 的目标服务范围内”。第二,客户预期管理也要随之调整。过去,代理人可以把检索加速包装成一个相对明确的动作选项;现在更稳妥的表达,应当是:对于大多数较新案件,检索时效更多依赖 EPO 的统一流程与队列表现,而不是额外的申请人按钮。换言之,检索速度的可预测性可能上升,但可由申请人主动操控的空间反而下降。
三、真正仍需精细处理的,是 Euro-PCT 衔接、早期处理与审查加速的组合
对企业和代理来说,最容易踩空的地方,不是“少了一个旧入口”,而是把旧习惯误套到新的程序结构上。尤其在 Euro-PCT 案件中,时间压力并没有消失,只是处理方式改变了。EPO 公开说明一直区分:早期处理并不等于加速审查;需要更快进入欧洲阶段程序的案件,仍需 separately 评估是否提前处理、何时压缩 Rule 161 相关等待周期、何时让案件进入审查阶段以及是否在审查阶段提交 PACE。也就是说,速度管理并未消失,而是从“搜索端的统一加速请求”转向“欧洲阶段各节点的组合编排”。
这也是为什么融资、并购、许可或诉讼准备中的案件更需要前置筛选。某些案件真正需要的并不是一份更早的检索报告,而是更快获得可引用的审查意见、尽快进入可授权谈判窗口,或与其他法域的先行结果形成协同。相反,也有些案件表面上希望“越快越好”,但如果权利要求尚未稳定、商业方案仍在调整,过快推进程序反而可能压缩修改空间,削弱后续组合布局的弹性。新的制度环境要求团队先区分“检索快”“审查快”“进入欧洲阶段快”以及“商业上需要快”的四种不同需求,而不是把它们统称为一个加速标签。
四、律所和企业现在更该做的四件事:把“是否加速”改写成案件分层与沟通模板
面对这次变化,更有效的应对不是简单删除旧模板中的 PACE 字样,而是重做案件分层规则和客户提示口径。建议优先采取以下做法:
- 在 EPO 案件管理系统中新增字段,明确区分:是否属于“无需 PACE 即适用 6 个月检索目标”的案件;是否属于 Euro-PCT 衔接敏感案件;是否存在交易、融资或许可驱动的审查加速需求。
- 更新内部 SOP 和客户信模板,避免再把“提交 PACE 检索请求”当作默认建议;改为向客户解释当前的标准检索时效、可能的程序节点以及真正可控制的加速工具。
- 对确需尽快获得可用结果的案件,采用欧洲与其他法域联动的时序策略,例如结合先行审查结果、PPH 可用性、欧洲阶段进入时点和审查请求节奏,而不是把希望全部押在单一程序动作上。
- 在客户沟通中明确“加速不等于无风险”。更快拿到检索或审查结果,可能有助于交易推进与预算判断,但并不自动提高权利稳定性;在技术与市场仍快速变化的领域,过快推动授权也可能让后续应对新证据和新先前技术的空间变窄。
归根结底,这次修订释放的并不是“EPO 关闭了提速通道”,而是“提速逻辑正在从申请人主动按钮,改为办公室时限承诺加例外程序管理”。谁能更早把这一变化翻译成可操作的 docketing 规则、客户解释框架和跨法域节奏设计,谁就更可能在欧洲专利程序中把速度优势真正转化为商业优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