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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知识产权顾问

商标注册申请简述

说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 得不说一下我国最早的商标。据考证,中国甚至可以说是世界上第一个商标诞生在济南,即北宋年间济南刘家功夫针铺的“白兔捣药”图案。此铜版刻版四寸见方, 为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商标,而且是组合商标,最具代表性。根据刘家功夫针铺的印刷广告推算,最迟应不晚于公元1127年,即北宋末年,距今已有1000年左 右,它比公元1473年英国最早印刷广告的威廉凯克斯顿还早三百年(威氏印刷的是销售祈祷书广告)。这块"白兔儿"铜版就是用来印刷广告的,是在古代中国 早有对视觉文化形象的商业性使用,也是迄今为止发现的世界上最早的印刷广告实物,现存于中国历史博物馆。这则广告采用铜版印刷而成,以现代观点来看它是集 包装、说明书、防伪标签和商业标志于一体的印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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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兔商标工艺品)           
如今的商标注册体 系已较完善,商标种类虽然繁多,但可根据不同要素分为不同的种类,大致有以下几种:根据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根据使用目的不同,分为集 体商标、证明商标;根据构成要素不同,分为视觉商标、听觉商标、味觉商标、触觉商标;根据是否核准注册,分为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根据权利主体数量不 同,分为单一所有人商标、共有商标;根据知名度不同,分为普通商标、驰名商标。(《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 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关于商标的申请 人,我们可以分为国内申请人和外国申请人。国内申请人包括自然人,即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即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等和其他组织。外国申请人是指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港澳地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参照外国申请人办理。
那么什么样的商标 可以申请注册呢?商标法中给出了具体答案:《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 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 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前面是我们对商标注册做 的简要说明,现在我们来看一下商标注册的途径。第一,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 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总名单”一栏中。第二,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对于这 种情况,申请人需提前将要注册的商标查询好,然后准备申请文书,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提交文件之后,就到了商 标注册的审查受理阶段。审查分为两种,一种是形式审查,一般需经过1-3个月。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局受到商标申请书对 于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书发放受理通知书。第二种是实质审查,一般需经历1年至1年半左右的时间。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 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在此期间,在该商标未获准注册以前,请不要在使用中标 注注册标记(如注册商标),可以标记 “TM”。另外,在未核准注册以前,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及包装物,或商标标识不宜一次制作过多,以防因注册受阻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实审结束,由商标局发布 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由商标局发注册公告,注册公告即证明了该商标已被核准,商标申请人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 权。自发布注册公告之日起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即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至此,商标注册申请的流程结束。
以上即为商标注册申请之简述,因涉及方面众多,展述开来恐做长篇大论,故不在此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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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中期限问题

 《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与申请书或答辩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或答辩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期满后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或者确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上述规定既符合一般证据法则,又保障了公平,比较灵活,便于操作,有助于提高效率,具有更好的适用性。但笔者有这样的疑问:“何为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或者确有其他正当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为怎样认定,作为代理机构或者当事人又如何把握?”
一般来说,确有 正当理由是指因不可抗力,确实在规定时间不能提交,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是指在提交有关证据时尚未出现、后来形成的证据,例如后来法院作出的判决或判 决。但如何判断囊?在实际的案件操作中,申请人期满后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后,此证据是否予以采信,是否对案件会产生逆转性的影响, 都不得而知。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其只能在裁定下发后,通过决定书中的内容了解到一些信息,但此时案件已经审结,当事人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商标评审委应当就当事人再次提交的有关证据是否为新证据或是否受理做出书面回复,让申请人能够知悉自己提交证据是否有效,及早对自己的案件做出预判,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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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注册之前该想些什么?

商标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当时工匠们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随着岁月迁流,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 那么,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我们该知道些什么呢?
想知道某个名称能否作为“我”的“特有标识”使用,首先要知道的是,哪些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最常见也最容易使众多申请人不太理解的方面,简单来说包括:
第一,地名的审查。不 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地名包括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以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当然当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组成部分时除外。这里所说的不可作 为商标注册意思是不可以将地名作为商标内容要素予以注册,当然,在商标之外,地名仅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性质的使用是完全可以的。
第二,所谓统称不可注册。在 商标注册申请之初,有部分申请人的申请名称因为与他人在先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故为求区别而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在名称之后加之其所要做的产品通称。 如,XX太阳能;XX胶带;XX巧克力。实际上,在商标注册中,“太阳能;胶带;巧克力”等等所表示行业通称的字眼是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那么这样的字 眼显然就不具有区分商标的功能。而同样不具有显著性不足以达到区分商标的功能的字眼,还包括,仅仅表示大小、颜色、味道等等的词语。
第三,行业通称的混淆。在 上文中已经简述了,作为行业通称的字眼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不具有区分商标的功能。但是将行业通称作为说明性使用是完全可以的。这就出现了另一个容易被申 请人忽略的问题,也就是,商标中表示行业性的字眼必须与实际注册的商品分类相一致。换句话说,“XX面包”所对应的商标分类只能是面包,而不可以饼干、蛋 糕等。
以笔者的工作经验来说, 商标注册过程中有很多很多需要注意的细小问题,但相对于所有硬性规定的审查原则来说,尤为重要的一点是,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这是一条贯穿商标 注册全过程的审查原则。换言之,以该原则为主要精神,即使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但我们能够说明商标之间的不同之处,且不足以造成消费者的 误认。那么,商标注册的申请在申请驳回复审的时候也完全有可能被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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