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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知识产权顾问

我国关于声音商标的立法情况

 我国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并于1983年3月1日 取代原《商标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商标法先后经过了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订。目前商标法对于可注册商标要素内容的规定仅限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尚不保护声音商标。 

  2003年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启动了第三次商标法修订工作,国务院法制办于2011年9月公布了此次修订工作的成果商标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在这个修订草案中第八条内容包括了对声音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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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9月15日起人用药商标不再强行注册

我国对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原则为主,辅之以对部分商标被告强行注册。通常对于一些日常消费品,是否注册商标由生产者或服务者自主决定,即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而对于一些特殊商品,如卷烟,因其涉及公众的健康安全,相关法律规定该类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生产、销售。与此类似的商品如人用药品,在2002年9月15日以前同样也是实行商标强制注册的。

     2002年国务院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第三次修改,在2002年9月15日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中规定:“商标法第6条所 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这一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限于“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当时对烟草实行商标强行注册做出规定的法律文件是1992年实施的《烟草专卖法》,该文件属于法律,因此仍然有效。但由于对人用药品实行商标强制注册是在1983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条中予以明确的,在此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后以往实行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均已废止,而目前实施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又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因此,自2002年9月15日起人用药将不再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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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商标档案查询方法

青岛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授权,专业从事知识产权代理的法律服务机构。一直坚持以建立国际一流的知识产权事务所为发展目标,恪守行业代理人的执业准则,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效率、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经过多年的行业经验现总结出6大商标档案查询方法:

        一、商标查询档案由商标局档案处负责办理。

  二、公安、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部门热点评论   商标档案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申请  查询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有关公函。

  三、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受当事人委托查询当事人自己的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四、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诉讼活动,可以查询涉案商标的档案资料,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书以及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五、商标注册人查询自己的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注册人为单位的,应提交单位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以及商标注册人需要调取商标档案进行文书鉴定的,除上述手续外,鉴定人员还应提交鉴定机构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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