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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知识产权顾问

英文商标的近似判断的几种情况

商标近似的判断主观性较强,而在这个判断中以英文的近似判断最为难把握。而两个商标都为英文商标,有部分字母相同在认定近似方面着重审查哪部分一直成为争论的焦点,笔者根据自己的经验做了简要分析:
A:从含义方面 B:从字母的相似度 C:读音 D:整体效果方面
对于两个英文商标的审查商标局一般综合考虑,从含义方面看,
两个商标如果含义完全不同一般不判近似;从字母的相似度方面看,
商标 中其他部分都相似,仅仅F和E;O和Q、D和B这种区别,一般都应判定近似;读音方面一般在审查英文商标方面考虑的较少,读音一般不作为判定近似的标准; 整体效果方面是审查整个商标的重点,应当重点考虑。除上述这些方面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外,普通消费者在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是否会将两个商标混淆也是关键 所在。注意:商标中首字母不同,一般这个商标不判近似;特殊情况下两个英文商标字母不同,但字形相同,足以产生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
   上述是判断英文商标的几个标准,但还需要根据不同商标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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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商标起一个的“好名字”》

    在现代商业实践中,从来 就不缺少关于“品牌战”与“价格战”的硝烟。加之近年来,消费主体的品牌主导意识明显加强,使得所有经营主体争相创设品牌,注册商标。这对于社会经济发展 和知识产权保护来说无疑是有利无害的。但是对于注册商标的名称,也就是说怎么才能给自己的商标起一个“文雅又响亮”的名字,让各商家颇为头疼。人人都在追 求着如何才能独树一帜?如何才能别具一格?如何才能与众不同?如何才能一鸣惊人?
于是,部分商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现了一线商机,选择“向名牌看齐”。“康帅傅”、“娃娃哈”、“农大山泉”、“司口司乐”等等出现在消费者视野中的商标,与知名品牌商标在整体设计上极其近似,但其产品却差强人意,每每都让消费者叫苦不迭。
也有相当一部分商家异曲同工演变而来的是选择注册“自主品牌”。争相注册社会共识性词汇或者某一段时期内出现的代表性新鲜词语。如,“奥巴马”、“慈禧”、“囧”、“章鱼帝”等等。务求与众不同,一鸣惊人。
还有一部分商家盲目的追求所谓的算命、测字机构给测算出的命理象征富贵成功的“好名字”,关于此类名称的命理意义我们无从考究,但此类名称对于商标注册来说并无任何优势,甚至由于字词的大众化反正适得其反。
实质上,不论是商标名称的由来方式,还是最终商标名称这些显然都是偏离品牌经济,偏离商标注册的轨道的,甚至令人啼笑皆非。
且不论到底“品牌战”与 “价格战”谁更具经济意义,单单说“品牌战”的本质难道就是盲目单纯的起一个足够“个性”的名字?品牌经济打造的难道只是已有品牌的仿制品?不可否认的 是,品牌之于经济利益越来越显现出其举足轻重的低位,但是商标品牌究其本质,只是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个商业标识。众多商家只看到了,在所谓的“名 牌”“大牌”身上,这个商业标识会得到消费者的肯定,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却全然不顾在知名品牌背后,凝聚着一个企业无数汗水和付出的过程。
细数卓有名气的品牌故事,“微软”、“奔驰”、“耐克”等等我们身边的“大牌”,不难发现,一个好的商标,不过是一个简单的名称,但更重要的是,商标背后凝聚的产品的质量和企业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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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审查时考量的因素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所提交的商标图样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是最重要的审查内容之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授予商标专用权。
商标的显著性特征,通常是指商标为实现其功能所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以“纯绵”与“雅儒”两个商标为例,两者都申请注册在服装商品中。我们可以发现,“雅儒”商标易于在商标与商品提供者之间建立唯一的联系,适合做为商标以便于消费者区分商品的来源,所以我们说这个商标具有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而“纯绵”商标,由于在 服装行业中,纯棉是服装面料的主要原料,又是服装厂商在对产品的营销宣传中经常使用的字眼,其含义泛指某一种材料,而无法实现有针对性的指向某一个厂商, 加之“纯绵”与“纯棉”从字型和读音的角度观察极为近似。所以类似于“纯绵”这样的商标,就不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
通常,我们在考察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时,主要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构成商标标志本身的各要素(包括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等),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或图形,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这个要素过于复杂的组合等情况,都不适合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过于复杂的标志与过于简单的标志一样都不便于识别和呼叫。
2、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比如,将苹果电脑的标志做在水果行业,简单的讲,卖苹果的商户以苹果的外形标志作为其商标。或是鞋店以皮鞋的外形作为其商标,显然是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也不便于在消费群体中将这些特定的商户与其他同业者进行区分。
3、 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是在考量一个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时非常重要的因素。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其识 别的主体就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也可以说,我们在观察一个标志是否具备显著特征时应当站在其相关公众或此领域的消费者的角度。比如:对于大型医疗 器械商标的审查应当站在医疗机构的视角,而不是患者的角度;对于婴童用品商标的审查应当站在成年人的角度,而不是儿童;对于香烟外包装封拉线商标的审查应 当站在烟厂的角度,而不是烟民。
4、 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这一点主要是考虑到有一些商标,从标志本身来看,符合注册商标的所有要求,甚至曾经被核准注册,或一度被评为驰 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但是由于不当使用和保护不利,以致于其这些商标在行业内,丧失了显著特征。这样的商标如“阿司匹林”、“尼龙”、“吉普Jeep”等 等。当这些标志由于沦为行为通用词,从而丧失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也就不再适合作为注册商标予以保护了。这也从一个侧面反应出知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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