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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评析 (33)

扼制不正当抢注,异议比实质审查更为可行

商标的不正当抢注,又称恶意抢注,是指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某一商标被不正当抢注现象出现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商标使用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自己长期使用的商标不申请注册,使得他人有可乘之机。二是商标申请人以获利为目的,以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为挡箭牌,窃取他人的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市场对知识产权的需求和利用在深度和广度上日益增强,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商标的不正当抢注现象也日趋增加。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诉讼持续迅猛增长,2011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商标案件12991件,比上年增长53.56%。
扼制商标的不正当抢注行 为,是净化知识产权市场的必要行为。2001年修改商标法,在“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一章中增加了如下规定作为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 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规定对于制止利用商标法先申请原则抢先注册他人创设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建立符合诚实信用商业道德和行业惯例的市场竞争环境大有必要。这一规定也是在总结商标法实施近20年来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 上作出的必然选择。
但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是 否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否为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能否作为商标局实质审查的内容?商标局的实质审查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禁用条款的审查;二是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三是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注册的商标相混同,是否与申请在先的商标及已撤销、失效并不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混同。其中并未将“是否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列入 实质审查中。商标局不实质审查抢注行为也是不无道理的,因为他人除商标权外的在先权利、未注册的商标均不可能在商标局备案,申请商标是否被他人在先使用无 从审查,至于申请人是否为不正当抢注,从申请书件上则更难反应,如果列为实质审查的内容,一是商标局在技术上无法做到真正的实质性的审查,准确率难以保 证;二是这一内容也大大增加了商标局的审查难度,扩大了商标局的审查范围,自然也将会大大延长商标局审查周期,百害而无一利。因此,在扼制不正当抢注这一 知识产权保护行动中,商标局将这一权利,转移给了企业及个人。商标在先使用人,对自己长期使用的商标肯定会比商标局敏感和知晓,在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 内,如商标在先使用人发现了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指出其抢注行为。商标异议在商标申请中占有重要的作用,一是保 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二是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三是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其中第三条作用最为重要,是对商标局实 质审查工作的有效补充。通过异议程序,在先商标使用人可以陈述自己反对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理由,阻止存在不正当抢注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来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
因此,将商标法第31条这一规定,作为在先商标使用人提出“商标异议”和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及核准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或要求撤销的理由,比作为商标局实质审查的内容更为可行。
笔者认为,当商标使用人 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抢注,在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该进行反思,为什么没有早些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为什么商标已经大量投入使用依然不申请注 册,正是由于商标使用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强,才使得抢注者有可乘之机。因此,商标使用人必须要首先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才是遏制抢注的当务之 急。堵住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这一现象,既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善,又要保持先申请原则的严肃性;既要商标使用人防微杜渐、在商标使用之时即申请注 册,又要合理利用异议申请这一程序,弥补未及时申请这一漏洞,阻止抢注商标成功注册。两者结合,双管齐下,才能更好的维护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净化知识 产权市场。

扼制不正当抢注,异议比实质审查更为可行

商标的不正当抢注,又称恶意抢注,是指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某一商标被不正当抢注现象出现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商标使用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自己长期使用的商标不申请注册,使得他人有可乘之机。二是商标申请人以获利为目的,以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为挡箭牌,窃取他人的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市场对知识产权的需求和利用在深度和广度上日益增强,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商标的不正当抢注现象也日趋增加。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诉讼持续迅猛增长,2011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商标案件12991件,比上年增长53.56%。
扼制商标的不正当抢注行 为,是净化知识产权市场的必要行为。2001年修改商标法,在“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一章中增加了如下规定作为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 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规定对于制止利用商标法先申请原则抢先注册他人创设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建立符合诚实信用商业道德和行业惯例的市场竞争环境大有必要。这一规定也是在总结商标法实施近20年来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 上作出的必然选择。
但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是 否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否为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能否作为商标局实质审查的内容?商标局的实质审查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禁用条款的审查;二是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三是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注册的商标相混同,是否与申请在先的商标及已撤销、失效并不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混同。其中并未将“是否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列入 实质审查中。商标局不实质审查抢注行为也是不无道理的,因为他人除商标权外的在先权利、未注册的商标均不可能在商标局备案,申请商标是否被他人在先使用无 从审查,至于申请人是否为不正当抢注,从申请书件上则更难反应,如果列为实质审查的内容,一是商标局在技术上无法做到真正的实质性的审查,准确率难以保 证;二是这一内容也大大增加了商标局的审查难度,扩大了商标局的审查范围,自然也将会大大延长商标局审查周期,百害而无一利。因此,在扼制不正当抢注这一 知识产权保护行动中,商标局将这一权利,转移给了企业及个人。商标在先使用人,对自己长期使用的商标肯定会比商标局敏感和知晓,在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 内,如商标在先使用人发现了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指出其抢注行为。商标异议在商标申请中占有重要的作用,一是保 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二是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三是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其中第三条作用最为重要,是对商标局实 质审查工作的有效补充。通过异议程序,在先商标使用人可以陈述自己反对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理由,阻止存在不正当抢注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来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
因此,将商标法第31条这一规定,作为在先商标使用人提出“商标异议”和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及核准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或要求撤销的理由,比作为商标局实质审查的内容更为可行。
笔者认为,当商标使用人 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抢注,在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该进行反思,为什么没有早些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为什么商标已经大量投入使用依然不申请注 册,正是由于商标使用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强,才使得抢注者有可乘之机。因此,商标使用人必须要首先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才是遏制抢注的当务之 急。堵住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这一现象,既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善,又要保持先申请原则的严肃性;既要商标使用人防微杜渐、在商标使用之时即申请注 册,又要合理利用异议申请这一程序,弥补未及时申请这一漏洞,阻止抢注商标成功注册。两者结合,双管齐下,才能更好的维护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净化知识 产权市场。

谁来为“乔丹”买单?

******
 
近日,“‘飞人’乔丹诉 中国乔丹”一案,在社会各界均掀起了轩然大波,一时,坊间各种各样的说法也是不绝于耳。一个外国人以姓名权受侵犯为由起诉中国企业的‘前无古人’之案例, 让法学家们争相阐述,到底其本身的合法性有无根据?商人们则纷纷揣测,在‘鹬蚌相争’的时候是那个‘渔翁’从中获利?而这件事,更大的是引起了中国消费者 的一片哗然,原来自己推崇多年的民族企业与那个享誉世界的‘金字招牌’——乔丹,竟然没有一丝一毫的联系!
关于本案‘姓名权’‘商标权’等本质问题的法律适用自有法院查明,可令人唏嘘的是,在此种情况之下,一般中国人从情感上说,是应该更倾向于中国民族企业的,但恰恰相反的是,大部分的中国消费者不仅仅选择支持“飞人”乔丹,更纷纷大呼被骗多年!这是神马情况?
这就是笔者想要通过本文表达的一个由此案引发的值得人思考的问题——品牌效应!
品牌,也就是企业产品流通中的商标,是指给拥有者带来溢价、产生增值的一种无形的资产。很显然,被叫做商标或者品牌的这个东西是与企业的经济价值必然关联的。那么,到底什么才是商标呢?
商标,实际上就是一张“脸”。就是这张“脸”,让我区别于你,也区别于他。对于企业来说,商标,是企业文化内涵的表现,是企业经济价值的浓缩,甚至,就是一个企业的灵魂所在。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环 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发激烈,而消费群体的消费观念是受“品牌效应”所影响的,也即,消费群体争相追逐名牌,是因为他们认为优秀的品牌与优秀质量之间 是划等号的。消费群体凭借“品牌效应”而自动搜索商品,无疑是商家最成功的经营方式。这样,一个质量与美誉并重的商标品牌就理所当然的成为所有企业趋之若 鹜的对象。但是,这样一个商标品牌的建立是相当之不易的。以世界最知名的商标品牌之一——Coca-Cola(可口可乐)为例,曾有专业人士称,假若全世 界可口可乐公司的工厂悉数倒闭,那么仅凭“Coca-Cola”这个商标,就足以使得可口可乐公司重新风生水起。或许这只是一句戏称,并不完全具有考证价 值。但其想表达的关于“Coca-Cola”这个商标的经济价值是毋庸置疑的。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寒”,我们必须客观看待的是,可口可乐公司的这样一 个极具经济价值的商标,并非一朝一夕建立起来的,而是在上百年的良好商业经营信誉的基础上获得的。而这样一个漫长的经营过程,显然不是每个经营者都愿意选 择的。以经济利益为首的某些商家就会发现在品牌价值与经营过程之间的一个所谓的‘平衡点’——搭名牌便车!
这样的行为,固然能在最 短的时间内创造最多的经济价值,但却失去了自我!一个商标、一个品牌的建立是一个企业成长的见证!它像一个名字、一件衣服,是企业经营里不可或缺的,可是 盲目的选择一个别人的‘成熟品’作为自己的发展基础,就像是穿了别人的衣服,对商标品牌的发展来说,于人于己都是有害无益的,更是无论如何都不会长久的。
商标制度用以区分商品来 源,除了保护生产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就是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相信这个品牌的力量,更是在选择相信品牌背后的法律保护。例如“乔丹”一案,且不论 最后的结果,是否认定中国乔丹体育用品公司的商标及企业字号侵权,单单是公司因此所失去的消费者的民心,就已经得不偿失了!
可见,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一个自主商标品牌的创建是必要的,但选择他人的“成熟品”是万万不可取的。这也让我们清楚的知道,在法律制度面前,学会保护别人的,也就是在保护自己的!

 

谁来为“乔丹”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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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飞人’乔丹诉 中国乔丹”一案,在社会各界均掀起了轩然大波,一时,坊间各种各样的说法也是不绝于耳。一个外国人以姓名权受侵犯为由起诉中国企业的‘前无古人’之案例, 让法学家们争相阐述,到底其本身的合法性有无根据?商人们则纷纷揣测,在‘鹬蚌相争’的时候是那个‘渔翁’从中获利?而这件事,更大的是引起了中国消费者 的一片哗然,原来自己推崇多年的民族企业与那个享誉世界的‘金字招牌’——乔丹,竟然没有一丝一毫的联系!
关于本案‘姓名权’‘商标权’等本质问题的法律适用自有法院查明,可令人唏嘘的是,在此种情况之下,一般中国人从情感上说,是应该更倾向于中国民族企业的,但恰恰相反的是,大部分的中国消费者不仅仅选择支持“飞人”乔丹,更纷纷大呼被骗多年!这是神马情况?
这就是笔者想要通过本文表达的一个由此案引发的值得人思考的问题——品牌效应!
品牌,也就是企业产品流通中的商标,是指给拥有者带来溢价、产生增值的一种无形的资产。很显然,被叫做商标或者品牌的这个东西是与企业的经济价值必然关联的。那么,到底什么才是商标呢?
商标,实际上就是一张“脸”。就是这张“脸”,让我区别于你,也区别于他。对于企业来说,商标,是企业文化内涵的表现,是企业经济价值的浓缩,甚至,就是一个企业的灵魂所在。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环 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发激烈,而消费群体的消费观念是受“品牌效应”所影响的,也即,消费群体争相追逐名牌,是因为他们认为优秀的品牌与优秀质量之间 是划等号的。消费群体凭借“品牌效应”而自动搜索商品,无疑是商家最成功的经营方式。这样,一个质量与美誉并重的商标品牌就理所当然的成为所有企业趋之若 鹜的对象。但是,这样一个商标品牌的建立是相当之不易的。以世界最知名的商标品牌之一——Coca-Cola(可口可乐)为例,曾有专业人士称,假若全世 界可口可乐公司的工厂悉数倒闭,那么仅凭“Coca-Cola”这个商标,就足以使得可口可乐公司重新风生水起。或许这只是一句戏称,并不完全具有考证价 值。但其想表达的关于“Coca-Cola”这个商标的经济价值是毋庸置疑的。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寒”,我们必须客观看待的是,可口可乐公司的这样一 个极具经济价值的商标,并非一朝一夕建立起来的,而是在上百年的良好商业经营信誉的基础上获得的。而这样一个漫长的经营过程,显然不是每个经营者都愿意选 择的。以经济利益为首的某些商家就会发现在品牌价值与经营过程之间的一个所谓的‘平衡点’——搭名牌便车!
这样的行为,固然能在最 短的时间内创造最多的经济价值,但却失去了自我!一个商标、一个品牌的建立是一个企业成长的见证!它像一个名字、一件衣服,是企业经营里不可或缺的,可是 盲目的选择一个别人的‘成熟品’作为自己的发展基础,就像是穿了别人的衣服,对商标品牌的发展来说,于人于己都是有害无益的,更是无论如何都不会长久的。
商标制度用以区分商品来 源,除了保护生产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就是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相信这个品牌的力量,更是在选择相信品牌背后的法律保护。例如“乔丹”一案,且不论 最后的结果,是否认定中国乔丹体育用品公司的商标及企业字号侵权,单单是公司因此所失去的消费者的民心,就已经得不偿失了!
可见,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一个自主商标品牌的创建是必要的,但选择他人的“成熟品”是万万不可取的。这也让我们清楚的知道,在法律制度面前,学会保护别人的,也就是在保护自己的!

 

IPAD商标案终审 商标权归属几无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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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苹果公司在二审中不能提供有力的新证据,想要翻盘几乎是不可能的。唯冠国际与深圳唯冠之间虽存在控股关系,但两个公司从法律上讲必竟是两个相互独立的 主体,他们之间的控股关系,只能表明唯冠国际是深圳唯冠的投资人,但并不代表唯冠国际有权代表深圳唯冠签署商标转让合同。此外,我国内地的法律对于商标的 转让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规定,除要求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要订立转让协议外,还要求将转让协议随同转让申请一起递交国家商标局审查,只有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并 公示后,商标的转让程序才算完成。

      一旦此案驳回苹果的诉求,深圳唯冠在全国各地提起的商标侵权之诉都将做出对苹果不利的判决,停止侵权就意味IPAD产品在内地的全面下架,介时苹果不得不 迫于压力坐到谈判桌前与唯冠讨论"IPAD"商标的售价,这也正是为什么唯冠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索赔的原因,其希望以此实现“以诉促谈”的构想。

      唯冠很清楚百亿赔偿金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关于侵权赔偿金的确定需要考量苹果使用IPAD商标的行为给深圳唯冠造成的损失、苹果的非法收益。就 “IPAD”商标而言,在苹果使用之前,几乎是没有商业价值的,IPAD商标的无形价值与市场美誉度都是苹果这个侵权者所赋予,苹果对IPAD商标的使用 也没有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是误认,苹果产品本身所具有的显著特征是购买行为的决定因素,综合来看,唯冠能或支持的索赔与其主张之间的差距 会非常大。

      而目前苹果需要选择,是巨资购买IPAD商标还是改名另起一个系列品牌,预计苹果将会在权衡购买成本与更名成本后做出决定。可以确定的是,唯冠最不愿见到是苹果抛弃IPAD这个品牌。主动权仍然在苹果手中。

案件回放:

      2000年,苹果尚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

      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IPAD商标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 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iPad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苹果”。  

      2010年,苹果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iPad商标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并向深圳唯冠索赔相关费用。该案在2010年4月19日受理,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2年02月17日,惠州中院判决当地苹果经销商构成侵权,禁止其销售苹果iPad产品。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认定苹果商标侵权。

      2012年2月23日下午,上海浦东法院就深圳唯冠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苹果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分别作出了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唯冠要求责令被告苹果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IPAD商标案终审 商标权归属几无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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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苹果公司在二审中不能提供有力的新证据,想要翻盘几乎是不可能的。唯冠国际与深圳唯冠之间虽存在控股关系,但两个公司从法律上讲必竟是两个相互独立的 主体,他们之间的控股关系,只能表明唯冠国际是深圳唯冠的投资人,但并不代表唯冠国际有权代表深圳唯冠签署商标转让合同。此外,我国内地的法律对于商标的 转让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规定,除要求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要订立转让协议外,还要求将转让协议随同转让申请一起递交国家商标局审查,只有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并 公示后,商标的转让程序才算完成。

      一旦此案驳回苹果的诉求,深圳唯冠在全国各地提起的商标侵权之诉都将做出对苹果不利的判决,停止侵权就意味IPAD产品在内地的全面下架,介时苹果不得不 迫于压力坐到谈判桌前与唯冠讨论"IPAD"商标的售价,这也正是为什么唯冠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索赔的原因,其希望以此实现“以诉促谈”的构想。

      唯冠很清楚百亿赔偿金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关于侵权赔偿金的确定需要考量苹果使用IPAD商标的行为给深圳唯冠造成的损失、苹果的非法收益。就 “IPAD”商标而言,在苹果使用之前,几乎是没有商业价值的,IPAD商标的无形价值与市场美誉度都是苹果这个侵权者所赋予,苹果对IPAD商标的使用 也没有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是误认,苹果产品本身所具有的显著特征是购买行为的决定因素,综合来看,唯冠能或支持的索赔与其主张之间的差距 会非常大。

      而目前苹果需要选择,是巨资购买IPAD商标还是改名另起一个系列品牌,预计苹果将会在权衡购买成本与更名成本后做出决定。可以确定的是,唯冠最不愿见到是苹果抛弃IPAD这个品牌。主动权仍然在苹果手中。

案件回放:

      2000年,苹果尚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

      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IPAD商标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 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iPad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苹果”。  

      2010年,苹果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iPad商标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并向深圳唯冠索赔相关费用。该案在2010年4月19日受理,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2年02月17日,惠州中院判决当地苹果经销商构成侵权,禁止其销售苹果iPad产品。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认定苹果商标侵权。

      2012年2月23日下午,上海浦东法院就深圳唯冠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苹果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分别作出了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唯冠要求责令被告苹果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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