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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查封内容与期限

1、关于财产保全的内容

     人民法院需要对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2、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期限

     对注册商标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注册商标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到期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3、不得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重复进行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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