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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描述性商标正当使用的判断

描述性商标由于其商标词汇本身具有描述性,无法直接起到区别商标来源的作用,其禁止 他人使用的权利范围就受到较大的限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地名,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注册商标具有描述性时,其他生产者出于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特点的目的,以善意方式在必要的范围内予以标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其视为商标而导致来源混淆的,构成正当使用;判断是否属于善意,是否必要,可以参考商业惯例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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