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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行为认定中涉及的几个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该条的构成是否必须直接指明诋毁的具体对象?

        反法调整的商业诋毁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指明诋毁的具体对象的名称,即并不要求诋毁行为人指名道姓,但商业诋毁指向的对象应当是可辩别的。

   2、哪些种类的信息属本条所指的虚伪事实?

        没有事实依据的,没有经国家有权机关生效文书确认的,并且会对市场其他竞争者造成否定性评价的信息。

   3、商业诋毁的语言有无具体的要求?

        反法并未对商业诋毁的语言作出限制,诋毁语言并不一定要求有感情色彩,无论是包含诸如憎恨、羞辱、藐视的语言或者说是骂人的赃话,还是不带任何感情色彩的陈述,只要其中涉及的事实是虚伪的,无中生有的,并因此损害了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就构成商业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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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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