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C收紧并行撤销案暂缓标准,EPO异议同步提速
2026年2月17日,UPC上诉法院在bioMérieux诉Labrador Diagnostics案中,拒绝因并行进行的EPO异议而暂缓撤销上诉程序,也拒绝为了等待EPO口头审理结果而顺延上诉理由书期限。法院给出的信号很直接:同一件欧洲专利同时落在UPC与EPO手里,并不会自动触发“先等等看慕尼黑”的程序逻辑。是否暂缓,仍是法院的裁量问题,而且要看个案中的利益衡量,而不是看有没有并行异议这一个事实。
这件事之所以值得追踪,不只因为它影响撤销之诉本身。对准备在并行期内主张侵权、抗辩有效性,乃至考虑申请初步禁令的一方来说,程序节奏正在被重新校准:UPC不愿轻易为EPO让路,EPO则已通过公开说明与指南把并行法院案件触发的异议加速机制写得更具体。双轨制没有消失,但等待空间明显变窄了。
这份裁定不是另起炉灶,而是把“不轻易暂缓”的线画得更细
如果只把这份命令读成一句“UPC不同意暂缓”,其实还没读到重点。UPC此前就已表现出对并行异议下暂缓审理的谨慎态度,这次上诉法院进一步把口径压实了:仅仅因为EPO也在审同一专利,远远不够;即便EPO的决定可能较快出现,法院也不会因此自动按下暂停键。真正起作用的,是法院对程序效率、当事人利益、案件进度以及现有程序工具是否足够的综合判断。
这很重要,因为它把一个过去还带点策略模糊空间的问题,往可预期方向推了一步。很多当事人原本会设想,既然EPO异议庭口头审理在望,UPC不如先停一下,等异议结果出来再说。现在看,这条路并没有被堵死,但门槛明显更高了。法院更在意的是,现有程序能否继续推进、后续是否仍有机会评论EPO结果,以及是否真的存在必须立刻停下来的现实必要。
真正被改写的,是并行期内的PI与举证时间轴
这份程序命令没有逐字讨论初步禁令申请的实体标准,但它对PI策略的影响相当直接。原因很简单:法院连上诉理由书期限都不愿因为等待EPO结果而顺延,说明UPC对“先看一眼EPO再决定怎么打”的容忍度有限。对计划在并行窗口内申请PI的权利人来说,不能再过度依赖未来几个月内可能出现的EPO动向来补强当前的有效性叙事。能否尽早把专利稳定性、侵权紧迫性和损害风险讲清楚,会比“异议那边也许快有利好”更关键。
对被诉方也是一样。若想借EPO异议进展来压制UPC中的临时措施或主程序节奏,不能只停留在“异议正在进行”这一层。更现实的做法,是把能直接影响UPC判断的材料前置,包括最强的新颖性或创造性攻击、足以动摇专利稳定性的技术脉络,以及为何这些问题不应被留到以后再说。换句话说,双轨并行不再意味着可以把一部分说服工作自然推迟到EPO阶段。
EPO不再只是后台程序,而是在收到UPC信号后主动提速
另一端的变化同样不能忽视。EPO已经公开说明,只要其获知同一专利在UPC或成员国法院存在并行侵权或撤销程序,异议处理就会进入加速轨道。具体做法并不抽象:答复期限会缩短,口头审理传唤会更快发出,必要时既定口审日期还会被提前,书面决定和会议记录也会尽快下发。2026版指南继续把这套机制写得更清楚,等于把“法院前台压力”正式传导到了异议后台。
这会带来一个很实际的后果:过去有人把EPO异议看成节奏较慢、适合慢慢铺陈技术争点的场域;现在一旦UPC程序跑起来,异议端也可能突然加速。对专利权人而言,修改请求、技术解释和备选防线要更早准备。对异议人而言,最核心的证据与无效论证也要更快收束。双轨制表面上给了两个战场,实际上却在把双方同时推向更早、更密集的准备期。
企业和代理团队现在该怎么排兵布阵
第一,别再把UPC与EPO当成一快一慢、可以互相等候的组合。现在更像是一套互相牵引的双时钟系统:UPC不愿轻易停,EPO在收到并行案件信息后也可能跟着加速。内部项目管理如果还按“先打UPC、异议以后慢慢补”或“先把异议做厚、UPC那边再拖一拖”的思路排期,很容易失手。
第二,PI、主程序和异议程序的材料准备应尽量共底稿、早排序。哪些现有技术最能打,哪些实验或技术说明最能稳住专利,哪些论点适合在UPC先打、哪些适合留在EPO展开,现在都需要更早决定。第三,管理层也要看懂一个变化:程序上的暂停不再是容易买到的时间。真正能换来主动的,不是等待,而是提早把证据、技术判断和商业风险说明组织好。谁还把并行程序当成天然缓冲带,谁就更容易在接下来的欧洲专利争议里被时钟追着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