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细化AI现有技术与发明人审查边界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围绕生成式 AI 与专利审查发布补充指南,把两个近年不断升温的问题放到同一张审查图谱里:一是明显由生成式 AI 产生的公开内容,能否以及如何作为现有技术使用;二是申请人在提交 AI 辅助发明时,怎样说明真正完成发明构思的人类贡献。
这项指南的实务信号很直接。AI 生成内容不会因为“机器生成”而当然退出审查视野,也不会因为出现在网上就自动成为足以破坏新颖性或非显而易见性的可靠依据。审查员、申请人和代理人都需要回到证据本身:公开是否可检索,技术内容是否可实施,所谓“组合”是否只是数据拼接,人类发明人是否能说明自己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作出了具体贡献。
AI生成公开不再只是“找到一篇网页”
生成式 AI 最大的改变,不是让现有技术突然变多这么简单,而是让“公开内容的质量”变得更不稳定。过去,一篇论文、产品手册或专利公开文本被检索到后,争议通常集中在公开日期、可获得性和技术特征是否对应。AI 生成页面则更复杂:它可能有完整段落、看似合理的图表和伪造的引用,却包含不存在的材料参数、拼接出来的实验结果,或在不同技术体系之间强行组合。
指南把这个问题推回到专利法熟悉的证据框架。审查员仍然可以引用公开可获得的资料,但当申请人指出该资料具有明显 AI 幻觉、不可实施步骤或数据拼接痕迹时,争点就不应停留在“网上能看到”。对于新颖性,关键是单一引用是否真实、清楚、完整地公开了每一项权利要求要素;对于非显而易见性,关键是普通技术人员是否会基于可信技术内容作出合理组合,而不是被一堆机器生成文本牵着走。
审查员的拒绝理由需要更可验证
在美国审查实践中,公开文献通常享有一定的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推定,但这种推定并非不能反驳。补充指南的价值正在于此:当被引用材料本身带有明显异常,审查意见需要更清楚地说明该材料为什么仍可作为可靠现有技术,哪些部分被用来支持新颖性拒绝,哪些事实支撑显而易见性组合。
申请人的应对也要更具体。仅仅说“这是 AI 生成的,所以不能用”通常不够。更有力的答复应当指出具体缺陷:化学结构与性质描述矛盾,机械结构无法装配,算法步骤缺少必要输入,实验数据不符合基本量纲,引用来源不存在,或者同一页面中前后技术方案互相排斥。把问题钉在技术事实上,才可能有效动摇审查员对该引用的依赖。
AI辅助发明的核心仍是人类构思
另一条主线是 AI 辅助发明。USPTO 的口径并不是把 AI 使用本身视为瑕疵,而是强调发明人身份仍然围绕人类构思展开。AI 可以像实验设备、软件工具或数据库一样提供帮助,甚至生成候选方案;但能被列为发明人的,只能是对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形成了明确、稳定技术构思的自然人。
这会改变申请文件准备方式。对于由 AI 参与形成的方案,申请人不宜只在内部记录里写一句“由研发人员使用 AI 工具完成”。更可靠的做法是把人类贡献对应到权利要求层面:谁提出了具体技术问题,谁限定了模型输入与约束,谁筛选并修改了输出,谁通过实验或工程验证确认了可行方案,谁对最终权利要求中的关键特征作出了实质性选择。真正重要的不是 AI 被用了几次,而是人类是否能说明自己掌握了完整技术方案。
披露与声明应当做成可审计记录
指南并不要求所有 AI 使用都自动向 USPTO 披露。更稳妥的理解是:如果 AI 使用事实对可专利性、发明人身份或提交文件准确性具有实质影响,就应进入披露和说明范围。比如,某项权利要求的关键实施方式实际来自模型输出,而列名发明人无法说明其技术构思来源;又如,AI 起草时加入了研发团队并未实际完成或验证的替代实施例,这类信息就可能变得敏感。
企业可以把声明做得更清楚,而不是更冗长。一个可执行的格式是三层记录:第一,说明 AI 工具用于检索、方案生成、文本辅助还是数据分析;第二,逐项写明自然人对核心技术特征的构思、选择、修改或验证贡献;第三,确认提交文件已经由负责人审阅,引用、数据和技术效果经过核查。是否把这些内容直接提交给 USPTO,要结合案件事实、代理人判断和披露义务决定。至少在企业内部,相关提示词、关键输出、版本记录、实验验证和权利要求修改轨迹应当被保存下来。AI 可以加快研发和撰写,但它也会放大记录缺口;专利申请真正经得起审查的,仍是可证明的人类技术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