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IPO BoA 进一步明确恶意申请边界:Breitling for women 案把“无真实商业意图”推到台前
截至 2026 年 4 月中下旬,围绕 EUIPO 恶意申请审查的一轮讨论,实际焦点集中在第五上诉委员会于 2026 年 2 月 20 日作出、并于 3 月 17 日被列入近期案例的 “Breitling for women / BREITLING” 决定。该案的重要性,不在于简单重复“碰瓷知名品牌有风险”这一常识,而在于把一个更锋利的判断公式摆到了台前:当申请人把第三方知名商标直接嵌入申请标志,却拿不出可信、连贯且可落地的商业策略时,EUIPO 更倾向于把这类申请直接定性为对商标制度的滥用,而不是把争议仅仅停留在近似、显著性或一般市场猜测层面。
这对品牌方、投资人、代理机构和商标囤积型主体都很重要。过去不少申请人仍会尝试用“未来可能扩张”“先占位再规划”“跨类延伸尚在酝酿”等模糊说法为申请辩护;但从这次案件释放出的实务口径看,“没有真实商业意图”已经越来越像恶意申请判断中的关键砝码。问题不再只是你知不知道他人的知名标志,而是你能不能说清楚:为什么非要把那个标志放进你的申请里,而且这种放入与真实经营之间到底有什么可信的商业连接。
一、Breitling for women 案真正收紧的,不是抽象法条,而是申请人的“解释义务”
从实务角度看,这个案件最值得注意的地方,不在于 EUIPO 新造出了一套陌生标准,而在于它把既有恶意申请审查逻辑压缩成了更直观的一条线:如果一个申请显著吸纳了第三方知名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而申请人又无法说明这种吸纳背后的真实商业理由,那么审查与无效判断就更容易越过“也许只是巧合”或“也许未来会使用”的宽松想象,直接进入“是否在滥用注册制度”的判断。
这意味着,今后很多案件的胜负手不再只是停留在对申请人主观心理的抽象猜测,而会落在其客观叙事是否自洽。你是否在申请前已经形成清晰的产品规划、渠道路径、品牌定位、预算安排和市场进入方案?你是否能说明,为什么必须选择一个包含第三方知名标志的名称,而不是其他同样可行、却不搭便车的命名方案?你是否能证明该标志在你的商业模型中承担真正的来源识别功能,而不是仅仅承担吸睛、蹭名、卡位或制造谈判筹码的功能?在这种语境下,申请人负担的,已经不是一句“我没有恶意”的口头否认,而是一整套可被外部验证的商业解释。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解释义务并不会因为指定商品或服务与在先知名品牌的核心业务不完全重合而自动减轻。过去某些申请人倾向于认为,只要跨了类别、换了行业、加了修饰语,就足以制造一层形式上的距离;但这一案子说明,若被嵌入的部分本身就是第三方高度可识别的知名商标,而附加词又不足以构成独立、可信的新商业叙事,那么所谓“跨类差异”并不能自然洗掉坏信疑云。相反,它有时反而会让人更容易怀疑申请人是在利用知名标志的吸引力进行投机布局。
二、为什么“无真实商业意图”会成为恶意申请判断中的关键砝码
恶意申请的判断,一直都不是对单一因素的机械勾选,而是对申请时全部客观情况的综合评价。问题在于,什么因素最能把各种零散迹象串成一条有说服力的逻辑链。最近的实务发展越来越清楚地表明,“无真实商业意图”之所以重要,不是因为 EUIPO 在替代使用要求,也不是因为任何未立即落地的申请都会有问题,而是因为它能够揭示申请行为与商标制度目标之间是否存在根本性错位。
商标制度的基本前提,是让经营者通过标志去识别商业来源、组织市场沟通并积累商誉。如果一个申请人真正打算在市场中把该标志作为自己的来源标识来使用,那么即便后续商业实践并不成功,其申请通常仍然能被理解为朝向制度正当目的的尝试。相反,如果申请从一开始就主要服务于卡位、阻断他人、抬高交易成本、制造转让议价或预设维权筹码,那么该申请与商标制度的正当目的就发生了偏离。也正因为如此,“有没有真实商业意图”越来越像一把总钥匙:它能够把知名度、认知可能性、标志构成、附加词性质、申请人行为模式以及集团申请背景等因素串联起来。
对实务人士来说,这一变化还有一个更现实的意义:它把恶意申请的证明重心,从“我如何证明对方心里在想什么”部分转移到“我如何证明对方拿不出正常商业人应有的解释”。一旦案件进入这个框架,申请人就不再只是被动承受对其动机的道德怀疑,而是被要求展示其申请与实际商业规划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举证压力非常具体:商业计划、产品路线、包装方案、销售准备、品牌架构文件、投资决策记录、内部命名讨论、第三方调研材料,都会变成能否说服审查机关的重要支点。
三、对企业最危险的,不只是复制知名标志,而是用模糊商业叙事掩盖投机性申请
很多企业对恶意申请的理解仍停留在“完全照抄别人商标才危险”。但现实中,更高频也更隐蔽的风险,恰恰来自那些半改造、半借势、半包装的申请:在知名标志后面加一个描述性短语、群体指向词、性别词、地域词、产品词,或者通过集团内不同主体分散申请,再辅以“品牌延伸”“品类孵化”“未来合作可能性”等宽泛说法进行包装。这类申请最容易让内部团队误判为“还算有创造性”,但在外部看来,它们往往仍然在借用第三方知名标志的识别磁力。
这也是为什么本轮口径变化对投资型申请、品牌孵化项目和代理批量提交策略影响很大。过去,一些商业主体喜欢先把一批“看起来可能值钱”的标志抢下来,再决定哪些以后真的做、哪些留作谈判资源、哪些等待市场反馈。这种做法在普通自创标志场景下或许还能被包装成高风险投资;但只要其中混入了第三方知名标志的核心识别部分,且申请人无法证明自己拥有独立、正当且可实施的商业逻辑,整个组合就可能被理解为一套系统性的制度套利行为,而不是正常的品牌储备。
对集团企业而言,另一个高危点在于不要以为把申请主体拆散,就能把坏信风险也拆散。若多个关联主体、同一控制链条或同一代理路径长期重复出现“知名商标 + 弱修饰语”的布局模式,这种申请轨迹本身就可能成为判断背景的一部分。换言之,恶意申请的风险不再只是单件文件写得是否漂亮,而是整个申请组合是否向外界传递出一套可信的经营逻辑,还是暴露出一套可被识别的投机习惯。
四、品牌方、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现在该怎么做:把命名、证据与申请轨迹管理前移
对正当申请人而言,第一步不是在争议爆发后补写一份漂亮的说明书,而是在申请之前就把命名逻辑固定下来。为什么选这个名字?它与产品定位、目标客群、价格带、渠道策略、品牌世界观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如果名称中包含与第三方知名标志相近甚至相同的识别部分,是否有足够强的独立来源解释?有没有更安全、同样能实现传播目的的替代方案?这些问题应在提交之前就完成内部审查,而不是在无效程序中临时编造答案。
第二步,是把“商业意图”从抽象口号变成证据工程。企业应尽可能保留产品开发时间线、市场测试记录、预算审批、包装草图、命名会议纪要、渠道接触记录、供应链准备、上线计划和品牌手册等材料。恶意申请争议里,很多申请人不是完全没有商业打算,而是没有把商业打算留下证据,于是最终只能让审查机关看到一个高度可疑的标志,却看不到任何与真实经营相连接的准备动作。没有证据支撑的“未来可能会做”,在当前口径下说服力正在快速下降。
第三步,是把单件申请审查升级成集团级申请轨迹治理。法务和代理机构不能只看某一件申请是否勉强可过,还要看同一集团、关联公司、投资平台或代理团队在过去数年的整体命名与申请模式。是否反复吸纳他人知名标志?是否习惯性通过添加弱修饰语来制造形式差异?是否存在大量长期闲置、等待交易、等待冲突爆发后再谈判的申请?这些问题如果不在内部被主动识别,未来就可能在无效、异议或诉讼中由对方替你整理成一张更难看的风险画像。
说到底,Breitling for women 这一案子真正强化的,是一个越来越清楚的制度讯号:当申请行为明显借用了第三方知名商标的识别力,而申请人又拿不出可信商业策略时,EUIPO 愿意把问题从“是否有点像”直接推进到“是否在滥用商标制度”。对希望做长期品牌的人来说,这并不是坏消息。它意味着真正围绕来源识别、市场经营和商誉积累而展开的申请,将获得更清晰的制度区分;而那些以模糊商业叙事包装的投机式申请,未来会越来越难躲在形式差异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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